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0﹞76号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汪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12月14日收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第20号令规定,仅在形式上履行其告知义务。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上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原则,继续履行未履行之法定市场监督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调查核实并重新答复申请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机关查明:2020年9月22日,申请人在某网购平台某店铺购买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销售的“正宗2020年明前龙井茶”250g预包装一份,价格9.78元。10月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举报称,其购买的某公司销售的明前龙井茶存在如下问题:一、与茶叶直接接触的未知材质的包装袋具有刺鼻气味、污渍较多。二、枯枝、霉变、碎末多,无法达到龙井茶要求之“扁平光滑挺直绿润匀整洁净、无霉变无劣变无污染无异味”之要求。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以普通绿茶冒充地理标志特级龙井茶,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三、本人多次联系商家提供本批次产品之出厂产品合格证明、原料来源证明、农残等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证明等,均未提供。举报要求:请求对商家的违法行为予以程序,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和书面信函两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11月19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反馈称:我局市场监管人员接到举报后,通过核查:一、某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平台销售的商品为9.78元250克的龙井小茶片,商品界面宣传的是龙井茶片并非龙井茶。龙井茶片是从龙井茶中筛出来的碎片,生产厂家对此的执行标准为GB/T1446.1,是普通绿茶的执行标准,且无需标注质量等级。二、我局接通知后,某公司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商标准用证、销售协议书、购货发票等,进货渠道正规,手续合法。三、关于包装问题,某公司提供了相关质量检验报告、印刷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外包装袋符合质量要求。四、该茶叶是龙井茶提取后的碎片,一般作降价处理,只不过该茶叶叶片碎小、感观度差,但是也可以喝,商家通过销售此类产品主要是为了赢得顾客流量。五、在外包装袋上使用“西湖龙井”或“龙井茶(西湖产区)”字样的产品(三级及以上)必须产自杭州市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由杭州市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168平方公里茶地,该产品的生产公司为某(杭州)茶叶有限公司,具有生产资质(目前全杭州共有126家)。综上,某公司的产品合法,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11月19日告知举报人举报结果。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0年6月至10月,申请人先后25多次在杭州地区不同商家购买茶叶商品,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分别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统一格式材料进行举报。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如何作出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而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一般公众的特定的影响。行政机关对于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包括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以及后续的执行行为,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如果举报人是食品消费者,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申请人所主张权益,是基于申请人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纠纷,乃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规制、解决,不宜通过产品举报机制启用公共行政资源为个人私益服务。此外,从申请人之前递交的举报书内容及时间、频次来看,申请人在短期内多次购买杭州地区不同商家的茶叶商品,以同一格式材料分别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结合其举报商品的理由及事实描述,可以认定申请人购买目的并非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使用,不属于普通的消费者,其提起行政复议不具备复议的保护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某公司不予立案,并未对申请人举报主张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与某公司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