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息主体:陈积裕
2010年7月12日9时36分,我局长河中队蔡中德、陈建芳在检查中发现:该户在滨江区某处露台进行了搭建,长3.45米、宽1.55米,面积5.35平方米,材料为铝合金、玻璃。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2020年09月27日,陈积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09月27日
不良信息主体:陈积裕
2010年7月12日9时36分,我局长河中队蔡中德、陈建芳在检查中发现:该户在滨江区某处露台进行了搭建,长3.45米、宽1.55米,面积5.35平方米,材料为铝合金、玻璃。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2020年09月27日,陈积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