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用信用赋能市场监管
来源: 信用中国 发布时间: 2021-02-09 09:57 点击率: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在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讲话时提出,要聚焦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聚焦重点监管领域强化信用约束,聚焦企业信用水平与企业市场利益的密切正向关联规律,聚焦信用监管与“双随机”抽查的统筹运用。如何贯彻落实张工局长的讲话精神,用信用赋能市场监管,努力构建长效治本机制?本报刊发一组基层市场监管干部撰写的稿件,以飨读者。

不断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

近年来,一些地方滥用信用措施,将闯红灯、垃圾错误分类、随地吐痰等列入信用监管范畴,初衷或许是好的,但实际成效往往不明显,不仅不能解决相关问题,还拖累了信用体系建设,更与依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作为支撑依据的情况下,仅靠单个部门文件或规章对社会大众施行信用惩戒,显然与依法治国的理念不符。因此,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

一是加快推动制定涉及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条例办法,而不是把信用当成一个框,什么难管就往里面装。在依法治理的同时,必须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构建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的信用体系建设格局,制定涉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国统一标准、全国统一尺度,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允许的,进一步夯实诚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三是做好相关法规制度的宣传解读,按“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各级各部门积极向社会开展涉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各新闻媒体广泛参与报道,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形成“诚实守信者荣,失信败德者耻”的大格局。

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局 田光宇

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准入条件逐渐放宽和优化,市场主体总量激增,人民群众对监管执法的要求日益提高,有限的监管资源和不断增长的监管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化解这个矛盾,需要改进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以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为基础的信用监管体系,把有限的监管力量更多地集中到风险较高以及违法失信主体上。只有运用科学化、智能化、高效益的监管手段,才能满足现代市场监管形势的需要。推进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体制,是化解监管需求矛盾的有效手段。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是解决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与相对滞后的法律体系建设之间、大量市场主体与有限的执法资源之间、潜在的市场风险与相对落后的监管手段之间矛盾的有效实现路径。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数据分析研判,提供风险分类监管参考指标,可实现预防性的事中监管和重点监管,不仅起到对违规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和惩戒作用,还能对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执法权力实行社会监督,亦能为守信主体提供更好的创业发展环境,从而提高有限执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行业主体自律,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云南省昭通市市场监管局 温纯钢

信用监管离不开信用数据

信用监管是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核心。围绕核心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论和工作范式。信用监管,顾名思义是依据信用情况开展监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逻辑:

一是信用数据的归集。将相关信用信息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多维度反映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的精确画像。“多维”意味信用数据不应只来源于政府部门的记录。应按照“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社会共治的框架来规划安排,拓宽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和渠道,提升信用信息的精确性、全面性,减少数据偏差带来的信息谬误。

二是信用数据的分类。多维信用数据记于名下只解决了形成“初步印象”的问题,在采取决策和相关监管措施之前,大量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以初步印象呈现是不够的,必须对相关数据区分、归类,形成信用信息判定结果,才能作为监管决策依据。对于市场信用信息分类,可以基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基于经营范围的行业分类、基于职权事项的责任清单、基于大数据信用风险、基于经营住所的空间属地等维度,开展多角度分析。

三是信用数据的精准应用。形成信用分类结果后,必须根据权责分工让监管部门掌握监管对象相关信息,做到及时响应,迅速行动。需构建应用场景,进行流程完整性设计,同时建立信用分类信息应用反馈机制,形成整体协调顺畅、信息流输入输出完整闭环的信用监管模式。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程秀丽

加快企业信用立法步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信用监管法治化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监管领域仅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一部法规,不能满足在新形势下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需要。因此,加快企业信用立法脚步,提高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制度的法律位阶,成为市场监管人的唯一选择。

一是尽快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一步确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明确信用信息公示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研究制定信用惩戒条例。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有效的惩戒手段。

三是制定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制度。设定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标准和操作程序,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修复信用的渠道。

