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滨江区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杭州市滨江区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杭规划资源发〔2021〕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以及省、市政府临时组织实施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批准内容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 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3. 政府临时组织实施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临时用地,是指省市重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由规划资源分局具体办理,按要求报市规划资源局备案,并抄送属地街道办事处、地块管理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

三、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除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外,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外严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

四、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临时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

五、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临时用地审批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建设项目审批用地面积的30%,且占地总面积不得突破20亩。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六、申请临时用地应提交的以下材料:

1. 临时用地申请报告(附申请表);

2.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地质勘查、探矿批准文件,政府临时组织实施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提供政府批准文件;

3.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经属地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同意的土地复垦方案;

4. 临时使用林地、公路两侧控制范围、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农村承包土地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或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

5. 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做好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防护工作承诺书;

6.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现场照片、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及电子坐标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七、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规划资源分局出具批准的临时用地红线图;不符合条件的,规划资源分局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八、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1. 受理(1个工作日);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 现场勘查(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地块及其周边情况。

3. 意见征求(3个工作日);向城管、住建、经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4. 审批(2个工作日);根据现场勘查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 签订协议(合同)(3个工作日);地块管理单位在收到规划资源部门同意审批意见后,与临时用地申请单位签订临时借地协议(合同)。

6. 出具临时用地红线(1个工作日);临时用地使用者凭临时借地协议(合同)及临时用地地形图(含地块标高)申领临时用地红线。

7. 放样(1个工作日);临时用地申请单位申请对临时用地现场进行放样,明确临时用地四至范围。

九、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临时用地期限可与项目建设周期一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十、临时用地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赠与。

十一、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同时按借地协议(合同)履行复耕、复垦或复绿等工作,并经地块管理单位验收通过。

十二、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在项目显著位置悬挂临时用地批准标志牌,标志牌应包含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姓名)、批准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标志牌。场地内建(构)筑物搭设方案及施工现场围挡砌筑等需按滨江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统一标准实施,同时需按“美丽杭州”建设行动管理要求,做好环境秩序治理工作。

十三、严格临时用地监督管理,各部门及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规划资源分局:负责临时用地的具体审批工作,建立审批台账;临时用地经批准后,抄送住建局、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街道办事处、地块管理单位及平台单位;牵头研究建立部门协同的数字化审批监管平台;在项目验收阶段,督促房建类项目用地单位及时归还临时用地,对拒不交还临时用地不予通过验收。

住建局:对如涉及临时使用公园绿化、停车场、道路等用地的提出部门意见;临时用地批准后,负责督促有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按照规定和规范要求,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文明施工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市政类项目用地单位及时归还临时用地,对拒不交还临时用地不予通过验收,协同落实建设工程信用惩戒措施。

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是否符合城区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等行业管理要求;查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违法行为。

属地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用地属地管理职能。对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加强巡回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整改到位,督促用地单位做好临时用地周边环境秩序治理,检查临时用地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配合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时用地批少占多、未批先建、期满未及时归还、拒不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等情况进行处置。

地块管理单位:履行临时用地主体管理职责。在收到规划资源部门同意审批意见后签订临时借地协议(合同),参与临时用地现场放样,移交拟借用土地;定期检查,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用地批后管理工作。对于临时用地批少占多、未批先建、期满未及时归还、拒不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等违法行为,函告规划资源分局及属地街道办事处,并及时抄告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借用期满后按照临时借地协议(合同)约定标准做好验收及办理退地手续;对临时用地审批到期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及时归还土地,对拒不归还土地、拒不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的,及时报请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临时用地监督管理。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交还土地、拒不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拒不复耕或者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纳入信用惩戒管理。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0日止。

附件:

滨江区临时用地审批管理流程图.doc

临时用地申请表及委托书.doc

临时借地协议(合同).doc

临时用地批后告示牌(模板).doc


原文下载:ABJD01-2021-0002滨政办〔2021〕21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滨江区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