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滨江区户籍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

二、审批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从2018年8月起,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35元/服役1年。

三、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社区

四、审批机构

滨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申请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二)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

(三)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四)入伍前,退伍后系农村户籍(包括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五)任一符合即可:1、未参加任何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养老金   2、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户口在滨江区。

六、申请材料

(一)审批表一份(填写完整个人信息且本人签字,社区、街道需审核盖章);

(二)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复印件;

(三)退伍登记表盖章原件(个人档案中复印盖章)或退伍证原、复印件(在个人档案遗失的情况下,可由街道人武部出具相应证明);

(四)入伍前、退伍后系农村户籍的证明(由派出所出具);

(五)社保缴费清单(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杭州市社保大楼):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清单上有明确个体参保或者个体劳动者;其中未参加任何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养老金需由街道劳保站查询后出具证明。

七、咨询电话:0571-81187887

 

伤残等级评定

 

一、服务对象

滨江区户籍公民

二、审批依据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

三、受理机构

滨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审批机构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五、申请条件

(一)在服役期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六、禁止性要求

适用范围第四、五、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七、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两名以上证明人旁证材料;

(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

(四)组织、人事、财务部门的证明;

(五)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七)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工资、人员编制信息;

(八)退伍证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记载入伍退伍时间的原始资料、伤残证;

(九)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八、咨询电话:0571-81187887

 

“三属”优待证办理

 

一、服务对象

滨江区户籍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审批依据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六条、《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一条、《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发放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通知》(浙民优〔2015〕229号)规定

三、受理机构

滨江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四、审批机构

滨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申请条件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须本人前来办理。

六、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原件;

(三)能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材料原件;

(四)本人近期半身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七、咨询电话:0571-81187887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一、服务对象

从部队退伍的滨江区户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审批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优〔2016〕166号)

三、受理机构

滨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审批机构

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申请条件

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的退役士兵

六、禁止性要求

档案内无军队医院证明或者退役后病情已经治愈的

七、申请材料

(一)本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包括:患病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患病时间和地点、近期治疗经过和目前病情状况,同时提供本人近期1寸照片3张;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退伍军人证复印件;

(三)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 (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驻边远地区的部队,按规定可以就近到地方医院治疗的, 凭服役期间地方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地方医院原始病历);

3、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四)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五)户籍所在地社区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

(六)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保待遇的证明。

八、咨询电话:0571-81187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