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工作启动

发布日期:2021-06-0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府办


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和《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办〔2020〕7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直播产业做强做大,经研究,决定开展首批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工作。

一 直播产业企业备案条件

(一)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滨江)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导向和《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办〔2020〕7号)规定的扶持对象范畴,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良好、合法合规,且工商注册、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设立(或引进)时间6个月(含)以上,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分公司性质企业不予备案),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上。

(二)同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直播电商平台,指淘宝系、拼多多、抖音、快手、网易严选、考拉海购等主流直播电商平台,以及在垂直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及示范带动作用的直播电商平台。

头部MCN机构,要求机构签约入驻微博、微信、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淘宝直播等主流直播平台,具有优质内容创作能力或优质带货能力的帐号数超过5个,机构入驻帐号总粉丝量超过100万,且位列所在平台MCN机构带货量或内容创作年度排名前20位。

直播电商企业,要求企业拥有头部MCN机构(符合上述第2条相关要求),且以直播为主要营销方式及销售渠道,并自主拥有主播、MCN机构、销售平台、供应链等完整产业链要素。

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企业应已开展相关业务时间超过6个月,并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有效助力,年度服务或业务分成收入超过200万。

头部主播创办企业,要求主播及所创办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播年带货实际销售额(去除退货等金额)20亿元(含)以上;

(2)主播为所在企业创始人,且为企业第一自然人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企业符合上述第3条“直播电商企业”备案确认条件。

(三)对已备案确认的直播产业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对主营业务转向非直播产业领域,或申报政策时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以及经营异常或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取消直播产业企业备案资格。后续备案确认中,如与已备案确认的直播产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办公地址,以及主要业务内容等均有雷同的企业,不予以重复备案。

二 申请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基础材料:

《杭州高新区(滨江)直播产业企业备案申请表》(扫描二维码下载表格);

有效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实缴注册资本有效到资凭证复印件(银行回单需备注明确为投资款,并加盖公章);

经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人力社保部门出具(或网站拉取)的近3个月企业缴纳社保员工花名册(加盖公章);

企业申请备案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设立(或引进)年度至申请备案前一年度历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设立(或引进)时间较久的,可提供近三年的上述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个性材料:

直播产业企业备案确认条件第(二)条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如下:

1、直播电商平台:

(1)直播电商平台介绍材料;

(2)软件著作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公网安备)、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EDI(在线数据交易与处理)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以及根据平台销售内容所获得的相关出版、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

2、头部MCN机构:

(1)MCN机构介绍材料;

(2)与相关主流直播平台签约入驻协议或由平台出具的其他有效入驻证明材料;

(3)旗下账号及粉丝量、带货量和内容创作排名情况证明材料。

3、直播电商企业:

(1)企业介绍材料(包括销售平台、供应链等产业链要素建设情况);

(2)旗下头部MCN机构介绍材料;

(3)旗下头部MCN机构与相关主流直播平台签约入驻协议或由平台出具的其他有效入驻证明材料;

(4)MCN机构旗下账号与相关主流直播平台签约入驻协议或由平台出具的其他有效入驻证明材料;

(5)旗下主播介绍材料。

4、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

(1)企业业务内容介绍材料(包含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业务情况);

(2)团队介绍;

(3)与直播电商平台、头部MCN机构、直播电商企业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证明材料(如合作协议等);

(4)相关服务支撑或配套业务能力资质认定或授权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上年度服务收入或业务分成收入证明材料(如甲方打款单据、专项审计报告等)

5、头部主播创办企业:

(1)平台出具的头部主播年度实际销售额证明材料;

(2)企业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3)上述第3条“直播电商企业”所需提交材料。

申请备案材料一式一份,按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现场需核验,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 其他相关事项

1、符合条件企业向所在街道、平台提出备案申请,材料报送部门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企业申请备案常年受理,集中确认,原则上每季度确认一次,逾期滚动到下一期。

3、企业可关注“滨江文创”微信公众号,了解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及政策申报相关信息。

4、列为备案企业不等于直接享受区直播政策扶持,具体申报政策扶持将另行通知。


来源/区委宣传部(文创发展中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首批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工作启动

