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政策快讯

发布日期:2021-06-3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政策资讯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关于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通知

政策快讯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推荐浙江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杭州市2021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度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年度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杭州高新区(滨江)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通知

关于开展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服务载体备案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放水养鱼”计划培育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促进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建设,现就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把乡村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吸引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人才振兴保障措施,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乡村人才振兴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各类人才支持服务乡村格局基本形成,乡村人才初步满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基本需要。

(三)工作原则

——坚持加强党对乡村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将乡村人才振兴纳入党委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引导各类人才向农村基层一线流动,打造一支能够担当乡村振兴使命的人才队伍。

——坚持全面培养、分类施策。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全方位培养各类人才,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尊重乡村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人才,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

——坚持多元主体、分工配合。推动政府、培训机构、企业等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参与乡村人才培养,解决制约乡村人才振兴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广招英才、高效用才。坚持培养与引进相结合、引才与引智相结合,拓宽乡村人才来源,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用好用活人才,为人才干事创业和实现价值提供机会条件,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内在活力。

——坚持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深化乡村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流动、激励等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服务乡村激励机制,让农村的机会吸引人,让农村的环境留住人。

二、加快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

(四)培养高素质农民队伍。深入实施现代农民培育计划,重点面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加强训后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支持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育资源,加强农民在线教育培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

(五)突出抓好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育。深入推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培养,完善项目支持、生产指导、质量管理、对接市场等服务。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加强对农民合作社骨干的培训。鼓励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等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农民合作社聘请农业经理人。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参加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认定。

三、加快培养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

(六)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深入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不断改善农村创业创新生态,稳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农村创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孵化实训基地,组建农村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壮大新一代乡村企业家队伍,通过专题培训、实践锻炼、学习交流等方式,完善乡村企业家培训体系,完善涉农企业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乡村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

(七)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育。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效果,开展电商专家下乡活动。依托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农村电商人才培养载体及师资、标准、认证体系,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层次人才培训。

(八)培育乡村工匠。挖掘培养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通过设立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等,传承发展传统技艺。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传统技艺传承人教育。在传统技艺人才聚集地设立工作站,开展研习培训、示范引导、品牌培育。支持鼓励传统技艺人才创办特色企业,带动发展乡村特色手工业。

(九)打造农民工劳务输出品牌。实施劳务输出品牌计划,围绕地方特色劳务群体,建立技能培训体系和评价体系,完善创业扶持、品牌培育政策,通过完善行业标准、建设专家工作室、邀请专家授课、举办技能比赛等途径,普遍提升从业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培育一批叫得响的农民工劳务输出品牌。

四、加快培养乡村公共服务人才

(十)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继续实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和银龄讲学计划。加大乡村骨干教师培养力度,精准培养本土化优秀教师。改革完善“国培计划”,深入推进“互联网+义务教育”,健全乡村教师发展体系。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职称评审可按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可不受所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十一)加强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服务人口1‰左右的比例,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允许编制在县域内统筹使用,用好用足空余编制。推进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招聘条件,对急需紧缺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可以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应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深入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支持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在职或退休医师到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办乡村诊所,充实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完善乡村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激励机制,落实职称晋升和倾斜政策,优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按照政策合理核定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优化乡村基层卫生健康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加强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待遇,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深入推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引导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鼓励免费定向培养一批源于本乡本土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多途径培养培训乡村卫生健康工作队伍,改善乡村卫生服务和治理水平。

(十二)加强乡村文化旅游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人才下乡服务,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完善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专业人才扶持政策,培养一批乡村文艺社团、创作团队、文化志愿者、非遗传承人和乡村旅游示范者。鼓励运动员、教练员、体育专业师生、体育科研人员参与乡村体育指导志愿服务。

(十三)加强乡村规划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熟悉乡村的首席规划师、乡村规划师、建筑师、设计师及团队参与村庄规划设计、特色景观制作、人文风貌引导,提高设计建设水平,塑造乡村特色风貌。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人才互通共享,搭建服务平台,畅通交流机制。实施乡村本土建设人才培育工程,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培育修路工、水利员、改厕专家、农村住房建设辅导员等专业人员,提升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及农村住房建设管护水平。

五、加快培养乡村治理人才

(十四)加强乡镇党政人才队伍建设。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健全从乡镇事业人员、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到村任职过的选调生、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常态化机制。实行乡镇编制专编专用,明确乡镇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规范从乡镇借调工作人员。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确保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落实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考录政策,适当降低门槛和开考比例,允许县乡两级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招考。

(十五)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党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的党员里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对本村暂时没有党组织书记合适人选的,可从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中选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跨村任职。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和村“两委”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实行村“两委”成员近亲属回避,净化、优化村干部队伍。加大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县级党委每年至少对村党组织书记培训1次,支持村干部和农民参加学历教育。坚持和完善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

(十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培育计划。鼓励各地遴选一批高等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乡村振兴需求开设涉农专业,支持村干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采取在校学习、弹性学制、农学交替、送教下乡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高等教育,培养一批在乡大学生、乡村治理人才。进一步加强选调生到村任职、履行大学生村官有关职责、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落实选调生一般应占本年度公务员考录计划10%左右的规模要求。鼓励各地多渠道招录大学毕业生到村工作。扩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

(十七)加强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动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吸引社会工作人才提供专业服务,大力培育社会工作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大本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村干部、年轻党员等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各类教育培训。持续实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加强乡村儿童关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通过项目奖补、税收减免等方式引导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人员参与社区服务。

(十八)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划分农村经营管理的行政职责和事业职责,建立健全职责目录清单。采取招录、调剂、聘用等方式,通过安排专兼职人员等途径,充实农村经营管理队伍,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加强业务培训,力争3年内轮训一遍。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仲裁员等级评价制度。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纳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完善评价标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养,完善激励机制。

(十九)加强农村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完善工资待遇和职业保障政策,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执法人才。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力量下沉,通过招录、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发展志愿者队伍等方式,充实乡镇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加强乡村法律服务人才培训。以村干部、村妇联执委、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退役军人等为重点,加快培育“法律明白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密切联结机制。提高乡村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序推进在农村“五老”人员中选聘人民调解员。完善和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

六、加快培养农业农村科技人才

(二十)培养农业农村高科技领军人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才专项优先支持农业农村领域,推进农业农村科研杰出人才培养,鼓励各地实施农业农村领域“引才计划”,加快培育一批高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加强优秀青年后备人才培养,突出服务基层导向。支持高科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政策在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落户。

(二十一)培养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人才。依托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平台,发现人才、培育人才、凝聚人才。加强农业企业科技人才培养。健全农业农村科研立项、成果评价、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分享股权期权、领办创办企业、成果权益分配等激励办法。

(二十二)培养农业农村科技推广人才。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完善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深化农技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向服务基层一线人才倾斜,实行农业农村科技推广人才差异化分类考核。实施基层农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培训年轻骨干农技人员。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鼓励地方对“土专家”、“田秀才”、“乡创客”发放补贴。开展“寻找最美农技员”活动。引导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推广“科技小院”等培养模式,派驻研究生深入农村开展实用技术研究和推广服务工作。

(二十三)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坚持政府选派、市场选择、志愿参加原则,完善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拓宽科技特派员来源渠道,逐步实现各级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和创业带动全覆盖。完善优化科技特派员扶持激励政策,持续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支持力度,推广利益共同体模式,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协办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农业企业。

七、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乡村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二十四)完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全面加强涉农高校耕读教育,将耕读教育相关课程作为涉农专业学生必修课。深入实施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加快培养拔尖创新型、复合应用型、实用技能型农林人才。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改造提升现有涉农专业,建设一批新兴涉农专业。引导综合性高校拓宽农业传统学科专业边界,增设涉农学科专业。加强乡村振兴发展研究院建设,加大涉农专业招生支持力度。加强农林高校网络培训教育资源共享,打造实用精品培训课程体系。

(二十五)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农村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优先支持高水平农业高职院校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采取校企合作、政府划拨、整合资源等方式建设一批实习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开发技术研发平台、开设特色工艺班,培养基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采取学制教育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的模式对农村“两后生”进行技能培训。鼓励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留守妇女等报考高职院校,可适当降低文化素质测试录取分数线。

(二十六)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养基层党组织干部队伍。发挥好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分类分级开展“三农”干部培训。以县级党校(行政学校)为主体,加强对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基层团组织书记等乡村干部队伍的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模式,将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教育资源延伸覆盖至村和社区。

(二十七)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培训机构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培训学校(机构)、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等,加强对高素质农民、能工巧匠等本土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农民学分银行,推动农民培训与职业教育有效衔接。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参与的投入机制,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列入各级预算,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二十八)支持企业参与乡村人才培养。引导农业企业依托原料基地、产业园区等建设实训基地,推动和培训农民应用新技术。鼓励农业企业依托信息、科技、品牌、资金等优势,带动农民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打造乡村人才孵化基地。支持农业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设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基地,培育科技创新人才。

八、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振兴体制机制

(二十九)健全农村工作干部培养锻炼制度。完善县级以上机关年轻干部在农村基层培养锻炼机制,有计划地选派县级以上机关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挂职,多渠道选派优秀干部到农村干事创业。

(三十)完善乡村人才培养制度。加大公费师范生培养力度,实行定向培养,明确基层服务年限,推动特岗计划与公费师范生培养相结合。推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建设涉农专业或开设特色工艺班,与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用工企业精准对接,定向培养乡村人才。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加强合作,按规定为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订单式”培养专业人才。

(三十一)建立各类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建立城市医生、教师、科技、文化等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乡村和涉农企业创新创业,充分保障其在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鼓励地方整合各领域外部人才成立乡村振兴顾问团,支持引导退休专家和干部服务乡村振兴。落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要求。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支持专业技术人才通过项目合作、短期工作、专家服务、兼职等多种形式到基层开展服务活动,在基层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对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性强的岗位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鼓励地方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助,允许返乡入乡人员子女在就业创业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解决好返乡入乡人员的居住和子女入学问题。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机制,为返乡入乡人员及其家属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便捷服务。

(三十二)健全鼓励人才向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激励制度。适当放宽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及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落实完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激励人才扎根一线建功立业。推广医疗、教育人才“组团式”援疆援藏经验做法,逐步将人才“组团式”帮扶拓展到其他艰苦地区和更多领域。

(三十三)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积极开展统筹使用基层各类编制资源试点,探索赋予乡镇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行政事业编制,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基层倾斜。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推广城乡学校共同体、乡村中心校模式。加强县域卫生人才一体化配备和管理,在区域卫生编制总量内统一配备各类卫生人才,强化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鼓励实行“县聘乡用”和“乡聘村用”。

(三十四)完善乡村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组织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技能评价。探索“以赛代评”、“以项目代评”,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相应技能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人才破格评定相应技能等级。

(三十五)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坚持“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完善农业农村领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探索推行技术标准、专题报告、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试验报告等视同发表论文的评审方式。对乡村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职称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三十六)提高乡村人才服务保障能力。完善乡村人才认定标准,做好乡村人才分类统计,加强乡村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乡村人才管理网络。加强人才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乡村人才服务业,引导市场主体为乡村人才提供中介、信息等服务。

九、保障措施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将乡村人才振兴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指导、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乡村人才振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乡村人才振兴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将干部培养向乡村振兴一线倾斜,选优配强涉农部门领导班子和市县分管乡村振兴的领导干部,注重提拔使用政治过硬、实绩突出的农村工作干部。

(三十八)强化政策保障。加强乡村人才振兴投入保障,支持涉农企业加大乡村人力资本开发投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复垦腾退建设用地指标注重支持各类乡村人才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证券、保险、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引导工商资本投资乡村事业,带动人才回流乡村。

(三十九)搭建乡村引才聚才平台。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区、农村创业创新园区等平台建设,支持入园企业、科研院所等建设科研创新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奖补等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加强人才驿站、人才服务站、专家服务基地、青年之家、妇女之家等人才服务平台建设,为乡村人才提供政策咨询、职称申报、项目申报、融资对接等服务。

(四十)制定乡村人才专项规划。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评估乡村人才供求总量和结构,细分乡村人才供求缺口,探索建立乡村人才信息库和需求目录。在摸清乡村人才现状基础上,制定乡村人才振兴规划,明确乡村人才振兴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推动“三农”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四十一)营造良好环境。完善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建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农村发展条件,提高农村生活便利化水平,吸引城乡人才留在农村。通过优秀人才评选、创新创业比赛、职业技能大赛等途径,每年选树一批乡村人才先进典型,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政策扶持,引导乡村人才增强力争上游、务农光荣的思想观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2月23日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原则。

坚持重点突破。以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为重点率先突破,做好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全面带动一二三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坚持创新引领。深入推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行新型商业模式,构筑有力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

坚持稳中求进。做好绿色转型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产业接续、稳岗就业、民生改善的有机结合,积极稳妥、韧性持久地加以推进。

坚持市场导向。在绿色转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性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各类市场交易机制的作用,为绿色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更加有效,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

(四)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

(五)加快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高效节水技术。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完善相关水域禁渔管理制度。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规范发展闲置资源交易。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做好大中型数据中心、网络机房绿色建设和改造,建立绿色运营维护体系。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指导制定行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推动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七)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建设一批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形成开放、协同、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加快培育市场主体,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打造一批大型绿色产业集团;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适时修订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

(八)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科学编制新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形成产业循环耦合。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九)构建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选择100家左右积极性高、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

三、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

(十)打造绿色物流。积极调整运输结构,推进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强物流运输组织管理,加快相关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或改造老旧车船,港口和机场服务、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推广绿色船舶示范应用力度,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支持机场开展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备建设和应用。支持物流企业构建数字化运营平台,鼓励发展智慧仓储、智慧运输,推动建立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制度。

(十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鼓励地方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企业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鼓励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废物回收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培育新型商业模式,打造龙头企业,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

(十二)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积极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出口。加强绿色标准国际合作,积极引领和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合格评定合作和互认机制,做好绿色贸易规则与进出口政策的衔接。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拓宽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

