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财综〔2020〕16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市级各部门: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和《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7〕6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对我市执行的《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杭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目录清单》依法执收,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执行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生变化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