四是建立信用监管尽职免责制度。为全国市场监管干部鼓劲撑腰,让监管干部敢担当、敢作为,想干事、能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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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用信用赋能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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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在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讲话时提出,要聚焦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聚焦重点监管领域强化信用约束,聚焦企业信用水平与企业市场利益的密切正向关联规律,聚焦信用监管与“双随机”抽查的统筹运用。如何贯彻落实张工局长的讲话精神,用信用赋能市场监管,努力构建长效治本机制?本报刊发一组基层市场监管干部撰写的稿件,以飨读者。

不断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

近年来,一些地方滥用信用措施,将闯红灯、垃圾错误分类、随地吐痰等列入信用监管范畴,初衷或许是好的,但实际成效往往不明显,不仅不能解决相关问题,还拖累了信用体系建设,更与依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作为支撑依据的情况下,仅靠单个部门文件或规章对社会大众施行信用惩戒,显然与依法治国的理念不符。因此,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

一是加快推动制定涉及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条例办法,而不是把信用当成一个框,什么难管就往里面装。在依法治理的同时,必须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构建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的信用体系建设格局,制定涉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国统一标准、全国统一尺度,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允许的,进一步夯实诚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三是做好相关法规制度的宣传解读,按“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各级各部门积极向社会开展涉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各新闻媒体广泛参与报道,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形成“诚实守信者荣,失信败德者耻”的大格局。

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局 田光宇

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准入条件逐渐放宽和优化,市场主体总量激增,人民群众对监管执法的要求日益提高,有限的监管资源和不断增长的监管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化解这个矛盾,需要改进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以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为基础的信用监管体系,把有限的监管力量更多地集中到风险较高以及违法失信主体上。只有运用科学化、智能化、高效益的监管手段,才能满足现代市场监管形势的需要。推进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体制,是化解监管需求矛盾的有效手段。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是解决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与相对滞后的法律体系建设之间、大量市场主体与有限的执法资源之间、潜在的市场风险与相对落后的监管手段之间矛盾的有效实现路径。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数据分析研判,提供风险分类监管参考指标,可实现预防性的事中监管和重点监管,不仅起到对违规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和惩戒作用,还能对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执法权力实行社会监督,亦能为守信主体提供更好的创业发展环境,从而提高有限执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行业主体自律,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云南省昭通市市场监管局 温纯钢

信用监管离不开信用数据

信用监管是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核心。围绕核心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论和工作范式。信用监管,顾名思义是依据信用情况开展监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逻辑:

一是信用数据的归集。将相关信用信息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多维度反映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的精确画像。“多维”意味信用数据不应只来源于政府部门的记录。应按照“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社会共治的框架来规划安排,拓宽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和渠道,提升信用信息的精确性、全面性,减少数据偏差带来的信息谬误。

二是信用数据的分类。多维信用数据记于名下只解决了形成“初步印象”的问题,在采取决策和相关监管措施之前,大量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以初步印象呈现是不够的,必须对相关数据区分、归类,形成信用信息判定结果,才能作为监管决策依据。对于市场信用信息分类,可以基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基于经营范围的行业分类、基于职权事项的责任清单、基于大数据信用风险、基于经营住所的空间属地等维度,开展多角度分析。

三是信用数据的精准应用。形成信用分类结果后,必须根据权责分工让监管部门掌握监管对象相关信息,做到及时响应,迅速行动。需构建应用场景,进行流程完整性设计,同时建立信用分类信息应用反馈机制,形成整体协调顺畅、信息流输入输出完整闭环的信用监管模式。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程秀丽

加快企业信用立法步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信用监管法治化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监管领域仅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一部法规,不能满足在新形势下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需要。因此,加快企业信用立法脚步,提高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制度的法律位阶,成为市场监管人的唯一选择。

一是尽快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一步确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明确信用信息公示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研究制定信用惩戒条例。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有效的惩戒手段。

三是制定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制度。设定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标准和操作程序,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修复信用的渠道。

四是建立信用监管尽职免责制度。为全国市场监管干部鼓劲撑腰,让监管干部敢担当、敢作为,想干事、能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