四、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

(十三)促进绿色产品消费。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加强对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鼓励地方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推动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加强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产品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开展宣传、培训和成效评估。扎实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推进过度包装治理,推动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提升交通系统智能化水平,积极引导绿色出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脏乱差,打造宜居生活环境。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

五、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十五)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应,推动农村发展生物质能。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继续提升大容量、高参数、低污染煤电机组占煤电装机比例。在北方地区县城积极发展清洁热电联产集中供暖,稳步推进生物质耦合供热。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提高能源输配效率。实施城乡配电网建设和智能升级计划,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

(十六)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因地制宜布局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沿海缺水城市推动大型海水淡化设施建设。

(十七)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合理避让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国土空间,积极打造绿色公路、绿色铁路、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绿色空港。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产品。加大工程建设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推动废旧路面、沥青、疏浚土等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十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相关空间性规划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鼓励城市留白增绿。建立“美丽城市”评价体系,开展“美丽城市”建设试点。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动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乡村建设评价体系,促进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继续做好农村清洁供暖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美丽的村庄环境。

六、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十九)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实施绿色技术创新攻关行动,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布局一批前瞻性、战略性、颠覆性科技攻关项目。培育建设一批绿色技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基地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力量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

(二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绿色技术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强化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引导,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及时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加快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深入推进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

七、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一)强化法律法规支撑。推动完善促进绿色设计、强化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污染治理、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扩大绿色消费、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问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

(二十二)健全绿色收费价格机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完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

(二十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继续利用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支持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继续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做好资源税征收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

(二十四)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发展绿色保险,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

(二十五)完善绿色标准、绿色认证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开展绿色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形成全面系统的绿色标准体系。加快标准化支撑机构建设。加快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设,培育一批专业绿色认证机构。加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统计监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

(二十六)培育绿色交易市场机制。进一步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转效率。加快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做好绿色权属交易与相关目标指标的对接协调。

八、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七)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在抓落实上投入更大精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及时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好经验好模式,探索编制年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报告,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深化国际合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领域的政策沟通、技术交流、项目合作、人才培训等,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切实提高我国推动国际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三十)营造良好氛围。各类新闻媒体要讲好我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故事,大力宣传取得的显著成就,积极宣扬先进典型,适时曝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和违规乱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等方面的负面典型,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

2021年2月2日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总体部署,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十三五”时期,现代农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乡村振兴实现良好开局。粮食年产量连续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农民人均收入较2010年翻一番多。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全面完成,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农村即将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农业农村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为党和国家战胜各种艰难险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压舱石”作用。实践证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驰而不息重农强农的战略决策完全正确,党的“三农”政策得到亿万农民衷心拥护。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重点难点在“三农”,迫切需要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弱项,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潜力后劲在“三农”,迫切需要扩大农村需求,畅通城乡经济循环;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基础支撑在“三农”,迫切需要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党中央认为,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依然极端重要,须臾不可放松,务必抓紧抓实。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充分发挥农业产品供给、生态屏障、文化传承等功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2021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产量达到1.3万亿斤以上,生猪产业平稳发展,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城镇居民,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启动实施,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乡村建设行动全面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改革重点任务深入推进,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到202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农村生活设施便利化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保障更加有力,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乡村建设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乡村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乡村发展活力充分激发,乡村文明程度得到新提升,农村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高。

二、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设立衔接过渡期。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并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推动“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抓紧出台各项政策完善优化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

(四)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以大中型集中安置区为重点,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持续加大就业和产业扶持力度,继续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

(五)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实施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广泛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深化拓展消费帮扶。持续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统筹用好公益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加大对脱贫县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确定一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集中支持。支持各地自主选择部分脱贫县作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等机制。

(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行分层分类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坚持开发式帮扶,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发展产业、参与就业,依靠双手勤劳致富。对脱贫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

三、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七)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深入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粮、棉、油、糖、肉等供给安全。“十四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稳定种粮农民补贴,让种粮有合理收益。坚持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鼓励发展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饲料,稳定大豆生产,多措并举发展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健全产粮大县支持政策体系。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省份降低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县级补贴比例。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保护生猪基础产能,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长效机制,积极发展牛羊产业,继续实施奶业振兴行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推进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发展。优化农产品贸易布局,实施农产品进口多元化战略,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农产品供应链。保持打击重点农产品走私高压态势。加强口岸检疫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减少生产、流通、加工、存储、消费环节粮食损耗浪费。

(八)打好种业翻身仗。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加快第三次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加强国家作物、畜禽和海洋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对育种基础性研究以及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加快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深入实施农作物和畜禽良种联合攻关。实施新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建设南繁硅谷,加强制种基地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研究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政策,促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

(九)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健全管护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大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2021年建设1亿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和改进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和监管。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察和执法监督,开展“十三五”时期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十)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和物质装备支撑。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到2025年全部完成现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坚持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基地平台。深入开展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支持高校为乡村振兴提供智力服务。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打造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提高农机装备自主研制能力,支持高端智能、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加大购置补贴力度,开展农机作业补贴。强化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提升防控能力。

(十一)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城,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加快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标准“领跑者”。立足县域布局特色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开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完善配套设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和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把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围绕提高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现代化水平,建立指标体系,加强资源整合、政策集成,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到2025年创建500个左右示范区,形成梯次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格局。创建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组织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稳步推进反映全产业链价值的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核算。

(十二)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推广保护性耕作模式。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加强可降解农膜研发推广。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建设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支持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发展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试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推进以长江为重点的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确保十年禁渔令有效落实,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进荒漠化、石漠化、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地下水保护与超采治理。实施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强化河湖长制。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实行林长制。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进草原禁牧轮牧休牧,加强草原鼠害防治,稳步恢复草原生态环境。

(十三)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农业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投入品、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中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培育高素质农民,组织参加技能评价、学历教育,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技能大赛。吸引城市各方面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参与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建设。

四、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十四)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2021年基本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明确村庄布局分类。积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对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尽快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严格按照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要求进行建设。编制村庄规划要立足现有基础,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按照规划有序开展各项建设,严肃查处违规乱建行为。健全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3年内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建设标准和规范,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加强村庄风貌引导,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加大农村地区文化遗产遗迹保护力度。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要因地制宜、稳扎稳打,不刮风搞运动。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十五)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着力推进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有序实施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加强农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和村内主干道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继续通过中央车购税补助地方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村道路发展。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全面实施路长制。开展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农村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管养主体责任。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加强中小型水库等稳定水源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到2025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完善农村水价水费形成机制和工程长效运营机制。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加大农村电网建设力度,全面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推进燃气下乡,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加强煤炭清洁化利用。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推动农村千兆光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移动物联网与城市同步规划建设。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农业农村遥感卫星等天基设施。发展智慧农业,建立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完善农业气象综合监测网络,提升农业气象灾害防范能力。加强乡村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加强村级客运站点、文化体育、公共照明等服务设施建设。

(十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研发干旱、寒冷地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处理利用,建设一批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健全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管护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城乡环卫一体化第三方治理。深入推进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

(十七)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县乡村统筹,逐步实现标准统一、制度并轨。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继续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保留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在县城和中心镇新建改扩建一批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完善农村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支持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面向农民就业创业需求,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技能培训,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基地。开展耕读教育。加快发展面向乡村的网络教育。加大涉农高校、涉农职业院校、涉农学科专业建设力度。全面推进健康乡村建设,提升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健康管理水平,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采取派驻、巡诊等方式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选建一批中心卫生院。加强县级医院建设,持续提升县级疾控机构应对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加强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实行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加强妇幼、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乡村延伸。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理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逐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推进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十八)全面促进农村消费。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体系,改造提升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和农产品出村进城,推动城乡生产与消费有效对接。促进农村居民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加快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推进田头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完善农村生活性服务业支持政策,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网点,推动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满足农村居民消费升级需要,吸引城市居民下乡消费。

(十九)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破除城乡分割的体制弊端,加快打通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性通道。统筹县域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城镇开发、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实现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壮大县域经济,承接适宜产业转移,培育支柱产业。加快小城镇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挥小城镇连接城市、服务乡村作用。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小城市标准建设县城。积极推进扩权强镇,规划建设一批重点镇。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推动在县域就业的农民工就地市民化,增加适应进城农民刚性需求的住房供给。鼓励地方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和孵化实训基地。

(二十)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制定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考核办法,确保按规定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行动,制定出台操作指引,做好高质量项目储备工作。发挥财政投入引领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实施最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明确地方政府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保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做好监督管理、风险化解、深化改革工作。完善涉农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首贷、信用贷。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提高农业信贷担保规模。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二十一)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用地。根据乡村休闲观光等产业分散布局的实际需要,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日常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善审批实施程序、节余指标调剂及收益分配机制。2021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供综合性交易服务。加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五、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十二)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采取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将脱贫攻坚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推动、要素保障、政策支持、协作帮扶、考核督导等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运用到推进乡村振兴,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乡村振兴工作体系。省、市、县级党委要定期研究乡村振兴工作。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三农”工作上。建立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省、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都要确定联系点。开展县乡村三级党组织书记乡村振兴轮训。加强党对乡村人才工作的领导,将乡村人才振兴纳入党委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健全适合乡村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人才服务乡村激励约束。加快建设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干部队伍,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把乡村振兴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广阔舞台,对在艰苦地区、关键岗位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优先重用。

(二十三)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成员单位出台重要涉农政策要征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并进行备案。各地要围绕“五大振兴”目标任务,设立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领导的专项小组或工作专班,建立落实台账,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促检查等职能,每年分解“三农”工作重点任务,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二十四)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持续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有序开展乡镇、村集中换届,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与换届同步选优配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加强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坚决惩治侵害农民利益的腐败行为。坚持和完善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加大在优秀农村青年中发展党员力度,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关怀,提高工资补助待遇,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村委会规范化建设和村务公开“阳光工程”。开展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推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地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加强县乡村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做好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等重大事件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

(二十五)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在乡村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讲活动。深入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把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结合起来,赋予中华农耕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广积分制、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做法,加大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治理,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六)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落实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应用,注重提拔使用乡村振兴实绩突出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对考核排名落后、履职不力的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强化乡村振兴督查,创新完善督查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将减轻村级组织不合理负担纳入中央基层减负督查重点内容。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把握好农村各项工作的时度效。加强乡村振兴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推进乡村振兴的浓厚氛围。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努力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中共中央 国务院

2021.2.21


关于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通知

2020年,省科技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全面落实科技创新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为加快推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预计全省R&D经费投入达1840亿元,同比增长10.2%,研发投入强度达2.8%;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9960.5亿元,增速高于规上工业4.3个百分点;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5%。

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有机结合起来,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充分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科技领域改革、推动创新发展、强化科技自立自强、应对各类风险等能力,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科技创新全领域、各环节。二是扎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始终坚持把法治建设与科技创新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同考核,不断提高创新治理能力。全年党组会(厅务会)多次专题分析研究法治政府建设情况,部署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按要求报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法治政府建设的自查报告》。三是制定实施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计划。研究制定《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计划及厅内任务分解》,将法治政府建设8个工作目标细化为23项主要任务和63条工作要求,并明确牵头处室和协同处室,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良好氛围,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四是加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党组会、厅务会、中心组理论学习会等多种形式,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厅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2020年度以宪法为主题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参考率和通过率均为100%。动员组织机关16人申领或换领执法证,截至目前厅机关执法证件持有率达91.8%。

(二)坚持多措并举,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是积极推进科技支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一时间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省科技系统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在全省率先制定 “8+18”政策举措,并纳入省委省政府“1+X”政策体系。在全国率先启动新冠肺炎疫情应急科研攻关,取得以西湖大学在全球首次成功解析新冠病毒细胞表面受体-ACE2的全长结构等为代表的一批“全球首例”“全国首次”“全省首个”的硬核成果。二是深化科技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务服务2.0,建设“科技大脑”,建立省市县三级统筹协调机制,将全省科技系统270个办事事项整合调整为58个办事事项,实现创新券申领等事项智能秒办,事项的目录拆解率、收件配置率、审批对接率、线上运行率4个阶段性指标均实现100%。认真贯彻落实科技部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规定,在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事项中取消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申报材料由8项精简至6项,并对期满换证实行告知承诺制。三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实施《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应用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严格守信践诺。制定实施《浙江省科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对实验动物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随机抽查。认真落实“负面清单”工作要求,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并做到全程网办、变更手续即办和结果公开。四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案释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机制。梳理国家、我省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知识24条,在“创新浙江”和厅门户网站发布,得到省普法办的肯定和转发。会同各市科技局举办科技创新政策培训18场,编发《企业自主创新政策要点选编》5000余册,培训5272人,服务4000余家企业等创新主体。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等部门联合全省各市县,举办第20届科普活动周,通过线上线下联动,共举办600多场(项)活动,并协调学习强国、浙江日报等近20家主流媒体做好宣传报道,进一步推进科技政策法规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

(三)完善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扎实推进立法工作。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积极调研起草《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规定》(草案),并加强与上海市科委联系,做好长三角协同立法准备工作。会同省科协共同做好《浙江省科普条例》立法前调研评估和立法草案准备工作。紧跟国家科技进步法修改进程,及时启动《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修订前期调研工作。二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全年对提请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厅制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落实合法性审查、报备、公开和解读工作。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开展科技领域4部法规、4部省政府规章、26件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5件政策性文件清理清查,逐件研读,建议废止3件、修改5件。三是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编制省科技厅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将《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等4件重大事项列入目录清单,并在厅网站公布。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履行到位,并落实档案管理要求,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四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制定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工作细则》,在厅机关设立法律顾问工作室,开展驻厅法律咨询服务,全年开展各类法律咨询服务120余次。制定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落实公职律师工作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按规定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四)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对全省科技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办理流程和文书格式等进行规范统一。二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有许可就有监管”“有处罚就有监管”的要求,对照权力事项库和国家监管平台科技部监管事项,共梳理监管事项15项及关联表。举办全省科技系统依法行政培训班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全省科技系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的服务指导。三是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在科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日常检查工作中,实施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落实文明用语和说理式执法。年度全省科技系统1025条执法信息,均按规定期限在厅门户网站和省政务服务网公开。

