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高新区(滨江)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先行区、示范区,为更好彰显高新区(滨江)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窗口”,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按照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住所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要求,拟制定《关于在滨江区商事登记中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合理释放住所资源,简化住所条件,激发市场活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住所申报承诺制改革上级政策文件情况
1、国家出台政策情况
201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文件,推进“简化住所登记”改革工作。
2、省级出台政策情况
(1)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2)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8月4日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
以上政策文件和有关法规都明确要求推进“简化住所登记”改革,加快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以住所(经营场所)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2020年7月31日-8月12日,拟制定的《关于在滨江区商事登记中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文稿,在滨江区政务网上公开,向区各企业(组织)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拟制定《实施办法》中的条文解读
1、拟定办法中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改革的适用范围
依托“滨江区统一地址库”,本实施办法中住所(经营场所)(简称“住所”)在全区范围内展开试点。
2、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改革住所的建筑物性状
不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物、经鉴定的危房、列入征地拆迁红线范围、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物”,以经过核查确认的最小地址,可以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经过认定可以实施“工位注册”的众创空间,可以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
3、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方法
由商事主体对用于商事登记的住所进行承诺,实行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以《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通过《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替代住所使用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2021年1月5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俞宇革(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0571-89838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