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高新派出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诚业路2号。                             

负责人刘文俊,职务所长。

申请人姜某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高新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调解申请,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要求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