(五)强化权力制约监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案卷评查和执法监督检查。印发《2020年度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报》,梳理5个方面的问题,并明确3项整改要求。二是提升信访工作水平。严格规范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坚持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依法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全面提升信访办理水平。全年共受理180余件政务咨询类来信来电,24件信访件,均按时办结。三是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根据省行政复议局《关于开展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头看”的通知》,对一起行政复议案件认真梳理落实,已全部整改到位。年度办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一、二审法院均作出维持的判决。全年无败诉和新增行政复议案件。四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围绕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坚持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全面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56条;共收到公民、法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4件,全部按时办结。“创新浙江”微信公众号全年推送信息1003条;创新浙江微博(新浪和腾讯)全年推送信息900余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虽然我厅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对标企业、高校、院所和广大科研人员的期盼还存在差距,比如在一些单位和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在创新治理和服务上有待进一步规范和精准。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起步之年,我厅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法治浙江”建设工作部署,持续推进科技系统法治建设,为加快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推进科技领域相关立法工作。加强《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修订前调研工作,着力构建覆盖创新全链条的法规体系。推进《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规定》立法,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大型仪器共享法规和制度规范。会同省科协进一步完善《浙江省科普条例》立法前调研评估和立法草案。

二是推进科技领域法治政府建设。举办全省科技系统法制部门培训班,提高全省科技系统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制定2021年度考核工作计划与厅内任务分解,深入推进法治建设。

三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改革。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探索在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科研人员职称自主评聘试点。支持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省农科院、中国水稻所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深化推广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签证“绿色通道”。以数字化手段推进科技创新应用集成,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提升双联动,数字赋能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

四是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建设。推进杭州城西科技大走廊建设,制定《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方案》;加快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我省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积极培育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聚焦三大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双领双尖”计划,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实施新一轮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构建完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是推进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100%全覆盖,确保各项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全流程记录和归档留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3月1日


政策快讯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 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加速提升产业供给能力,进一步释放内需潜力,加快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现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面向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前沿技术,着眼消费、着力供给、着重创新,遴选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示范效应强的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通过示范项目的遴选和推广,优化产品、服务和平台供给,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培育可复制推广的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新平台,进一步挖掘信息消费潜力,推动信息消费扩大和升级。

二、示范内容

(一)生活类信息消费

1.数字创意内容和服务。鼓励利用自媒体、短视频、网络直播等创作模式,推进数字创意内容与服务多元化、品质化发展。支持数字影音、健康生活、疫情防护、复工复产、网络娱乐等数字内容和服务的开发与创作。支持研发云展览、云旅游等创意内容,发展融合型、分享型和沉浸型数字内容与服务。

2.线上线下融合服务。鼓励各类生活服务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利用小程序、移动APP或依托综合电商平台建立采购、销售及预约渠道。支持发展C2M反向定制产品,助力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推广“无接触配送”模式,提升消费便捷性,培养居民新型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

(二)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

3.医疗教育服务。支持利用人工智能、5G、3D打印等技术,提高医学分析诊判能力和服务水平,降低治疗成本,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鼓励线上、线下教学深度融合,支持发展智慧教室、人工智能课堂、虚拟/增强现实教学、直播互动、个性化教育解决方案,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均等化和普惠化。

4.数字惠民服务。以数字化推动养老、就业、社保等基本民生服务更均衡、更精准、更充分,着力解决“数字鸿沟”问题。倡导各类惠民服务面向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开展适应性改造,实现“数字无障碍”,创造无处不在、优质普惠的数字生活新图景。

(三)行业类信息消费

5.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支持发展拓展农产品销路、实现消费助农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鼓励发展面向社区、乡村等场景的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短视频电商等新型电子商务平台。支持行业企业将产品服务资源、供应链资源与互联网平台全面对接、线上共享,实现生产加工、测试验证、物流配送等需求在线发布、协同和交易,构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线上协同实施的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

6.行业信息化服务。培育支撑制造业、农业数字化发展的新兴信息技术服务。鼓励信息消费供给侧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等公共服务领域实现态势快速感知、风险监测预警、趋势智能研判、资源统筹调度、行动人机协同。

(四)新型信息产品消费

7.智能防控创新产品。支持研发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远程操控等技术的智能防疫新产品。发展精细化无人机、防控防疫机器人、智能药箱、智慧温感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消杀监控等智能防控类产品。

8.前沿科技信息产品。支持5G手机等终端消费。加快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推动基于5G的消费类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新型显示等技术在新型产品上的融合应用。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居、智能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设备等新型产品及解决方案。

(五)信息消费支撑平台

9.智慧城市治理与服务平台。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城市大脑等智能决策中枢,建设城市运营指挥中心等协同治理载体,积极探索智慧城市治理新模式、新路径,着力推动数字孪生城市发展。建设在线政务平台,构建大数据驱动的政务服务新渠道,推动提升治理能力,实现各类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数据联动,提高资源利用率。

10.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在成熟商圈、旅游景区、街道社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建设具备线上服务、线下体验的融合服务能力,集展示、体验、销售、培训于一体的信息消费体验中心(馆)。利用5G、虚拟/增强现实、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展示信息消费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普及信息消费知识技能、丰富信息消费体验、培养信息消费习惯、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项目要求。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发展。

(三)申报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额外推荐项目不超过2个。

(四)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项目申报。信息消费示范城市(除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额外推荐的项目需提交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各中央企业可同时组织示范项目申报。

(五)申报形式。各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步在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注册登录,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六)申报日期。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含《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书》和推荐意见函)纸质版(一份)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或机要交换方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七)评价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依据《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书》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研究确定支持项目。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裴艳 李琰 010-68208246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100846

系统维护:李盈锦 010-68011960/13310085687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支撑安全保障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按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目标

聚焦5G、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新材料等在安全应急装备智能化、轻量化等方面的集成应用,探索“产品+服务+保险”“产品+服务+融资租赁”等应用新模式,构建生产企业、用户、金融保险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共赢的新型市场生态体系,促进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应急装备工程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以高质量供给促进国内安全消费,为有效遏制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特大事故、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以及培育安全应急文化提供技术装备支撑。

二、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自然灾害防治、安全应急教育服务四方面需求,从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机械化与自动化协同作业装备、事故现场处置装备等16个重点方向(详见附件),遴选一批技术先进、应用成效显著的试点示范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示范工程项目应由装备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提供商与用户单位或金融保险机构等组成联合体申报(牵头单位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8家),单一企业申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参与申报的单位应为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每个牵头单位可最多申报2个项目,每个项目仅可选择1个试点方向。

(二)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应满足《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2021年)》(附件)的相关要求,具备技术先进性、应用实效性、模式创新性、示范带动性等特点。

(三)申报流程。申报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参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示范工程的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本区域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并联合出具推荐意见。申报联合体的牵头单位通过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在线申报系统,提交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纸质版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各地推荐示范工程项目的数量原则上每个方向不超过5个,条件不成熟的可不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第一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将联合组织开展项目遴选、跟踪评价、评估认定等工作。

四、联系方式

示范工程申报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010-68205374

在线申报系统咨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010-62303157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部科技创新工作有关直属单位,各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文化和旅游部参与共建院校:

为深入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行业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增强文化和旅游发展活力,我部决定开展2021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项目应以文化和旅游发展重大战略引领和各地方现实需求为导向,推动行业技术集成应用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推荐方式分为两类:

(一)定向推荐

针对科技助力传统工艺振兴、线上线下融合展演、智慧文化场馆建设、智慧旅游、数字文化、文化和旅游智能化监管服务、文化和旅游装备提升等7个应用场景定向推荐技术集成应用项目。每个场景设立1个项目,项目自有配套经费不低于20万元。我部补贴10万元,鼓励推荐单位按不低于10万元配套补贴经费。

(二)自由推荐

自由推荐社会价值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术集成应用项目,我部根据项目质量择优遴选,设立两类项目:

1.一类项目:项目与文化和旅游发展重大战略契合度高、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应用前景广阔、示范引领效果好、项目自有配套经费不低于200万元。我部择优设立10项左右,每项补贴5万元,鼓励推荐单位按不少于5万元配套补贴经费。

2.二类项目:项目应用场景明确、科技含量较高、示范效果较好、项目自有配套经费不低于20万元。我部择优设立80项左右,不予补贴,推荐单位可适当补贴或不补贴。

二、申报资格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注册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前,科研组织能力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只能通过1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961年3月30日后出生,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合作单位。

(三)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项目实施期应为1—3年。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项目。

(四)项目申报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三、推荐单位要求

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厅(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推荐。文化和旅游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各文化和旅游部参与共建院校,可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仅限本单位项目。各推荐单位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四、组织推荐工作流程

(一)申报单位应聚焦行业问题,整合相关领域优势创新团队,明确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组织实施思路及工作进度安排,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文化和旅游部科技项目申报平台”(简称“申报平台”)网上申报。

(二)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通过申报平台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推荐。

(三)文化和旅游部在受理推荐后,组织形式审查和评审,择优遴选入项目储备库后委托实施。

五、项目具体推荐方式

(一)网上填报

1.请申报单位进入申报平台进行注册获取用户名及密码。申报平台为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在线办事”下的“办事大厅”栏目中的“文化和旅游部科技项目申报平台”。

2.请认真在线阅读《2021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在线填写《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申报书》,确认无误后提交,如有附件一并提交。

3.请将申报书(含附件)在线打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骑缝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平台。

(二)组织推荐

请各推荐单位按照申报平台系统分配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申报平台组织推荐,在线提交确认(如有疑问,请咨询申报平台技术人员),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项目汇总表上传至申报平台。表格模板请在申报平台系统内下载,确保推荐要素齐全。

(三)评审入库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形式审查和评审入库后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公告通知”一栏公布。

六、申报说明

(一)鼓励联合申报,鼓励“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联合申报须有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人和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分别择优推荐不超过10个项目,其中定向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每个定向场景最多1个项目。文化和旅游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各文化和旅游部参与共建院校分别择优推荐不超过1个项目。不得超额推荐。推荐项目时须明确项目推荐次序及类别,定向推荐项目落选后可视情况作为自由推荐项目参与遴选,承担单位配套经费原则上不得调整。

(三)申报平台开放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申报单位在线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推荐单位在线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逾期申报平台关闭。

(四)联系方式:

1.申报政策咨询: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 王海琪

联系电话:010-59881677

2.申报平台技术咨询:文化和旅游部信息中心 孙万龙

联系电话:010-65201327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2日


关于组织推荐浙江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气象局,有关科研院所:

为系统部署“十四五”农业科技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潜能,更好地发挥科技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引领、支撑、示范作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重要窗口”建设,省委、省政府将于2021年召开第五次全省农业科技大会,同时表彰奖励一批在农业科研、推广和管理工作岗位上的先进人物。现将有关推荐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人数和范围

表彰浙江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10名,表彰浙江省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200名(其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者100名)。

(一)在农业(含林业、水利、气象,下同)科学研究领域作出突出或重要贡献的农业科技专家;

(二)扎根农村第一线,长期服务农业生产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者,包括农业科技企业家;

(三)长期从事农业与农村科技管理工作,表现出色,成绩特别显著的优秀农业科技管理工作者。

二、推荐条件

被推荐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的科学道德,为人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

(一)被推荐的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中获得重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具有很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和生产应用价值,在2016年以后,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同行业研究中处于国际先进地位。

2.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或引进消化再创新的技术已经在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和转化,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被推荐的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重要进展,获得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和生产应用价值,在同行业研究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在农业科技推广中取得突出成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认知度。

3.在机制体制创新和环境营造方面对本地区、本系统农业科技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农业和农村科技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15年以上。

三、推荐要求

(一)各市科技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在推荐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具有代表性、社会公认度高的先进典型。

(二)候选人推荐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示范性、标杆性,一般不推荐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三)各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的推荐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所属各单位的推荐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部门)严格按照分配名额(附件1、附件2)推荐人员,超额上报不予受理。

(四)各市科技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评选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确定推荐候选人,并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

(五)各市科技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确定推荐的候选人,需报送《浙江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推荐表》或《浙江省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推荐表》一式10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电子邮箱地址:nckjc@zjinfo.gov.cn。推荐截止时间:2021年4月5日。

联系人:省科技厅农村处 黄华宏 0571-87055374

郝 宇 0571-87054039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5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企业制造方式转型升级,优化提升标志性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扩大工业有效投资,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我厅按照“改造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组织申报2021年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贯彻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3号)。

(二)围绕产业数字化,鼓励企业加大智能装备和信息技术投入力度,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提升装备和生产线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建设一批“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突出创新成果产业化,充分发挥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对我省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鼓励企业加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发挥新兴产业投资对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作用,围绕我省新兴产业领域技术短板和“卡脖子”问题,实施一批新兴产业领域强链补链项目,加快推进新兴产业提升发展。

(四)加大对工业“五基”领域的投资和改造,着力提升我省工业基础能力和创新能力,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

(五)引导企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实现清洁生产,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工业经济体系。

(六)在构建“双循环”新格局下,引导企业主动应对消费升级的大趋势、企业制造方式及企业形态变革的大趋势,大力发展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共享制造等制造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提升企业竞争力。

(七)申报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要衔接落实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举措,对列入国家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或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列入。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范围。2021年省重点技改示范项目申报分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新兴产业示范项目、产业基础再造示范项目、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制造新模式示范项目5类:

1.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围绕我省块状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尤其是产业集中度较高,有一定基础的行业,选择推进装备智能化改造、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数字车间成效明显、产出高、示范性强的项目,或者“未来工厂”项目上报。

2.新兴产业示范项目。围绕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及数字产业化发展,重点选择数字安防、网络通信、集成电路、智能计算、智能装备(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等行业领域项目上报。

3.产业基础再造示范项目。围绕提升我省产业基础能力,选择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核心工业软件等工业基础领域技术改造项目上报。优先支持具有技术突破性、实现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等的项目。

4.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围绕提升我省工业绿色制造水平,选择符合绿色制造和低碳理念,通过工艺和技术创新做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环境影响小的项目,或者在促进节能、节水、低碳,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有一定成效,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上报。

