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0﹞7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12月15日收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某(杭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举报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举报事项。

本机关查明:2020年8月6日,申请人在某购物平台购买被举报人销售的筋膜枪深层肌肉放松按摩器经摩枪电动劲膜枪(以下简称“案涉商品”)1支。11月1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举报称,案涉商品页面宣传“筋膜枪销量第一品牌、体育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备战保障品牌、美国进口芯片AI智控,3400mAh特斯拉同款松下锂电池”,宣传筋膜枪销量第一品牌夸大事实,实际芯片无AI相关功能,也不是体育训练局国队运动员备战保障品牌 ,商家上述宣传无宣传依据,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

12月4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反馈称:浦沿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举报后进行了调查,经查,某(杭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天猫店铺“某旗舰店”中销售的产品“某筋膜枪肌肉按摩器深层放松器颈膜枪健身机膜枪”页面宣传“筋膜枪销量第一品牌、体育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备战保障品牌、特斯拉同款松下锂电池、美国进口芯片AI智控”,商家提供了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的赞助合同及进口报关单等其他相关材料,证明其并非虚假宣传。对于“AI智控”的描述,浦沿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已责令公司改正,公司及时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故不予行政处罚。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14点05分去电告知反映人情况,反映人表示知晓。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11月19日期间,申请人多次在杭州不同地区的商家购买筋膜枪肌肉按摩器,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分别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对互联网广告活动的监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如何作出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而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一般公众的特定的影响。行政机关对于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无论是否对被举报人处罚,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如果举报人是案涉商品的消费者,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此外,从申请人之前的举报记录来看,申请人多次购买杭州地区不同商家的筋膜枪肌肉按摩器,以相同的理由分别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可以认定申请人购买目的并非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使用,不属于普通的消费者,其提起行政复议不具备复议的保护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处罚,并未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与被举报人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