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根据滨江区《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先行救助”机制的通知》精神,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因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适用对象
一类对象:特本辖区有效期内特困、低保、低边、孤儿证的家庭:
二类对象:本辖区户籍生活陷入困境的其他家庭;
三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辖区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四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辖区的流动人口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辖区的外籍人员。
三、救助标准
根据救急难类型,按下列标准实行分类分档“先行救助”:
(一)火灾户:填写书面申请报告、提供属地消防站证明和佐证照片后,每户给予一次性先行救助金,标准按照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因台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导致家庭唯一居住住房(正房)受损严重的,填写书面申请报告、提供佐证照片后,每户给予一次性先行救助金,标准按照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因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填写书面申请报告,提供正规医保发票后,根据困难程度一类对象给予每户先行救助金,标准按照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类对象给予每户先行救助金,标准按照最高不超过1500元;三类四类对象给予每户先行救助金,标准按照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救助程序
1.审批备案。对于急难型救助,视情立即启动临时救助紧急程序,简化申请人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开展先行救助,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措施确保在24小时内到位,提高救助时效性。
2.补齐手续。遵循“先行救助、事后审批”的原则,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再按照临时救助审批要求补办相关手续在浙江省社会救助系统内录入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善章手续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3.资金发放。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社会化发放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先行救助”实施后,应及时补齐其他临时救助手续,核定临时救助金额。可以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形式,如实际可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先行救助标准的,应扣减已发先行救助金额。
五、资金保障
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区级财政保障,于每年年初按照5万元的标准将资金拨付街道财政,年终统一进行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