5.制造新模式示范项目。围绕发展服务型制造,重点选择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由“卖产品”转向“卖服务”的服务型制造项目;加强供应链协同管理,实现网络化协同生产、协同设计的网络化协同制造项目;实现设计和生产“柔性化”,满足个性化需求的高效能、大批量生产的个性化定制项目;实现制造能力共享或者创新能力共享、服务能力共享的共享制造项目等制造新模式项目上报。

(二)项目数量限制。项目应为2021年新开工或在建项目。智能化改造、新兴产业、产业基础再造、绿色制造、制造新模式等5类项目,设区市每类项目限报10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地区每类项目限报5项,其它县(市、区)每类项目限报3项。

(三)项目申报材料。五类项目分别填报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表(附件1)、新兴产业项目申报表(附件2)、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申报表(附件3)、绿色制造项目申报表(附件4)、制造新模式项目申报表(附件5)。不需要报送其他材料。

(四)项目推荐排序。为进一步发挥各地经信部门的主动性,请各地申报重点技改示范项目时,按照项目类别,明确项目的推荐排序,填写2021年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汇总表(附件6)。推荐排序请务必在汇总表中写明,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三、其它事项

(一)已列入2021年度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浙经信投资〔2020〕196号)的项目,将自动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只需要在汇总表第六类中填写基本信息即可。

(二)各地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和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并于2020年3月20日前行文报我厅(附件1-6电子稿请发到邮箱,项目申报表以企业名称命名,每类项目一个文件夹)。

(三)各设区市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安排市级(含所辖县、市、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项目数量、投资规模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与“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共同纳入全省千亿技术改造投资工程项目计划。

联系人:省经信厅投资处 应 超,联系电话:0571-87058173,电子邮箱:285524876@qq.com。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0日


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研究中心”)是我省打造生命健康科创高地的重要支撑,是促进全省诊疗技术提升和健康产业发展的重要研究转化平台。为积极对接国家战略,加快形成重点突出、以点带面、覆盖全省的建设和运行体系,经研究,开展第四批临床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包括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妇产疾病、肿瘤、儿科疾病、中医重大疫病、精神心理疾病等领域。根据申报情况,择优确定第四批临床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条件

1.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在申报领域的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条件,临床技术水平在申报领域内处于省内领先,全面开展临床诊疗技术研究,能够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2.具备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能够组织做好临床诊疗技术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提高我省临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二)人员结构条件

1.临床研究中心负责人现为申报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学科带头人,且围绕申报领域有主要时间精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工作(每年不少于2∕3的时间在中心工作)。在建设期内(一般为3年,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要申报,应当由申报单位出具允许申请且能确保建设任务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延迟退休)。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是指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副高级或副处级以上女性可到60周岁,院士年满70周岁。现任人大、政协委员的,其退休年龄按相关规定执行。延长退休年龄应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并附审批文件。

2.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才队伍,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我省相关学科的发展。

(三)现有基础条件

1.临床科研成果显著。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处于省内同一领域领先水平,在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或专科特色优势明显,门诊量、床位数位居全省前列,得到同行公认。

2.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为扎实的管理工作基础,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四)研究网络情况

1.构建协同研究网络。申报单位必须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医院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有从事健康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建设,并有较好的协同机制和合作基础。

2.医研企协同创新。申报单位能够联合企业形成医、研、企紧密结合的医学创新联合体,开展创新医药产品、医疗器械的开发和高质量、高水平的临床研究、疗效评价研究以及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向下游产业转化,助力健康产业发展。

3.资源紧密共建共享。申报单位能够充分联合成员单位共建共享医疗设备、医疗数据资源和生物样本资源等,做好与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有效衔接。

三、有关事项

1.每家医院每个领域限申报1个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总申报数不超过2个;第3批未评审领域已申报的中心保留申报指标,不占本次申报名额,需根据新的申报建设要求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可调整申报领域、中心负责人等。

2.临床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为申报主体,申报时应初步明确合作企业。临床研究中心评审结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网络成员单位名单和建设实施方案,省科技厅会同依托单位予以论证确认。申报材料采取回避原则,一般不出现除申报单位以外的医疗机构名称或具体人员信息。

3.临床研究中心名称应根据申报领域以疾病或脏器名称命名,不宜切口过小、范畴太大或突出治疗技术等具体内容。

4.申报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的优势,填报时间范围为近5年(截至申报截止日);项目和奖项的级别为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奖项获批单位、专利权人为申报单位。应在申报系统上传齐全的佐证材料,其中项目材料应提供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或验收证书,伦理审查委员会、生物样本库应提供成立或获批文件,获奖情况应提供获奖证书,专利情况应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及转化合同,临床诊疗指南、标准等科技成果应提供正式发布版本。

5.三级甲等医院和申报领域的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条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6.申报单位和申报中心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要求,奉守科研诚信,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申报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相应失信责任,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诚信管理、监督和调查处理。申报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出具科研诚信承诺函经系统报送省科技厅。中心负责人资格条件(年龄、在编在职、时间精力、是否退休或延退办理具体时间和审批期限等)应在申报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经申报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注明“申报单位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自愿放弃本单位本年度的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资格,并记入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8.申报中心负责人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对本人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内容作出诚信承诺并签字,同时注明“本人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自愿放弃本年度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资格,并记入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9.本次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申报和推荐审核均通过网络进行。申报路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进行。请申报单位先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后点击“部门服务”,选择“省科技厅”—“按责任处室”—“社会发展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在线办理”进行申报。审核推荐路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择优推荐,请通过“科技大脑”—“管理登录”—“审核”—“推荐上报”。网上申报自3月10日开放,截止日期为4月6日24时。最终认定结果将发布在我厅门户网或申报网页,不再逐一通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项目管理中心都康飞、张玮,联系电话0571-87051059、0571-81051499;

网络申报技术支持电话0571-87054113;

社发处温向明,联系电话0571-87057036。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6日


关于开展杭州市2021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质量,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6〕88号)的规定,现将2021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6.企业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方式

1.申报时间:2021年3月-10月,分批认定。

2.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登入浙江科技大脑(http://www.zjsti.gov.cn/),点击右上角的“法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登录后页面跳转回浙江科技大脑,点击“办事大厅”,选择“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选择业务办理--企业申报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四、其他事项

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位,如满足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请一并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流程参考:http://www.hhtz.gov.cn/art/2020/7/20/art_1485818_51682923.html

五、咨询电话:

区科技局 金鑫 88162553

技术支持 陶砾 87054113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截止时间为常年申报


关于开展2020年度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年度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发展情况,提高对我市科技型初创企业服务的精准度,进一步推动科技型初创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杭科高〔2020〕71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年度数据填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纳入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体系且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包括2018年(含)以来认定的雏鹰企业、青蓝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2019年认定的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填报内容

企业经营情况,创新能力情况(包括人力资源情况、知识产权获得和成果产出情况、企业资质),企业发展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存在困难与建议)。

本次数据统计时段: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三、填报程序

1.企业填报。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d.zjsti.gov.cn/ccphangzhou/)进行网上申报。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企业用户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的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进入首页的“年报统计”--“雏鹰计划”企业年度数据模块,填写相关数据。企业网络填报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2.各区、县(市)科技局审核上报。各区、县(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完善相关数据后上报市科技局。上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四、相关要求

1.根据《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杭科高〔2020〕71号)要求,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取消企业享受上年度的贷款贴息资助资格。

2.各区、县(市)科技局要切实抓好年度数据填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知督促处于培育期内的“雏鹰计划”企业及时填报相关资料。同时,为加强对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的跟踪和服务,请各区、县(市)科技局积极发动2010年-2017年认定的“雏鹰计划”企业填写年度发展情况,为下一步实施精准科技扶持提供依据。

五、咨询电话

1.杭州市科技局高新处 康智勇  87060184

2.系统问题咨询电话  陶 砾 87054113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关于开展2021年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型初创企业成长,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助推我市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杭科高〔2020〕7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2015年3月11日-2020年3月10日之间,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且申报时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

3.企业上年度职工数不少于10人,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4.企业研发经费单独建帐,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5.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至少一项Ⅱ类及以上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d.zjsti.gov.cn/ccphangzhou/)进行网上申报。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企业用户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的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进入“市认定类--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模块填写《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申请表》,并上传佐证材料。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28日。经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佐证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报各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留存,申报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2.审核报送。各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企业申报条件、运营状态以及上年度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等进行审核,并通知企业完成网上补充完善材料。各地科技管理部门网络推荐截止时间为5月20日,推荐截止后,不设材料补正环节。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于5月21日前,将纸质推荐函和《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推荐汇总表》(均加盖公章)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其他事项

1.为有序推进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根据当年市财政预算,“雏鹰企业”认定数量为800家左右。

2.本次评审采取网络评审,择优认定,请各申报单位认真核实网络填报数据。

3.为避免在申报截止日由于企业同时申报而造成系统无法提交材料的情况,请各申报企业早做准备,尽量提前提交网络申报材料。

四、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市科技局高新处: 康智勇 联系电话:87060184

王立华 联系电话:85394613

(二)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咨询电话:

序号

区、县(市)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

上城区

87099631

2

下城区

金信军

28910613

3

江干区

汪珠亮

86972240

4

拱墅区

林佳霖

88259497

5

西湖区

伍海舟

85112750

6

滨江区

88162553

7

萧山区

吴颖芳

82898281

8

余杭区

马田园

86242942

9

富阳区

李露茜

63323730

10

临安区

陈文奇

63758628

11

桐庐县

刘伟秋

58508190

12

淳安县

叶丽琴

64824524

13

建德市

徐炎敏

64733644

14

钱塘新区

屠佳阳

82985357

15

西湖风景名胜区

朱琦伟

87173417


(二)网络技术咨询

陶 砾 联系电话:87054113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8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类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

二、申报条件: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含外籍)院士,以及同杭州市A(B)类人才有科技项目合作的区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

三、资助政策:按2021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号)政策资助。

1、建站资助。院士工作站:新认定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专家工作站:新认定为市级A类、B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建站资助。

2、建站考核。院士工作站:建站一年后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优秀 、合格的,市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区按1:1配套资助;每多引进1位院士进站,区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在站院士,市按每人每年10万元予以资助。专家工作站: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合格的,A类、B类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区按1:1配套资助。

3、市升省级:由市级成功升至省级的院士工作站,省、市、区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资助。

4、考核评优:省级院士工作站三年周期性绩效考核为优秀的,省、区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被评为市级优秀院士工作站,市、区分别均给予20万元奖励。

四、联系方式

意向申报、政策咨询请联系区科协,联系人:李明达,电话:87703430,15658880998,邮箱:63805177@qq.com。

或将意向申报回执发送到上述邮箱,截止日期4月16日,欢迎大家踊跃申报。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16日


关于开展2021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拟在本年度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好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与辅导,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申报条件: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详见附件3),拟在2021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

注:已在2021年1-2月填写过预申报调查问卷的企业不用重复填报

2、区域政策支持: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资金奖励(市、区各30万),新引进国高企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国高企给予区级奖励10万元(若市级奖励政策延续则共计20万元)。

3、资料报送:请2021年新申报国高企相关负责人及时加入QQ群:1073232431,并于2020年4月9日前将附件1、2在QQ私信发送给黄诗涵老师。

联系人:李 丽 87703294

请各街道、平台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服务的工作方案》(区办[2019]8号)文件要求,做好辖区内国高企的培育、服务工作。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9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杭州高新区(滨江)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 “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鼓励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参与并购重组,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号)和《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杭州高新区(滨江)2021年度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具有上市意愿的法人企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受理的;

2、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

3、拟在境外上市并与中介机构签订相关上市协议;

4、发展势头良好、有明确上市计划,已与中介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合作协议、业务约定书或服务合同,且上一年度净利润原则上达1000万元以上;

往年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需重新认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需注册在我区。

二、认定材料

1、杭州高新区(滨江)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基本信息表:主要内容为企业概况、股东结构、上市计划、企业高管等(附件2);

3、2019-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企业与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复印件;

5、员工持股平台信息表(附件1);

6、企业简介(一页A4纸)。

申报企业请将以上所有文件按要求准备纸质材料并装订成册(一份),于2021年3月26日前报送我局。并将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员工持股平台信息表以及企业简介打包命名为“企业名称-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申请”)发送邮件至674152928@qq.com。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截止时企业未完成2020年度专项审计的,可凭2020年12月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预申报,待完成年度审计报告后补报。

2、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原则上半年后需向区金融办报送上市工作阶段性进程,如有最新进展情况请第一时间上报。

报送地址:滨江区政府主楼4楼1429室(江南大道100号)

联系人:赵今巾 81185856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6日


关于开展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服务载体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创新券使用范围,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号)文件规定,现开展2021年度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服务载体(以下简称区级载体)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可开放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的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注:已列入省、市级创新载体无需备案。

二、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国家或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的产品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企事业单位。

2. 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中小企业、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截止时间

2021年3月31日。

四、受理程序

(一)请申报单位邮寄提供以下纸质材料一份,需装订成册(电子文档发送至:bjqkjjcyk@163.com,主题:区级载体备案+企业名称)。

1. 《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服务载体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2. 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

3. 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4. 服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学历、职称情况;

5. 《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服务载体备案设备明细表》(附件二);

6. 《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服务载体备案承诺书》(附件三)。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玉龙 87703254;

地址:滨江区江南大道328-1号102室。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放水养鱼”计划培育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充实企业培育库,重点扶持一批细分市场有竞争优势、成长性好、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企业,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制造业、民营经济在全国的领先地位,根据《浙江省“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培育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培育企业申报和遴选工作。

此次评选设营业收入(2020年企业营业收入0.5亿-4亿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生命健康、新材料等三大领域的优质企业年营业收入下限可降至20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2020年占比2.5%以上)、税收(2020年增速15%以上)3项硬性遴选指标,其中拟上市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列入培育名单。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 http://zj87.jxt.zj.gov.cn:8084),在线填写《2021 年度浙江省“放水养鱼”培育企业入库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网上申报时间为3月15日至3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企业应如实、完整填写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虚假填报骗取政策支持,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区经信局联系人:赵海霞  电话:81187997。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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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政策快讯

