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办拟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3月8日前通过电话:88923273、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平安建设办公室。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对标对表“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更好地发挥调解组织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河街道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行业调解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区政法【2019】30号)等有关规定精神,提高社区、街道及相关部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及时发现并化调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结合长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指引,以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主线,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调解组织网格,整合各方力量,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警源、访源、诉源治理,切实关切当事人合理诉求,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新时代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思路、新思想,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全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各司其职、有机衔接、归口办理,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

2.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做到公道中立、平等协商,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

4.坚持依法办事、程序规范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依法开展调解,依照规范进入调解程序,按照程序形成处理意见,调解过程有书面记录,形成的意见、协议经审核把关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

5.坚持顾全大局、互谅互解的原则。各调解组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在符合政策法规和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理顺事件来龙去脉,平息当事人思想情绪,在协商沟通基础上互谅互让,做到全面考虑、综合平和、灵活变通,真正实现调处质效,案结事了。

6.坚持及时处理、就地化解的原则。及时排查受理,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群体性和非正常上访,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7.坚持处理到位、不留隐患的原则。各调解组织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健全工作预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积极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扩大和激化。

(二)目标任务: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工作体系,实现社区、街道两级及专业条线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工作规范有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更好地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为“打造最强街道、建设最美长河”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组织机构

街道成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工委副书记兼任,副组长由街道副主任、人武部部长、派出所所长兼任,主要成员由党政综合办、党建办、公共服务办、平安建设办、区域发展办、社区治理办、公共管理办、派出所、司法所、交警中队负责人和各社区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平安建设办,街道人武部长兼任主任,平安建设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街道依法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按要求配备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含派驻警民调室专职调解员3名),调委会主任由平安建设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司法所所长负责主持街道调委会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力量,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警民联调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构建大调解格局。街道调委会派驻警民联调室的专职调解员实行聘任制,聘任书实行一年一签,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

四、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提高街道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夯实基层基础,形成“部门联动、隐患联排、纠纷联调”的良好机制,将各调解组织及各职能部门调解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街道平安建设办、司法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推动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开展业务指导,负责全街道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及调解员的法律、业务培训,根据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及支持。

(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省人民调解数据大平台和“一码解纠纷”平台案件分流及调处;调解辖区内各种复杂民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扶养、抚养、继承、收养、邻里、债务、赔偿、劳动争议等。

(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本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包括居民与居民之间、居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纠纷。

(四)派出所警民联调室主要负责治安纠纷的调解,包括夫妻、家庭、邻里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治安纠纷;因房产、合同、债权债务等经济问题引起的治安纠纷;辱骂他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噪音扰民等110接警的治安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通过公安机关调解的治安案件等。

(五)交警中队主要负责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包括行人与行人、行人与机动车、行人与非机动车等相互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各类纠纷。

(六)街道各职能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主体。区域发展办(经管)牵头负责企业欠薪、劳资等纠纷调解;公共治理办(环保)牵头负责环保类等纠纷调解;平安建设办(安全生产)牵头负责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类纠纷调解;区域发展办(城建)牵头负责征地拆迁、过渡房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等纠纷调解;社区治理办(安置)牵头负责房屋安置、安置房质量、安置小区管理等各类纠纷调解;公共管理办牵头负责城市管理中的各类纠纷调解;平安建设办(综治)牵头负责社会治安、消防、信访等纠纷调解;社区治理办(民政)牵头负责帮扶救助、城市社区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等纠纷调解;公共服务办(社发)牵头负责医疗事故、文化市场等纠纷调解;妇联负责牵头妇女、儿童保障等纠纷调解。

五、工作保障

专职调解员聘用、政府购买调解服务、调解员培训、“以奖代补”等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每年度适度调整。专职调解员采取基本报酬和计件奖励相结合的报酬制度,报酬参照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同等级的调解员报酬应当实行级差。担任调解员的退休人员,视情给予一定补贴。享受“以奖代补”案件补贴的专(兼)人民调解员范围依据区文件执行。

1.各调解委员会每月2日前将上月度调解情况报司法所,汇总后统一交街道平安建设办(综治)审核,落实“以奖代补”案件补贴标准。

2.各调解委员会以口头方式调解的简易纠纷,信息要素登记齐全,审核完备,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50元。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纠纷类型、事实及当事人等相关信息登记齐全,经审核合格,每件奖励10~50元。

3.一般纠纷,经调解员调解成功,制作调解协议并录入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每件奖励100~200元。疑难复杂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法院诉前分流案件、移转案件等通过调解人员努力,调解成功并制作规范调解协议,录入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审核合格,每件奖励300~500元。人民调解员每人每月超20件以上,每件按100~200元奖励。运用“一码解纠纷”程序调解成功,且审核合格,可以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每件20~100元。

4.辖区内发生重大纠纷,例如:群体性事件涉及人数众多(如群体性上访)、各类非正常死亡案件等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1000~4000元。重特大纠纷(比如长期信访积案、复议及诉讼积案等),经过多部门(单位)联合调解达成协议,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后,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确定奖励金额。

5.对人民调解的典型案例被市级表彰的,每件奖励1000元,被省级表彰的,或被省级以上刊物录用的,每件奖励2000元。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调解工作在街道综治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社区、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力化解。社区、街道两级要健全完善调解组织,配强专(兼)职调解人员,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配备不少于3人,最多不超过9人;调解委员会委员选任和人民调解员选聘产生后,应及时向街道司法所备案。街道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含派驻警民调室专职调解员3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直接负责人要具体抓,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矛盾纠纷件件有着落、件件能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2.定期分析形势。各调委会在平安建设办(综治)牵头、司法所具体实施下发挥好主体作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维稳“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各调解组织要坚持落实每日受理、每周会商、每月统计、每季分析、年终总结制度。通过落实制度、开展定期形势分析,进一步摸清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底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疏解或疏导,消除安全隐患,化解矛盾纠纷。

3.精心组织化解。各社区对居民的矛盾纠纷受理后,要精心组织化解,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理性开展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不能把本级出现的矛盾纠纷推向社会,不能把本级应该处理的矛盾纠纷推给上级。实现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的目标要求。

4.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媒体、宣传栏、电子显示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积极推广“一码解纠纷”程序应用,线上线下并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科学、合理有效处置矛盾纠纷。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鼓励通过和解、调解、复议及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纷争,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实行年终考核。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创建考核,落实领导责任制。矛盾纠纷发生时,各社区、部门(单位)的相关领导要第一时间过问,快速反应,指导协调和包案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并加强人力、财力及物质保障,确保调解工作需要。街道调委会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深入一线、深入社区开展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矛盾纠纷调解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受理不及时,调解不力,导致矛盾激化,产生不良后果的,以及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社区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6.严肃调解纪律。调解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礼卡或接受宴请;不得出现任何主观偏袒行为;不得虚报冒领“以奖代补”案件补贴;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