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管委会 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7-0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1. 推进专利战略

鼓励专利授权。区内企事业单位、区内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2. 推进品牌战略

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新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单位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分别给予单位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3.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认证成本费用奖励。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

4. 鼓励专利创新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企业参加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大赛,获得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5. 鼓励标准创新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者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6.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质押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等保险,每项给予50%的保费资助,每类最高10万元。

7. 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审核,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50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5次以上的,奖励50万元。

每年择优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5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1个项目。

每年择优开展专利产业化项目10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2个项目。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8.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9.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联盟

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给予开办经费补贴30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10.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区内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 001- 2021)获得A级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500平方米(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

11.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10万元、个人10万元奖励;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5万元、个人5万元奖励。

12.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对承建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区内企业50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审核同意,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对象须为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的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财政级次在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为专利统计在高新区(滨江)的国家、省、市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个人。享受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人须为第一权利人。

2.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6号)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202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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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 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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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1. 推进专利战略

鼓励专利授权。区内企事业单位、区内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2. 推进品牌战略

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新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单位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分别给予单位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3.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认证成本费用奖励。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

4. 鼓励专利创新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企业参加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大赛,获得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5. 鼓励标准创新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者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6.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质押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等保险,每项给予50%的保费资助,每类最高10万元。

7. 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审核,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50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5次以上的,奖励50万元。

每年择优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5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1个项目。

每年择优开展专利产业化项目10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2个项目。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8.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9.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联盟

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给予开办经费补贴30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10.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区内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 001- 2021)获得A级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500平方米(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

11.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10万元、个人10万元奖励;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5万元、个人5万元奖励。

12.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对承建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区内企业50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审核同意,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对象须为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的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财政级次在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为专利统计在高新区(滨江)的国家、省、市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个人。享受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人须为第一权利人。

2.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6号)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人 民 政 府

202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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