发布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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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关于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通知

政策快讯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推荐浙江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杭州市2021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度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年度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杭州高新区(滨江)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通知

关于开展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服务载体备案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放水养鱼”计划培育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促进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建设,现就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把乡村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吸引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人才振兴保障措施,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乡村人才振兴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各类人才支持服务乡村格局基本形成,乡村人才初步满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基本需要。

(三)工作原则

——坚持加强党对乡村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将乡村人才振兴纳入党委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引导各类人才向农村基层一线流动,打造一支能够担当乡村振兴使命的人才队伍。

——坚持全面培养、分类施策。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全方位培养各类人才,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尊重乡村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人才,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

——坚持多元主体、分工配合。推动政府、培训机构、企业等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参与乡村人才培养,解决制约乡村人才振兴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广招英才、高效用才。坚持培养与引进相结合、引才与引智相结合,拓宽乡村人才来源,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用好用活人才,为人才干事创业和实现价值提供机会条件,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内在活力。

——坚持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深化乡村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流动、激励等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服务乡村激励机制,让农村的机会吸引人,让农村的环境留住人。

二、加快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

(四)培养高素质农民队伍。深入实施现代农民培育计划,重点面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加强训后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支持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育资源,加强农民在线教育培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

(五)突出抓好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育。深入推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培养,完善项目支持、生产指导、质量管理、对接市场等服务。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加强对农民合作社骨干的培训。鼓励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等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农民合作社聘请农业经理人。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参加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认定。

三、加快培养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

(六)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深入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不断改善农村创业创新生态,稳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农村创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孵化实训基地,组建农村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壮大新一代乡村企业家队伍,通过专题培训、实践锻炼、学习交流等方式,完善乡村企业家培训体系,完善涉农企业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乡村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

(七)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育。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效果,开展电商专家下乡活动。依托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农村电商人才培养载体及师资、标准、认证体系,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层次人才培训。

(八)培育乡村工匠。挖掘培养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通过设立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等,传承发展传统技艺。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传统技艺传承人教育。在传统技艺人才聚集地设立工作站,开展研习培训、示范引导、品牌培育。支持鼓励传统技艺人才创办特色企业,带动发展乡村特色手工业。

(九)打造农民工劳务输出品牌。实施劳务输出品牌计划,围绕地方特色劳务群体,建立技能培训体系和评价体系,完善创业扶持、品牌培育政策,通过完善行业标准、建设专家工作室、邀请专家授课、举办技能比赛等途径,普遍提升从业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培育一批叫得响的农民工劳务输出品牌。

四、加快培养乡村公共服务人才

(十)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继续实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和银龄讲学计划。加大乡村骨干教师培养力度,精准培养本土化优秀教师。改革完善“国培计划”,深入推进“互联网+义务教育”,健全乡村教师发展体系。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职称评审可按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可不受所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十一)加强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服务人口1‰左右的比例,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允许编制在县域内统筹使用,用好用足空余编制。推进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招聘条件,对急需紧缺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可以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应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深入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支持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在职或退休医师到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办乡村诊所,充实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完善乡村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激励机制,落实职称晋升和倾斜政策,优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按照政策合理核定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优化乡村基层卫生健康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加强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待遇,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深入推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引导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鼓励免费定向培养一批源于本乡本土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多途径培养培训乡村卫生健康工作队伍,改善乡村卫生服务和治理水平。

(十二)加强乡村文化旅游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人才下乡服务,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完善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专业人才扶持政策,培养一批乡村文艺社团、创作团队、文化志愿者、非遗传承人和乡村旅游示范者。鼓励运动员、教练员、体育专业师生、体育科研人员参与乡村体育指导志愿服务。

(十三)加强乡村规划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熟悉乡村的首席规划师、乡村规划师、建筑师、设计师及团队参与村庄规划设计、特色景观制作、人文风貌引导,提高设计建设水平,塑造乡村特色风貌。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人才互通共享,搭建服务平台,畅通交流机制。实施乡村本土建设人才培育工程,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培育修路工、水利员、改厕专家、农村住房建设辅导员等专业人员,提升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及农村住房建设管护水平。

五、加快培养乡村治理人才

(十四)加强乡镇党政人才队伍建设。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健全从乡镇事业人员、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到村任职过的选调生、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常态化机制。实行乡镇编制专编专用,明确乡镇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规范从乡镇借调工作人员。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确保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落实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考录政策,适当降低门槛和开考比例,允许县乡两级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招考。

(十五)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党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的党员里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对本村暂时没有党组织书记合适人选的,可从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中选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跨村任职。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和村“两委”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实行村“两委”成员近亲属回避,净化、优化村干部队伍。加大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县级党委每年至少对村党组织书记培训1次,支持村干部和农民参加学历教育。坚持和完善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

(十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培育计划。鼓励各地遴选一批高等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乡村振兴需求开设涉农专业,支持村干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采取在校学习、弹性学制、农学交替、送教下乡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高等教育,培养一批在乡大学生、乡村治理人才。进一步加强选调生到村任职、履行大学生村官有关职责、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落实选调生一般应占本年度公务员考录计划10%左右的规模要求。鼓励各地多渠道招录大学毕业生到村工作。扩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

(十七)加强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动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吸引社会工作人才提供专业服务,大力培育社会工作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大本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村干部、年轻党员等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各类教育培训。持续实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加强乡村儿童关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通过项目奖补、税收减免等方式引导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人员参与社区服务。

(十八)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划分农村经营管理的行政职责和事业职责,建立健全职责目录清单。采取招录、调剂、聘用等方式,通过安排专兼职人员等途径,充实农村经营管理队伍,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加强业务培训,力争3年内轮训一遍。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仲裁员等级评价制度。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纳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完善评价标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养,完善激励机制。

(十九)加强农村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完善工资待遇和职业保障政策,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执法人才。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力量下沉,通过招录、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发展志愿者队伍等方式,充实乡镇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加强乡村法律服务人才培训。以村干部、村妇联执委、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退役军人等为重点,加快培育“法律明白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密切联结机制。提高乡村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序推进在农村“五老”人员中选聘人民调解员。完善和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

六、加快培养农业农村科技人才

(二十)培养农业农村高科技领军人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才专项优先支持农业农村领域,推进农业农村科研杰出人才培养,鼓励各地实施农业农村领域“引才计划”,加快培育一批高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加强优秀青年后备人才培养,突出服务基层导向。支持高科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政策在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落户。

(二十一)培养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人才。依托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平台,发现人才、培育人才、凝聚人才。加强农业企业科技人才培养。健全农业农村科研立项、成果评价、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分享股权期权、领办创办企业、成果权益分配等激励办法。

(二十二)培养农业农村科技推广人才。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完善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深化农技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向服务基层一线人才倾斜,实行农业农村科技推广人才差异化分类考核。实施基层农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培训年轻骨干农技人员。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鼓励地方对“土专家”、“田秀才”、“乡创客”发放补贴。开展“寻找最美农技员”活动。引导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推广“科技小院”等培养模式,派驻研究生深入农村开展实用技术研究和推广服务工作。

(二十三)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坚持政府选派、市场选择、志愿参加原则,完善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拓宽科技特派员来源渠道,逐步实现各级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和创业带动全覆盖。完善优化科技特派员扶持激励政策,持续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支持力度,推广利益共同体模式,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协办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农业企业。

七、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乡村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二十四)完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全面加强涉农高校耕读教育,将耕读教育相关课程作为涉农专业学生必修课。深入实施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加快培养拔尖创新型、复合应用型、实用技能型农林人才。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改造提升现有涉农专业,建设一批新兴涉农专业。引导综合性高校拓宽农业传统学科专业边界,增设涉农学科专业。加强乡村振兴发展研究院建设,加大涉农专业招生支持力度。加强农林高校网络培训教育资源共享,打造实用精品培训课程体系。

(二十五)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农村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优先支持高水平农业高职院校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采取校企合作、政府划拨、整合资源等方式建设一批实习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开发技术研发平台、开设特色工艺班,培养基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采取学制教育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的模式对农村“两后生”进行技能培训。鼓励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留守妇女等报考高职院校,可适当降低文化素质测试录取分数线。

(二十六)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养基层党组织干部队伍。发挥好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分类分级开展“三农”干部培训。以县级党校(行政学校)为主体,加强对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基层团组织书记等乡村干部队伍的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模式,将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教育资源延伸覆盖至村和社区。

(二十七)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培训机构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培训学校(机构)、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等,加强对高素质农民、能工巧匠等本土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农民学分银行,推动农民培训与职业教育有效衔接。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参与的投入机制,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列入各级预算,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二十八)支持企业参与乡村人才培养。引导农业企业依托原料基地、产业园区等建设实训基地,推动和培训农民应用新技术。鼓励农业企业依托信息、科技、品牌、资金等优势,带动农民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打造乡村人才孵化基地。支持农业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设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基地,培育科技创新人才。

八、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振兴体制机制

(二十九)健全农村工作干部培养锻炼制度。完善县级以上机关年轻干部在农村基层培养锻炼机制,有计划地选派县级以上机关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挂职,多渠道选派优秀干部到农村干事创业。

(三十)完善乡村人才培养制度。加大公费师范生培养力度,实行定向培养,明确基层服务年限,推动特岗计划与公费师范生培养相结合。推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建设涉农专业或开设特色工艺班,与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用工企业精准对接,定向培养乡村人才。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加强合作,按规定为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订单式”培养专业人才。

(三十一)建立各类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建立城市医生、教师、科技、文化等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乡村和涉农企业创新创业,充分保障其在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鼓励地方整合各领域外部人才成立乡村振兴顾问团,支持引导退休专家和干部服务乡村振兴。落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要求。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支持专业技术人才通过项目合作、短期工作、专家服务、兼职等多种形式到基层开展服务活动,在基层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对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性强的岗位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鼓励地方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助,允许返乡入乡人员子女在就业创业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解决好返乡入乡人员的居住和子女入学问题。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机制,为返乡入乡人员及其家属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便捷服务。

(三十二)健全鼓励人才向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激励制度。适当放宽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及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落实完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激励人才扎根一线建功立业。推广医疗、教育人才“组团式”援疆援藏经验做法,逐步将人才“组团式”帮扶拓展到其他艰苦地区和更多领域。

(三十三)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积极开展统筹使用基层各类编制资源试点,探索赋予乡镇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行政事业编制,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基层倾斜。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推广城乡学校共同体、乡村中心校模式。加强县域卫生人才一体化配备和管理,在区域卫生编制总量内统一配备各类卫生人才,强化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鼓励实行“县聘乡用”和“乡聘村用”。

(三十四)完善乡村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组织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技能评价。探索“以赛代评”、“以项目代评”,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相应技能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人才破格评定相应技能等级。

(三十五)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坚持“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完善农业农村领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探索推行技术标准、专题报告、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试验报告等视同发表论文的评审方式。对乡村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职称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三十六)提高乡村人才服务保障能力。完善乡村人才认定标准,做好乡村人才分类统计,加强乡村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乡村人才管理网络。加强人才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乡村人才服务业,引导市场主体为乡村人才提供中介、信息等服务。

九、保障措施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将乡村人才振兴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指导、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乡村人才振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乡村人才振兴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将干部培养向乡村振兴一线倾斜,选优配强涉农部门领导班子和市县分管乡村振兴的领导干部,注重提拔使用政治过硬、实绩突出的农村工作干部。

(三十八)强化政策保障。加强乡村人才振兴投入保障,支持涉农企业加大乡村人力资本开发投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复垦腾退建设用地指标注重支持各类乡村人才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证券、保险、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引导工商资本投资乡村事业,带动人才回流乡村。

(三十九)搭建乡村引才聚才平台。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区、农村创业创新园区等平台建设,支持入园企业、科研院所等建设科研创新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奖补等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加强人才驿站、人才服务站、专家服务基地、青年之家、妇女之家等人才服务平台建设,为乡村人才提供政策咨询、职称申报、项目申报、融资对接等服务。

(四十)制定乡村人才专项规划。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评估乡村人才供求总量和结构,细分乡村人才供求缺口,探索建立乡村人才信息库和需求目录。在摸清乡村人才现状基础上,制定乡村人才振兴规划,明确乡村人才振兴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推动“三农”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四十一)营造良好环境。完善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建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农村发展条件,提高农村生活便利化水平,吸引城乡人才留在农村。通过优秀人才评选、创新创业比赛、职业技能大赛等途径,每年选树一批乡村人才先进典型,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政策扶持,引导乡村人才增强力争上游、务农光荣的思想观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2月23日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原则。

坚持重点突破。以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为重点率先突破,做好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全面带动一二三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坚持创新引领。深入推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行新型商业模式,构筑有力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

坚持稳中求进。做好绿色转型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产业接续、稳岗就业、民生改善的有机结合,积极稳妥、韧性持久地加以推进。

坚持市场导向。在绿色转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性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各类市场交易机制的作用,为绿色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更加有效,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

(四)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

(五)加快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高效节水技术。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完善相关水域禁渔管理制度。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规范发展闲置资源交易。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做好大中型数据中心、网络机房绿色建设和改造,建立绿色运营维护体系。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指导制定行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推动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七)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建设一批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形成开放、协同、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加快培育市场主体,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打造一批大型绿色产业集团;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适时修订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

(八)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科学编制新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形成产业循环耦合。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九)构建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选择100家左右积极性高、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

三、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

(十)打造绿色物流。积极调整运输结构,推进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强物流运输组织管理,加快相关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或改造老旧车船,港口和机场服务、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推广绿色船舶示范应用力度,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支持机场开展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备建设和应用。支持物流企业构建数字化运营平台,鼓励发展智慧仓储、智慧运输,推动建立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制度。

(十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鼓励地方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企业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鼓励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废物回收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培育新型商业模式,打造龙头企业,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

(十二)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积极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出口。加强绿色标准国际合作,积极引领和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合格评定合作和互认机制,做好绿色贸易规则与进出口政策的衔接。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拓宽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

四、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

(十三)促进绿色产品消费。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加强对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鼓励地方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推动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加强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产品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开展宣传、培训和成效评估。扎实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推进过度包装治理,推动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提升交通系统智能化水平,积极引导绿色出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脏乱差,打造宜居生活环境。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

