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准确地发布财政相关的政府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及《杭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科室及其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科室<单位>)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各科室(单位)应当构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各科室(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政府信息产生时应依法进行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保密审查。
五、各科室(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两个以上科室(单位)联合制作的需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联合制作机关均负有公开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发布。
七、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科室(单位),或公开后可能对其他科室(单位)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制作时书面征求所涉及科室(单位)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单位)报请局办公室协调解决。
八、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单位)向涉及的其他科室(单位)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如有)、内容描述、产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科室(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九、科室(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的所有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应当及时报请分管领导(必要时报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十、科室(单位)开展信息发布协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前发布政府信息。
十一、科室(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科室(单位)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相关科室(单位)发现其他科室(单位)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