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息主体: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182号(南岸晶都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监督责任人。执法队员于2020年07月01日15时20分进行检查时,发现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182号(南岸晶都小区)垃圾收纳点有一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有包装袋等其他垃圾,当事人未做好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之规定。
窗体底端
2021年07月23日,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7月23日
不良信息主体: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182号(南岸晶都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监督责任人。执法队员于2020年07月01日15时20分进行检查时,发现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182号(南岸晶都小区)垃圾收纳点有一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有包装袋等其他垃圾,当事人未做好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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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3日,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