五、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十五)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应,推动农村发展生物质能。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继续提升大容量、高参数、低污染煤电机组占煤电装机比例。在北方地区县城积极发展清洁热电联产集中供暖,稳步推进生物质耦合供热。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提高能源输配效率。实施城乡配电网建设和智能升级计划,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

(十六)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因地制宜布局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沿海缺水城市推动大型海水淡化设施建设。

(十七)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合理避让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国土空间,积极打造绿色公路、绿色铁路、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绿色空港。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产品。加大工程建设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推动废旧路面、沥青、疏浚土等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十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相关空间性规划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鼓励城市留白增绿。建立“美丽城市”评价体系,开展“美丽城市”建设试点。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动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乡村建设评价体系,促进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继续做好农村清洁供暖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美丽的村庄环境。

六、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十九)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实施绿色技术创新攻关行动,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布局一批前瞻性、战略性、颠覆性科技攻关项目。培育建设一批绿色技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基地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力量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

(二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绿色技术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强化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引导,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及时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加快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深入推进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

七、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一)强化法律法规支撑。推动完善促进绿色设计、强化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污染治理、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扩大绿色消费、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问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

(二十二)健全绿色收费价格机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完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

(二十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继续利用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支持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继续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做好资源税征收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

(二十四)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发展绿色保险,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

(二十五)完善绿色标准、绿色认证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开展绿色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形成全面系统的绿色标准体系。加快标准化支撑机构建设。加快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设,培育一批专业绿色认证机构。加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统计监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

(二十六)培育绿色交易市场机制。进一步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转效率。加快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做好绿色权属交易与相关目标指标的对接协调。

八、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七)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在抓落实上投入更大精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及时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好经验好模式,探索编制年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报告,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深化国际合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领域的政策沟通、技术交流、项目合作、人才培训等,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切实提高我国推动国际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三十)营造良好氛围。各类新闻媒体要讲好我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故事,大力宣传取得的显著成就,积极宣扬先进典型,适时曝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和违规乱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等方面的负面典型,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

2021年2月2日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总体部署,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十三五”时期,现代农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乡村振兴实现良好开局。粮食年产量连续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农民人均收入较2010年翻一番多。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全面完成,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农村即将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农业农村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为党和国家战胜各种艰难险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压舱石”作用。实践证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驰而不息重农强农的战略决策完全正确,党的“三农”政策得到亿万农民衷心拥护。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重点难点在“三农”,迫切需要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弱项,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潜力后劲在“三农”,迫切需要扩大农村需求,畅通城乡经济循环;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基础支撑在“三农”,迫切需要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党中央认为,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依然极端重要,须臾不可放松,务必抓紧抓实。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充分发挥农业产品供给、生态屏障、文化传承等功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2021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产量达到1.3万亿斤以上,生猪产业平稳发展,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城镇居民,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启动实施,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乡村建设行动全面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改革重点任务深入推进,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到202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农村生活设施便利化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保障更加有力,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乡村建设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乡村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乡村发展活力充分激发,乡村文明程度得到新提升,农村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高。

二、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设立衔接过渡期。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并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推动“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抓紧出台各项政策完善优化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

(四)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以大中型集中安置区为重点,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持续加大就业和产业扶持力度,继续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

(五)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实施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广泛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深化拓展消费帮扶。持续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统筹用好公益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加大对脱贫县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确定一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集中支持。支持各地自主选择部分脱贫县作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等机制。

(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行分层分类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坚持开发式帮扶,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发展产业、参与就业,依靠双手勤劳致富。对脱贫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

三、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七)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深入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粮、棉、油、糖、肉等供给安全。“十四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稳定种粮农民补贴,让种粮有合理收益。坚持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鼓励发展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饲料,稳定大豆生产,多措并举发展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健全产粮大县支持政策体系。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省份降低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县级补贴比例。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保护生猪基础产能,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长效机制,积极发展牛羊产业,继续实施奶业振兴行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推进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发展。优化农产品贸易布局,实施农产品进口多元化战略,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农产品供应链。保持打击重点农产品走私高压态势。加强口岸检疫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减少生产、流通、加工、存储、消费环节粮食损耗浪费。

(八)打好种业翻身仗。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加快第三次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加强国家作物、畜禽和海洋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对育种基础性研究以及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加快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深入实施农作物和畜禽良种联合攻关。实施新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建设南繁硅谷,加强制种基地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研究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政策,促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

(九)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健全管护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大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2021年建设1亿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和改进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和监管。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察和执法监督,开展“十三五”时期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十)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和物质装备支撑。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到2025年全部完成现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坚持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基地平台。深入开展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支持高校为乡村振兴提供智力服务。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打造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提高农机装备自主研制能力,支持高端智能、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加大购置补贴力度,开展农机作业补贴。强化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提升防控能力。

(十一)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城,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加快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标准“领跑者”。立足县域布局特色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开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完善配套设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和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把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围绕提高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现代化水平,建立指标体系,加强资源整合、政策集成,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到2025年创建500个左右示范区,形成梯次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格局。创建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组织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稳步推进反映全产业链价值的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核算。

(十二)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推广保护性耕作模式。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加强可降解农膜研发推广。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建设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支持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发展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试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推进以长江为重点的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确保十年禁渔令有效落实,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进荒漠化、石漠化、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地下水保护与超采治理。实施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强化河湖长制。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实行林长制。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进草原禁牧轮牧休牧,加强草原鼠害防治,稳步恢复草原生态环境。

(十三)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农业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投入品、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中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培育高素质农民,组织参加技能评价、学历教育,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技能大赛。吸引城市各方面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参与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建设。

四、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十四)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2021年基本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明确村庄布局分类。积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对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尽快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严格按照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要求进行建设。编制村庄规划要立足现有基础,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按照规划有序开展各项建设,严肃查处违规乱建行为。健全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3年内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建设标准和规范,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加强村庄风貌引导,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加大农村地区文化遗产遗迹保护力度。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要因地制宜、稳扎稳打,不刮风搞运动。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十五)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着力推进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有序实施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加强农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和村内主干道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继续通过中央车购税补助地方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村道路发展。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全面实施路长制。开展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农村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管养主体责任。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加强中小型水库等稳定水源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到2025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完善农村水价水费形成机制和工程长效运营机制。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加大农村电网建设力度,全面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推进燃气下乡,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加强煤炭清洁化利用。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推动农村千兆光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移动物联网与城市同步规划建设。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农业农村遥感卫星等天基设施。发展智慧农业,建立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完善农业气象综合监测网络,提升农业气象灾害防范能力。加强乡村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加强村级客运站点、文化体育、公共照明等服务设施建设。

(十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研发干旱、寒冷地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处理利用,建设一批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健全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管护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城乡环卫一体化第三方治理。深入推进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

(十七)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县乡村统筹,逐步实现标准统一、制度并轨。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继续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保留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在县城和中心镇新建改扩建一批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完善农村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支持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面向农民就业创业需求,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技能培训,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基地。开展耕读教育。加快发展面向乡村的网络教育。加大涉农高校、涉农职业院校、涉农学科专业建设力度。全面推进健康乡村建设,提升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健康管理水平,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采取派驻、巡诊等方式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选建一批中心卫生院。加强县级医院建设,持续提升县级疾控机构应对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加强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实行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加强妇幼、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乡村延伸。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理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逐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推进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十八)全面促进农村消费。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体系,改造提升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和农产品出村进城,推动城乡生产与消费有效对接。促进农村居民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加快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推进田头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完善农村生活性服务业支持政策,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网点,推动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满足农村居民消费升级需要,吸引城市居民下乡消费。

(十九)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破除城乡分割的体制弊端,加快打通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性通道。统筹县域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城镇开发、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实现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壮大县域经济,承接适宜产业转移,培育支柱产业。加快小城镇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挥小城镇连接城市、服务乡村作用。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小城市标准建设县城。积极推进扩权强镇,规划建设一批重点镇。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推动在县域就业的农民工就地市民化,增加适应进城农民刚性需求的住房供给。鼓励地方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和孵化实训基地。

(二十)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制定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考核办法,确保按规定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行动,制定出台操作指引,做好高质量项目储备工作。发挥财政投入引领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实施最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明确地方政府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保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做好监督管理、风险化解、深化改革工作。完善涉农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首贷、信用贷。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提高农业信贷担保规模。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二十一)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用地。根据乡村休闲观光等产业分散布局的实际需要,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日常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善审批实施程序、节余指标调剂及收益分配机制。2021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供综合性交易服务。加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五、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十二)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采取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将脱贫攻坚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推动、要素保障、政策支持、协作帮扶、考核督导等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运用到推进乡村振兴,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乡村振兴工作体系。省、市、县级党委要定期研究乡村振兴工作。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三农”工作上。建立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省、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都要确定联系点。开展县乡村三级党组织书记乡村振兴轮训。加强党对乡村人才工作的领导,将乡村人才振兴纳入党委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健全适合乡村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人才服务乡村激励约束。加快建设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干部队伍,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把乡村振兴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广阔舞台,对在艰苦地区、关键岗位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优先重用。

(二十三)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成员单位出台重要涉农政策要征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并进行备案。各地要围绕“五大振兴”目标任务,设立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领导的专项小组或工作专班,建立落实台账,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促检查等职能,每年分解“三农”工作重点任务,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二十四)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持续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有序开展乡镇、村集中换届,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与换届同步选优配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加强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坚决惩治侵害农民利益的腐败行为。坚持和完善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加大在优秀农村青年中发展党员力度,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关怀,提高工资补助待遇,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村委会规范化建设和村务公开“阳光工程”。开展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推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地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加强县乡村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做好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等重大事件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

(二十五)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在乡村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讲活动。深入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把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结合起来,赋予中华农耕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广积分制、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做法,加大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治理,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六)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落实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应用,注重提拔使用乡村振兴实绩突出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对考核排名落后、履职不力的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强化乡村振兴督查,创新完善督查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将减轻村级组织不合理负担纳入中央基层减负督查重点内容。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把握好农村各项工作的时度效。加强乡村振兴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推进乡村振兴的浓厚氛围。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努力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中共中央 国务院

2021.2.21


关于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通知

2020年,省科技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全面落实科技创新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为加快推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预计全省R&D经费投入达1840亿元,同比增长10.2%,研发投入强度达2.8%;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9960.5亿元,增速高于规上工业4.3个百分点;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5%。

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有机结合起来,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充分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科技领域改革、推动创新发展、强化科技自立自强、应对各类风险等能力,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科技创新全领域、各环节。二是扎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始终坚持把法治建设与科技创新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同考核,不断提高创新治理能力。全年党组会(厅务会)多次专题分析研究法治政府建设情况,部署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按要求报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法治政府建设的自查报告》。三是制定实施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计划。研究制定《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计划及厅内任务分解》,将法治政府建设8个工作目标细化为23项主要任务和63条工作要求,并明确牵头处室和协同处室,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良好氛围,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四是加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党组会、厅务会、中心组理论学习会等多种形式,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厅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2020年度以宪法为主题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参考率和通过率均为100%。动员组织机关16人申领或换领执法证,截至目前厅机关执法证件持有率达91.8%。

(二)坚持多措并举,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是积极推进科技支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一时间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省科技系统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在全省率先制定 “8+18”政策举措,并纳入省委省政府“1+X”政策体系。在全国率先启动新冠肺炎疫情应急科研攻关,取得以西湖大学在全球首次成功解析新冠病毒细胞表面受体-ACE2的全长结构等为代表的一批“全球首例”“全国首次”“全省首个”的硬核成果。二是深化科技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务服务2.0,建设“科技大脑”,建立省市县三级统筹协调机制,将全省科技系统270个办事事项整合调整为58个办事事项,实现创新券申领等事项智能秒办,事项的目录拆解率、收件配置率、审批对接率、线上运行率4个阶段性指标均实现100%。认真贯彻落实科技部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规定,在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事项中取消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申报材料由8项精简至6项,并对期满换证实行告知承诺制。三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实施《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应用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严格守信践诺。制定实施《浙江省科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对实验动物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随机抽查。认真落实“负面清单”工作要求,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并做到全程网办、变更手续即办和结果公开。四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案释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机制。梳理国家、我省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知识24条,在“创新浙江”和厅门户网站发布,得到省普法办的肯定和转发。会同各市科技局举办科技创新政策培训18场,编发《企业自主创新政策要点选编》5000余册,培训5272人,服务4000余家企业等创新主体。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等部门联合全省各市县,举办第20届科普活动周,通过线上线下联动,共举办600多场(项)活动,并协调学习强国、浙江日报等近20家主流媒体做好宣传报道,进一步推进科技政策法规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

(三)完善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扎实推进立法工作。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积极调研起草《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规定》(草案),并加强与上海市科委联系,做好长三角协同立法准备工作。会同省科协共同做好《浙江省科普条例》立法前调研评估和立法草案准备工作。紧跟国家科技进步法修改进程,及时启动《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修订前期调研工作。二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全年对提请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厅制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落实合法性审查、报备、公开和解读工作。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开展科技领域4部法规、4部省政府规章、26件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5件政策性文件清理清查,逐件研读,建议废止3件、修改5件。三是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编制省科技厅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将《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等4件重大事项列入目录清单,并在厅网站公布。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履行到位,并落实档案管理要求,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四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制定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工作细则》,在厅机关设立法律顾问工作室,开展驻厅法律咨询服务,全年开展各类法律咨询服务120余次。制定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落实公职律师工作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按规定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四)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对全省科技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办理流程和文书格式等进行规范统一。二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有许可就有监管”“有处罚就有监管”的要求,对照权力事项库和国家监管平台科技部监管事项,共梳理监管事项15项及关联表。举办全省科技系统依法行政培训班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全省科技系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的服务指导。三是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在科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日常检查工作中,实施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落实文明用语和说理式执法。年度全省科技系统1025条执法信息,均按规定期限在厅门户网站和省政务服务网公开。