发布日期:2021-06-01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和《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办〔2020〕7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直播产业做强做大,经研究,决定开展首批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工作。

一 直播产业企业备案条件

(一)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滨江)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导向和《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办〔2020〕7号)规定的扶持对象范畴,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良好、合法合规,且工商注册、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设立(或引进)时间6个月(含)以上,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分公司性质企业不予备案),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上。

(二)同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直播电商平台,指淘宝系、拼多多、抖音、快手、网易严选、考拉海购等主流直播电商平台,以及在垂直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及示范带动作用的直播电商平台。

头部MCN机构,要求机构签约入驻微博、微信、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淘宝直播等主流直播平台,具有优质内容创作能力或优质带货能力的帐号数超过5个,机构入驻帐号总粉丝量超过100万,且位列所在平台MCN机构带货量或内容创作年度排名前20位。

直播电商企业,要求企业拥有头部MCN机构(符合上述第2条相关要求),且以直播为主要营销方式及销售渠道,并自主拥有主播、MCN机构、销售平台、供应链等完整产业链要素。

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企业应已开展相关业务时间超过6个月,并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有效助力,年度服务或业务分成收入超过200万。

头部主播创办企业,要求主播及所创办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播年带货实际销售额(去除退货等金额)20亿元(含)以上;

(2)主播为所在企业创始人,且为企业第一自然人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企业符合上述第3条“直播电商企业”备案确认条件。

(三)对已备案确认的直播产业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对主营业务转向非直播产业领域,或申报政策时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以及经营异常或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取消直播产业企业备案资格。后续备案确认中,如与已备案确认的直播产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办公地址,以及主要业务内容等均有雷同的企业,不予以重复备案。

二 申请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基础材料:

《杭州高新区(滨江)直播产业企业备案申请表》(扫描二维码下载表格);

有效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实缴注册资本有效到资凭证复印件(银行回单需备注明确为投资款,并加盖公章);

经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人力社保部门出具(或网站拉取)的近3个月企业缴纳社保员工花名册(加盖公章);

企业申请备案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设立(或引进)年度至申请备案前一年度历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设立(或引进)时间较久的,可提供近三年的上述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个性材料:

直播产业企业备案确认条件第(二)条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如下:

1、直播电商平台:

(1)直播电商平台介绍材料;

(2)软件著作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公网安备)、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EDI(在线数据交易与处理)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以及根据平台销售内容所获得的相关出版、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

2、头部MCN机构:

(1)MCN机构介绍材料;

(2)与相关主流直播平台签约入驻协议或由平台出具的其他有效入驻证明材料;

(3)旗下账号及粉丝量、带货量和内容创作排名情况证明材料。

3、直播电商企业:

(1)企业介绍材料(包括销售平台、供应链等产业链要素建设情况);

(2)旗下头部MCN机构介绍材料;

(3)旗下头部MCN机构与相关主流直播平台签约入驻协议或由平台出具的其他有效入驻证明材料;

(4)MCN机构旗下账号与相关主流直播平台签约入驻协议或由平台出具的其他有效入驻证明材料;

(5)旗下主播介绍材料。

4、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

(1)企业业务内容介绍材料(包含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业务情况);

(2)团队介绍;

(3)与直播电商平台、头部MCN机构、直播电商企业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证明材料(如合作协议等);

(4)相关服务支撑或配套业务能力资质认定或授权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上年度服务收入或业务分成收入证明材料(如甲方打款单据、专项审计报告等)

5、头部主播创办企业:

(1)平台出具的头部主播年度实际销售额证明材料;

(2)企业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3)上述第3条“直播电商企业”所需提交材料。

申请备案材料一式一份,按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现场需核验,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 其他相关事项

1、符合条件企业向所在街道、平台提出备案申请,材料报送部门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企业申请备案常年受理,集中确认,原则上每季度确认一次,逾期滚动到下一期。

3、企业可关注“滨江文创”微信公众号,了解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及政策申报相关信息。

4、列为备案企业不等于直接享受区直播政策扶持,具体申报政策扶持将另行通知。


来源/区委宣传部(文创发展中心)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