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转业复退军人,在市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且登记注册5年以内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贷款,按时还本付息后,对市区户籍的转业复退军人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群实行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简称)-150BP(“基点”的简称)以上部分贴息。个人贷款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LPR +300BP。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除由户籍所在农村经济合作社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区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借款人应持续在其所创办的经营实体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月份不予贴息。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
申请时间:借款人在贷款期满并按时还本付息后可提出贴息申请。
申请地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向营业证照注册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向受理其贴息资格认定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
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或加入网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借款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3月18日至12月31日的,可参照《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261号)第二十五条“先付后贴”的办法。贴息的贷款本金不超过购车发票载明金额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限额。对市区户籍的转业复退军人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群实行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简称)-150BP(“基点”的简称)以上部分贴息。个人贷款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LPR +300BP。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地点:向借款银行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贴息
申请时间:借款人在贷款期满并按时还本付息后可提出贴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