(五)强化权力制约监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案卷评查和执法监督检查。印发《2020年度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报》,梳理5个方面的问题,并明确3项整改要求。二是提升信访工作水平。严格规范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坚持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依法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全面提升信访办理水平。全年共受理180余件政务咨询类来信来电,24件信访件,均按时办结。三是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根据省行政复议局《关于开展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头看”的通知》,对一起行政复议案件认真梳理落实,已全部整改到位。年度办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一、二审法院均作出维持的判决。全年无败诉和新增行政复议案件。四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围绕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坚持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全面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56条;共收到公民、法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4件,全部按时办结。“创新浙江”微信公众号全年推送信息1003条;创新浙江微博(新浪和腾讯)全年推送信息900余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虽然我厅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对标企业、高校、院所和广大科研人员的期盼还存在差距,比如在一些单位和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在创新治理和服务上有待进一步规范和精准。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起步之年,我厅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法治浙江”建设工作部署,持续推进科技系统法治建设,为加快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推进科技领域相关立法工作。加强《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修订前调研工作,着力构建覆盖创新全链条的法规体系。推进《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规定》立法,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大型仪器共享法规和制度规范。会同省科协进一步完善《浙江省科普条例》立法前调研评估和立法草案。

二是推进科技领域法治政府建设。举办全省科技系统法制部门培训班,提高全省科技系统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制定2021年度考核工作计划与厅内任务分解,深入推进法治建设。

三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改革。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探索在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科研人员职称自主评聘试点。支持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省农科院、中国水稻所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深化推广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签证“绿色通道”。以数字化手段推进科技创新应用集成,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提升双联动,数字赋能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

四是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建设。推进杭州城西科技大走廊建设,制定《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方案》;加快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我省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积极培育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聚焦三大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双领双尖”计划,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实施新一轮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构建完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是推进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100%全覆盖,确保各项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全流程记录和归档留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3月1日


政策快讯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 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加速提升产业供给能力,进一步释放内需潜力,加快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现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面向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前沿技术,着眼消费、着力供给、着重创新,遴选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示范效应强的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通过示范项目的遴选和推广,优化产品、服务和平台供给,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培育可复制推广的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新平台,进一步挖掘信息消费潜力,推动信息消费扩大和升级。

二、示范内容

(一)生活类信息消费

1.数字创意内容和服务。鼓励利用自媒体、短视频、网络直播等创作模式,推进数字创意内容与服务多元化、品质化发展。支持数字影音、健康生活、疫情防护、复工复产、网络娱乐等数字内容和服务的开发与创作。支持研发云展览、云旅游等创意内容,发展融合型、分享型和沉浸型数字内容与服务。

2.线上线下融合服务。鼓励各类生活服务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利用小程序、移动APP或依托综合电商平台建立采购、销售及预约渠道。支持发展C2M反向定制产品,助力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推广“无接触配送”模式,提升消费便捷性,培养居民新型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

(二)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

3.医疗教育服务。支持利用人工智能、5G、3D打印等技术,提高医学分析诊判能力和服务水平,降低治疗成本,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鼓励线上、线下教学深度融合,支持发展智慧教室、人工智能课堂、虚拟/增强现实教学、直播互动、个性化教育解决方案,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均等化和普惠化。

4.数字惠民服务。以数字化推动养老、就业、社保等基本民生服务更均衡、更精准、更充分,着力解决“数字鸿沟”问题。倡导各类惠民服务面向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开展适应性改造,实现“数字无障碍”,创造无处不在、优质普惠的数字生活新图景。

(三)行业类信息消费

5.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支持发展拓展农产品销路、实现消费助农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鼓励发展面向社区、乡村等场景的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短视频电商等新型电子商务平台。支持行业企业将产品服务资源、供应链资源与互联网平台全面对接、线上共享,实现生产加工、测试验证、物流配送等需求在线发布、协同和交易,构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线上协同实施的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

6.行业信息化服务。培育支撑制造业、农业数字化发展的新兴信息技术服务。鼓励信息消费供给侧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等公共服务领域实现态势快速感知、风险监测预警、趋势智能研判、资源统筹调度、行动人机协同。

(四)新型信息产品消费

7.智能防控创新产品。支持研发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远程操控等技术的智能防疫新产品。发展精细化无人机、防控防疫机器人、智能药箱、智慧温感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消杀监控等智能防控类产品。

8.前沿科技信息产品。支持5G手机等终端消费。加快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推动基于5G的消费类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新型显示等技术在新型产品上的融合应用。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居、智能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设备等新型产品及解决方案。

(五)信息消费支撑平台

9.智慧城市治理与服务平台。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城市大脑等智能决策中枢,建设城市运营指挥中心等协同治理载体,积极探索智慧城市治理新模式、新路径,着力推动数字孪生城市发展。建设在线政务平台,构建大数据驱动的政务服务新渠道,推动提升治理能力,实现各类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数据联动,提高资源利用率。

10.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在成熟商圈、旅游景区、街道社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建设具备线上服务、线下体验的融合服务能力,集展示、体验、销售、培训于一体的信息消费体验中心(馆)。利用5G、虚拟/增强现实、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展示信息消费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普及信息消费知识技能、丰富信息消费体验、培养信息消费习惯、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项目要求。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发展。

(三)申报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额外推荐项目不超过2个。

(四)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项目申报。信息消费示范城市(除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额外推荐的项目需提交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各中央企业可同时组织示范项目申报。

(五)申报形式。各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步在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注册登录,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六)申报日期。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含《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书》和推荐意见函)纸质版(一份)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或机要交换方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七)评价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依据《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书》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研究确定支持项目。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裴艳 李琰 010-68208246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100846

系统维护:李盈锦 010-68011960/13310085687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支撑安全保障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按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目标

聚焦5G、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新材料等在安全应急装备智能化、轻量化等方面的集成应用,探索“产品+服务+保险”“产品+服务+融资租赁”等应用新模式,构建生产企业、用户、金融保险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共赢的新型市场生态体系,促进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应急装备工程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以高质量供给促进国内安全消费,为有效遏制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特大事故、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以及培育安全应急文化提供技术装备支撑。

二、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自然灾害防治、安全应急教育服务四方面需求,从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机械化与自动化协同作业装备、事故现场处置装备等16个重点方向(详见附件),遴选一批技术先进、应用成效显著的试点示范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示范工程项目应由装备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提供商与用户单位或金融保险机构等组成联合体申报(牵头单位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8家),单一企业申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参与申报的单位应为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每个牵头单位可最多申报2个项目,每个项目仅可选择1个试点方向。

(二)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应满足《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要素指南(2021年)》(附件)的相关要求,具备技术先进性、应用实效性、模式创新性、示范带动性等特点。

(三)申报流程。申报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参照《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示范工程的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本区域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并联合出具推荐意见。申报联合体的牵头单位通过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在线申报系统,提交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纸质版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各地推荐示范工程项目的数量原则上每个方向不超过5个,条件不成熟的可不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第一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应急管理部将联合组织开展项目遴选、跟踪评价、评估认定等工作。

四、联系方式

示范工程申报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010-68205374

在线申报系统咨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010-62303157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部科技创新工作有关直属单位,各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文化和旅游部参与共建院校:

为深入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行业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增强文化和旅游发展活力,我部决定开展2021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项目应以文化和旅游发展重大战略引领和各地方现实需求为导向,推动行业技术集成应用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推荐方式分为两类:

(一)定向推荐

针对科技助力传统工艺振兴、线上线下融合展演、智慧文化场馆建设、智慧旅游、数字文化、文化和旅游智能化监管服务、文化和旅游装备提升等7个应用场景定向推荐技术集成应用项目。每个场景设立1个项目,项目自有配套经费不低于20万元。我部补贴10万元,鼓励推荐单位按不低于10万元配套补贴经费。

(二)自由推荐

自由推荐社会价值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术集成应用项目,我部根据项目质量择优遴选,设立两类项目:

1.一类项目:项目与文化和旅游发展重大战略契合度高、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应用前景广阔、示范引领效果好、项目自有配套经费不低于200万元。我部择优设立10项左右,每项补贴5万元,鼓励推荐单位按不少于5万元配套补贴经费。

2.二类项目:项目应用场景明确、科技含量较高、示范效果较好、项目自有配套经费不低于20万元。我部择优设立80项左右,不予补贴,推荐单位可适当补贴或不补贴。

二、申报资格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注册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前,科研组织能力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只能通过1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961年3月30日后出生,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合作单位。

(三)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项目实施期应为1—3年。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项目。

(四)项目申报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三、推荐单位要求

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厅(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推荐。文化和旅游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各文化和旅游部参与共建院校,可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仅限本单位项目。各推荐单位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四、组织推荐工作流程

(一)申报单位应聚焦行业问题,整合相关领域优势创新团队,明确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组织实施思路及工作进度安排,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文化和旅游部科技项目申报平台”(简称“申报平台”)网上申报。

(二)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通过申报平台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推荐。

(三)文化和旅游部在受理推荐后,组织形式审查和评审,择优遴选入项目储备库后委托实施。

五、项目具体推荐方式

(一)网上填报

1.请申报单位进入申报平台进行注册获取用户名及密码。申报平台为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在线办事”下的“办事大厅”栏目中的“文化和旅游部科技项目申报平台”。

2.请认真在线阅读《2021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在线填写《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申报书》,确认无误后提交,如有附件一并提交。

3.请将申报书(含附件)在线打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骑缝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平台。

(二)组织推荐

请各推荐单位按照申报平台系统分配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申报平台组织推荐,在线提交确认(如有疑问,请咨询申报平台技术人员),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项目汇总表上传至申报平台。表格模板请在申报平台系统内下载,确保推荐要素齐全。

(三)评审入库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形式审查和评审入库后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公告通知”一栏公布。

六、申报说明

(一)鼓励联合申报,鼓励“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联合申报须有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人和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分别择优推荐不超过10个项目,其中定向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每个定向场景最多1个项目。文化和旅游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各文化和旅游部参与共建院校分别择优推荐不超过1个项目。不得超额推荐。推荐项目时须明确项目推荐次序及类别,定向推荐项目落选后可视情况作为自由推荐项目参与遴选,承担单位配套经费原则上不得调整。

(三)申报平台开放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申报单位在线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推荐单位在线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逾期申报平台关闭。

(四)联系方式:

1.申报政策咨询: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 王海琪

联系电话:010-59881677

2.申报平台技术咨询:文化和旅游部信息中心 孙万龙

联系电话:010-65201327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2日


关于组织推荐浙江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气象局,有关科研院所:

为系统部署“十四五”农业科技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潜能,更好地发挥科技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引领、支撑、示范作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重要窗口”建设,省委、省政府将于2021年召开第五次全省农业科技大会,同时表彰奖励一批在农业科研、推广和管理工作岗位上的先进人物。现将有关推荐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人数和范围

表彰浙江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10名,表彰浙江省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200名(其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者100名)。

(一)在农业(含林业、水利、气象,下同)科学研究领域作出突出或重要贡献的农业科技专家;

(二)扎根农村第一线,长期服务农业生产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者,包括农业科技企业家;

(三)长期从事农业与农村科技管理工作,表现出色,成绩特别显著的优秀农业科技管理工作者。

二、推荐条件

被推荐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的科学道德,为人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

(一)被推荐的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中获得重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具有很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和生产应用价值,在2016年以后,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同行业研究中处于国际先进地位。

2.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或引进消化再创新的技术已经在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和转化,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被推荐的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重要进展,获得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和生产应用价值,在同行业研究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在农业科技推广中取得突出成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认知度。

3.在机制体制创新和环境营造方面对本地区、本系统农业科技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农业和农村科技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15年以上。

三、推荐要求

(一)各市科技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在推荐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具有代表性、社会公认度高的先进典型。

(二)候选人推荐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示范性、标杆性,一般不推荐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三)各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的推荐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所属各单位的推荐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部门)严格按照分配名额(附件1、附件2)推荐人员,超额上报不予受理。

(四)各市科技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评选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确定推荐候选人,并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

(五)各市科技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确定推荐的候选人,需报送《浙江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推荐表》或《浙江省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推荐表》一式10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电子邮箱地址:nckjc@zjinfo.gov.cn。推荐截止时间:2021年4月5日。

联系人:省科技厅农村处 黄华宏 0571-87055374

郝 宇 0571-87054039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5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企业制造方式转型升级,优化提升标志性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扩大工业有效投资,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我厅按照“改造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组织申报2021年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贯彻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3号)。

(二)围绕产业数字化,鼓励企业加大智能装备和信息技术投入力度,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提升装备和生产线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建设一批“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突出创新成果产业化,充分发挥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对我省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鼓励企业加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发挥新兴产业投资对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作用,围绕我省新兴产业领域技术短板和“卡脖子”问题,实施一批新兴产业领域强链补链项目,加快推进新兴产业提升发展。

(四)加大对工业“五基”领域的投资和改造,着力提升我省工业基础能力和创新能力,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

(五)引导企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实现清洁生产,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工业经济体系。

(六)在构建“双循环”新格局下,引导企业主动应对消费升级的大趋势、企业制造方式及企业形态变革的大趋势,大力发展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共享制造等制造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提升企业竞争力。

(七)申报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要衔接落实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举措,对列入国家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或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列入。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范围。2021年省重点技改示范项目申报分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新兴产业示范项目、产业基础再造示范项目、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制造新模式示范项目5类:

1.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围绕我省块状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尤其是产业集中度较高,有一定基础的行业,选择推进装备智能化改造、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数字车间成效明显、产出高、示范性强的项目,或者“未来工厂”项目上报。

2.新兴产业示范项目。围绕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及数字产业化发展,重点选择数字安防、网络通信、集成电路、智能计算、智能装备(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等行业领域项目上报。

3.产业基础再造示范项目。围绕提升我省产业基础能力,选择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核心工业软件等工业基础领域技术改造项目上报。优先支持具有技术突破性、实现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等的项目。

4.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围绕提升我省工业绿色制造水平,选择符合绿色制造和低碳理念,通过工艺和技术创新做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环境影响小的项目,或者在促进节能、节水、低碳,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有一定成效,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上报。

