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救助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
1、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
2、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3、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 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杭州市户籍人口;
4、四类对象: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5、五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 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二、救助类型
(一) 急难型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 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专项救助及其他各种赔偿后, 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 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 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 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 月低保标准的8倍。
3. 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 月低保标准的4倍。
4. 五类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 内的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 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支出,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正常医疗困难救助后,剩佘自负、自理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 元(含):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超出5000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
(三)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救助申请程序有关内容执行。
1.申请
(1)杭州市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同一保障区域内经常居住地的所属社区提出救助 申请;居住在杭州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向登记居住地所属社区提出救助申请;困难 发生在杭州市的流动人口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向困难发生地所属社区提出救助申请。
(2)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浙江省社 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等材料。
2.社区受理
3.街道审核
4.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