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杭州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促进发展、量力而行、必要必需”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在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来源:

(一)市级财政教育资金;

(二)国家、省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市教育局的核评结果,按程序拨付资金;对市教育局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民办学校负责做好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按要求落实绩效管理要求,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具备办学条件、经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考核合格的以下几类民办学校:

(一)市管民办非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

(二)区管民办非营利性高中段学校(含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

(三)全市城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

(四)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三)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

(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

第七条 在对市管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和区、县(市)民办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以下简称“核评”)的基础上,由市财政以生均补助等方式补助、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一)市管民办非营利性学校补助

1.生均经费补助

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以同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依据(具体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为依据测算,下同)给予一定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

2.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

(二)对区、县(市)民办教育补助

1.区管民办高中补助因素

区管民办高中原则上按新学年学籍人数和市补区属公办高中标准给予生均定额补助。

2.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补助因素

(1)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年度内新增幼儿园按核定的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每班4万元定额补助;

(2)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以当地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依据,以民办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

第八条 建立对市管民办学校(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的核评机制。自2021年起,市教育局每年组织实施对市管民办学校上年度的核评。每年4月底前,各市管民办学校按核评要求对上年度办学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并将评分情况及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报送给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负责对民办学校自评情况进行核评。考核按百分制实施,学校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实得额=新学年学籍数×规定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核评得分率(%)。核评细则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建立对区、县(市)民办教育补助经费的核评机制。自2021年起,各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上年度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核评,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核评情况、本辖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对民办教育的投入情况等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负责对各区、县(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市级核评。市级核评按百分制实施,各区、县(市)补助实得额=∑按各补助因素和标准测算应得的补助额×市级核评得分率(%)。核评细则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对考核得分率低于60%的,不享受财政补助。

第九条 对市管民办学校补助资金拨付

1.生均补助经费由市教育局根据核评结果,于6月底前拨付到各民办学校;

2.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资金按市财政相关规定拨付。

对区、县(市)民办教育补助资金拨付,采用“提前下达、核评清算”方式下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由市教育局提出分配计划,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比例一般不低于70%。市教育局根据核评结果及时做好清算,并于6月底前下达调整分配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调整分配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应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市教育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财政局、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立区、县(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制定财政资金与办学质量、收费标准、投入产出、绩效管理等因素相挂钩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管理办法,支持本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