5.制造新模式示范项目。围绕发展服务型制造,重点选择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由“卖产品”转向“卖服务”的服务型制造项目;加强供应链协同管理,实现网络化协同生产、协同设计的网络化协同制造项目;实现设计和生产“柔性化”,满足个性化需求的高效能、大批量生产的个性化定制项目;实现制造能力共享或者创新能力共享、服务能力共享的共享制造项目等制造新模式项目上报。

(二)项目数量限制。项目应为2021年新开工或在建项目。智能化改造、新兴产业、产业基础再造、绿色制造、制造新模式等5类项目,设区市每类项目限报10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地区每类项目限报5项,其它县(市、区)每类项目限报3项。

(三)项目申报材料。五类项目分别填报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表(附件1)、新兴产业项目申报表(附件2)、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申报表(附件3)、绿色制造项目申报表(附件4)、制造新模式项目申报表(附件5)。不需要报送其他材料。

(四)项目推荐排序。为进一步发挥各地经信部门的主动性,请各地申报重点技改示范项目时,按照项目类别,明确项目的推荐排序,填写2021年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汇总表(附件6)。推荐排序请务必在汇总表中写明,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三、其它事项

(一)已列入2021年度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浙经信投资〔2020〕196号)的项目,将自动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只需要在汇总表第六类中填写基本信息即可。

(二)各地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和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并于2020年3月20日前行文报我厅(附件1-6电子稿请发到邮箱,项目申报表以企业名称命名,每类项目一个文件夹)。

(三)各设区市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安排市级(含所辖县、市、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项目数量、投资规模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与“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共同纳入全省千亿技术改造投资工程项目计划。

联系人:省经信厅投资处 应 超,联系电话:0571-87058173,电子邮箱:285524876@qq.com。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0日


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研究中心”)是我省打造生命健康科创高地的重要支撑,是促进全省诊疗技术提升和健康产业发展的重要研究转化平台。为积极对接国家战略,加快形成重点突出、以点带面、覆盖全省的建设和运行体系,经研究,开展第四批临床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包括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妇产疾病、肿瘤、儿科疾病、中医重大疫病、精神心理疾病等领域。根据申报情况,择优确定第四批临床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条件

1.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在申报领域的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条件,临床技术水平在申报领域内处于省内领先,全面开展临床诊疗技术研究,能够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2.具备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能够组织做好临床诊疗技术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提高我省临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二)人员结构条件

1.临床研究中心负责人现为申报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学科带头人,且围绕申报领域有主要时间精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工作(每年不少于2∕3的时间在中心工作)。在建设期内(一般为3年,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要申报,应当由申报单位出具允许申请且能确保建设任务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延迟退休)。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是指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副高级或副处级以上女性可到60周岁,院士年满70周岁。现任人大、政协委员的,其退休年龄按相关规定执行。延长退休年龄应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并附审批文件。

2.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才队伍,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我省相关学科的发展。

(三)现有基础条件

1.临床科研成果显著。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处于省内同一领域领先水平,在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或专科特色优势明显,门诊量、床位数位居全省前列,得到同行公认。

2.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为扎实的管理工作基础,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四)研究网络情况

1.构建协同研究网络。申报单位必须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医院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有从事健康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建设,并有较好的协同机制和合作基础。

2.医研企协同创新。申报单位能够联合企业形成医、研、企紧密结合的医学创新联合体,开展创新医药产品、医疗器械的开发和高质量、高水平的临床研究、疗效评价研究以及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向下游产业转化,助力健康产业发展。

3.资源紧密共建共享。申报单位能够充分联合成员单位共建共享医疗设备、医疗数据资源和生物样本资源等,做好与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有效衔接。

三、有关事项

1.每家医院每个领域限申报1个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总申报数不超过2个;第3批未评审领域已申报的中心保留申报指标,不占本次申报名额,需根据新的申报建设要求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可调整申报领域、中心负责人等。

2.临床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为申报主体,申报时应初步明确合作企业。临床研究中心评审结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网络成员单位名单和建设实施方案,省科技厅会同依托单位予以论证确认。申报材料采取回避原则,一般不出现除申报单位以外的医疗机构名称或具体人员信息。

3.临床研究中心名称应根据申报领域以疾病或脏器名称命名,不宜切口过小、范畴太大或突出治疗技术等具体内容。

4.申报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的优势,填报时间范围为近5年(截至申报截止日);项目和奖项的级别为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奖项获批单位、专利权人为申报单位。应在申报系统上传齐全的佐证材料,其中项目材料应提供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或验收证书,伦理审查委员会、生物样本库应提供成立或获批文件,获奖情况应提供获奖证书,专利情况应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及转化合同,临床诊疗指南、标准等科技成果应提供正式发布版本。

5.三级甲等医院和申报领域的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条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6.申报单位和申报中心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要求,奉守科研诚信,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申报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相应失信责任,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诚信管理、监督和调查处理。申报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出具科研诚信承诺函经系统报送省科技厅。中心负责人资格条件(年龄、在编在职、时间精力、是否退休或延退办理具体时间和审批期限等)应在申报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经申报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注明“申报单位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自愿放弃本单位本年度的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资格,并记入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8.申报中心负责人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对本人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内容作出诚信承诺并签字,同时注明“本人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自愿放弃本年度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资格,并记入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9.本次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申报和推荐审核均通过网络进行。申报路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进行。请申报单位先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后点击“部门服务”,选择“省科技厅”—“按责任处室”—“社会发展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在线办理”进行申报。审核推荐路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择优推荐,请通过“科技大脑”—“管理登录”—“审核”—“推荐上报”。网上申报自3月10日开放,截止日期为4月6日24时。最终认定结果将发布在我厅门户网或申报网页,不再逐一通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项目管理中心都康飞、张玮,联系电话0571-87051059、0571-81051499;

网络申报技术支持电话0571-87054113;

社发处温向明,联系电话0571-87057036。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6日


关于开展杭州市2021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质量,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6〕88号)的规定,现将2021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6.企业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方式

1.申报时间:2021年3月-10月,分批认定。

2.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登入浙江科技大脑(http://www.zjsti.gov.cn/),点击右上角的“法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登录后页面跳转回浙江科技大脑,点击“办事大厅”,选择“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选择业务办理--企业申报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四、其他事项

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位,如满足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请一并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流程参考:http://www.hhtz.gov.cn/art/2020/7/20/art_1485818_51682923.html

五、咨询电话:

区科技局 金鑫 88162553

技术支持 陶砾 87054113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截止时间为常年申报


关于开展2020年度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年度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发展情况,提高对我市科技型初创企业服务的精准度,进一步推动科技型初创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杭科高〔2020〕71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年度数据填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纳入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体系且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包括2018年(含)以来认定的雏鹰企业、青蓝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2019年认定的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填报内容

企业经营情况,创新能力情况(包括人力资源情况、知识产权获得和成果产出情况、企业资质),企业发展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存在困难与建议)。

本次数据统计时段: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三、填报程序

1.企业填报。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d.zjsti.gov.cn/ccphangzhou/)进行网上申报。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企业用户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的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进入首页的“年报统计”--“雏鹰计划”企业年度数据模块,填写相关数据。企业网络填报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2.各区、县(市)科技局审核上报。各区、县(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完善相关数据后上报市科技局。上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四、相关要求

1.根据《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杭科高〔2020〕71号)要求,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取消企业享受上年度的贷款贴息资助资格。

2.各区、县(市)科技局要切实抓好年度数据填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知督促处于培育期内的“雏鹰计划”企业及时填报相关资料。同时,为加强对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的跟踪和服务,请各区、县(市)科技局积极发动2010年-2017年认定的“雏鹰计划”企业填写年度发展情况,为下一步实施精准科技扶持提供依据。

五、咨询电话

1.杭州市科技局高新处 康智勇  87060184

2.系统问题咨询电话  陶 砾 87054113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关于开展2021年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型初创企业成长,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助推我市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杭科高〔2020〕7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2015年3月11日-2020年3月10日之间,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且申报时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

3.企业上年度职工数不少于10人,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4.企业研发经费单独建帐,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5.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至少一项Ⅱ类及以上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d.zjsti.gov.cn/ccphangzhou/)进行网上申报。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企业用户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的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进入“市认定类--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模块填写《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申请表》,并上传佐证材料。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28日。经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佐证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报各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留存,申报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2.审核报送。各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企业申报条件、运营状态以及上年度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等进行审核,并通知企业完成网上补充完善材料。各地科技管理部门网络推荐截止时间为5月20日,推荐截止后,不设材料补正环节。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于5月21日前,将纸质推荐函和《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推荐汇总表》(均加盖公章)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其他事项

1.为有序推进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根据当年市财政预算,“雏鹰企业”认定数量为800家左右。

2.本次评审采取网络评审,择优认定,请各申报单位认真核实网络填报数据。

3.为避免在申报截止日由于企业同时申报而造成系统无法提交材料的情况,请各申报企业早做准备,尽量提前提交网络申报材料。

四、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市科技局高新处: 康智勇 联系电话:87060184

王立华 联系电话:85394613

(二)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咨询电话:

序号

区、县(市)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

上城区

87099631

2

下城区

金信军

28910613

3

江干区

汪珠亮

86972240

4

拱墅区

林佳霖

88259497

5

西湖区

伍海舟

85112750

6

滨江区

88162553

7

萧山区

吴颖芳

82898281

8

余杭区

马田园

86242942

9

富阳区

李露茜

63323730

10

临安区

陈文奇

63758628

11

桐庐县

刘伟秋

58508190

12

淳安县

叶丽琴

64824524

13

建德市

徐炎敏

64733644

14

钱塘新区

屠佳阳

82985357

15

西湖风景名胜区

朱琦伟

87173417


(二)网络技术咨询

陶 砾 联系电话:87054113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8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类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

二、申报条件: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含外籍)院士,以及同杭州市A(B)类人才有科技项目合作的区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

三、资助政策:按2021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号)政策资助。

1、建站资助。院士工作站:新认定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专家工作站:新认定为市级A类、B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建站资助。

2、建站考核。院士工作站:建站一年后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优秀 、合格的,市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区按1:1配套资助;每多引进1位院士进站,区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在站院士,市按每人每年10万元予以资助。专家工作站: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合格的,A类、B类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区按1:1配套资助。

3、市升省级:由市级成功升至省级的院士工作站,省、市、区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资助。

4、考核评优:省级院士工作站三年周期性绩效考核为优秀的,省、区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被评为市级优秀院士工作站,市、区分别均给予20万元奖励。

四、联系方式

意向申报、政策咨询请联系区科协,联系人:李明达,电话:87703430,15658880998,邮箱:63805177@qq.com。

或将意向申报回执发送到上述邮箱,截止日期4月16日,欢迎大家踊跃申报。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16日


关于开展2021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拟在本年度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好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与辅导,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申报条件: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详见附件3),拟在2021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

注:已在2021年1-2月填写过预申报调查问卷的企业不用重复填报

2、区域政策支持: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资金奖励(市、区各30万),新引进国高企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国高企给予区级奖励10万元(若市级奖励政策延续则共计20万元)。

3、资料报送:请2021年新申报国高企相关负责人及时加入QQ群:1073232431,并于2020年4月9日前将附件1、2在QQ私信发送给黄诗涵老师。

联系人:李 丽 87703294

请各街道、平台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服务的工作方案》(区办[2019]8号)文件要求,做好辖区内国高企的培育、服务工作。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9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杭州高新区(滨江)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 “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鼓励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参与并购重组,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号)和《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杭州高新区(滨江)2021年度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具有上市意愿的法人企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受理的;

2、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

3、拟在境外上市并与中介机构签订相关上市协议;

4、发展势头良好、有明确上市计划,已与中介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合作协议、业务约定书或服务合同,且上一年度净利润原则上达1000万元以上;

往年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需重新认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需注册在我区。

二、认定材料

1、杭州高新区(滨江)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基本信息表:主要内容为企业概况、股东结构、上市计划、企业高管等(附件2);

3、2019-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企业与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复印件;

5、员工持股平台信息表(附件1);

6、企业简介(一页A4纸)。

申报企业请将以上所有文件按要求准备纸质材料并装订成册(一份),于2021年3月26日前报送我局。并将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员工持股平台信息表以及企业简介打包命名为“企业名称-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申请”)发送邮件至674152928@qq.com。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截止时企业未完成2020年度专项审计的,可凭2020年12月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预申报,待完成年度审计报告后补报。

2、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原则上半年后需向区金融办报送上市工作阶段性进程,如有最新进展情况请第一时间上报。

报送地址:滨江区政府主楼4楼1429室(江南大道100号)

联系人:赵今巾 81185856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6日


关于开展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服务载体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创新券使用范围,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号)文件规定,现开展2021年度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服务载体(以下简称区级载体)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可开放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的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注:已列入省、市级创新载体无需备案。

二、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国家或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的产品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企事业单位。

2. 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中小企业、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截止时间

2021年3月31日。

四、受理程序

(一)请申报单位邮寄提供以下纸质材料一份,需装订成册(电子文档发送至:bjqkjjcyk@163.com,主题:区级载体备案+企业名称)。

1. 《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服务载体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2. 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

3. 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4. 服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学历、职称情况;

5. 《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服务载体备案设备明细表》(附件二);

6. 《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券服务载体备案承诺书》(附件三)。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玉龙 87703254;

地址:滨江区江南大道328-1号102室。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放水养鱼”计划培育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充实企业培育库,重点扶持一批细分市场有竞争优势、成长性好、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企业,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制造业、民营经济在全国的领先地位,根据《浙江省“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培育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培育企业申报和遴选工作。

此次评选设营业收入(2020年企业营业收入0.5亿-4亿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生命健康、新材料等三大领域的优质企业年营业收入下限可降至20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2020年占比2.5%以上)、税收(2020年增速15%以上)3项硬性遴选指标,其中拟上市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列入培育名单。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 http://zj87.jxt.zj.gov.cn:8084),在线填写《2021 年度浙江省“放水养鱼”培育企业入库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网上申报时间为3月15日至3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企业应如实、完整填写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虚假填报骗取政策支持,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区经信局联系人:赵海霞  电话:81187997。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