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领军企业群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区党委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

2、《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3号);

3、《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0〕11号)。

三、主要内容

政策扶持共6条,内容包括:

1、鼓励企业链式发展。对于新引进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达到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区相关政策分档给予资助和房租补贴。

2、鼓励企业持续创新。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国外商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主要参与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3、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420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给予最高160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万人计划”的,分别给予人才120万元、100万元区奖励,自主申报入选市“万人计划”的,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给予最高80万元的等额配套支持。

4、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对年度出口增量达10万美元以上的,按区相关政策分层次给予资助。鼓励企业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可给予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

6、鼓励企业跨越发展。领军企业:以企业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责任期内给予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50%的资助。领军培育企业:对企业认定年度对区实际贡献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部分给予资助。领军企业及领军培育企业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

四、适用对象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领军企业:认定前两年,每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以上且税收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连续两年税收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年增幅在10%以上。

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前两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税收收入在0.2亿元以上。

五、新旧政策差异

1、新增领军培育企业政策

领军培育企业认定条件:认定前两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税收收入在0.2亿元以上。

领军培育企业扶持政策:跨越发展扶持为对企业认定年度对区实际贡献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部分给予资助。其余扶持政策与领军企业相同。

领军培育企业工作机制:由企业申请,发改局会同各部门、街道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每年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2、更新调整相关条款

根据新修订的招商引资、知识产权、人才、产业国际化等政策,更新调整第1-4条相关条款内容。

3、关于附则

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符合领军认定条件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一并纳入领军政策扶持范围,不再享受领军培育企业政策。

六、重点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

2.本意见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制发的《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3号)同时废止。

七、征求意见情况

自2020年10月起,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征求人才办、文创中心、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并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9日在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高新区(滨江)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胡嘉欢(区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联系电话:8770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