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阳光政务 > 通知公告
信用修复公示-滨城法2021015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21-11-12 09:37 点击率:

不良信息主体:闫大军

2018年01月11日14时40分,我局浦沿中队队员通过专项整治发现,当事人闫大军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工程渣土,途经滨江区火炬大道与南川路交叉口,因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污染路面1个平方米,当场予以查处并拍照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滨城法责字[2018]第0000709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12日,闫大军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2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阳光政务
信用修复公示-滨城法2021015
发布时间: 2021-11-12
信息来源: 区城管局 浏览量:

不良信息主体:闫大军

2018年01月11日14时40分,我局浦沿中队队员通过专项整治发现,当事人闫大军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工程渣土,途经滨江区火炬大道与南川路交叉口,因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污染路面1个平方米,当场予以查处并拍照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滨城法责字[2018]第0000709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12日,闫大军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2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