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打造“幼有善育”的幸福生活示范区。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通过积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多方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力度,力争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新增1家产业园嵌入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覆盖率达到80%以上;每千人口拥有婴幼儿托位数达到3.0个。

到2022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2%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社区婴幼儿成长驿站覆盖率达到100%;培育3家示范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90%以上;培育10家示范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拥有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6个。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 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岗位、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社发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各街道)

2. 加快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完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加大科学育儿指导力度,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融合教育、医学、心理三大领域资源,成立科学育儿专家团队,线下每年举办科学育儿指导活动不少于100场,线上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对有需求的适龄婴幼儿家庭全覆盖,区属公办幼儿园提供不同阶段的幼儿教学课程,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化指导。(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社发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3. 创新婴幼儿保健服务模式。加快数字化改革,多跨协同推进儿童保健应用场景建设,完善治理端、服务端和医生端功能,实现婴幼儿健康闭环管理。推进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开展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等服务,为有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加快建立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区府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社发局)

(二)增加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给

1.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房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构建婴幼儿照护15分钟服务圈。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15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 4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相对集中配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街道,由街道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社发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各街道)

2. 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已建成居住区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原则上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10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 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力争在2025年之前配置到位。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建管中心)、区规划资源分局、各街道〕

3. 推广婴幼儿成长驿站模式。整合利用现有资源,以专属或共享固定室内场地的方式,加快社区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积极探索长效运营模式,提供嵌入式、菜单式、分龄式的多元照护服务,加大宣传推广,最大限度发挥婴幼儿成长驿站的作用,切实改善婴幼儿照护的社区支持环境。(责任单位:区社发局、各街道)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一批专业化、高品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多元化服务。引导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社发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各街道)

2. 增加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开展托幼服务一体化研究,探索托幼服务一体化模式。新建公办幼儿园原则上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利用存量资源开设托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社发局、区规划资源分局)

3. 加快产业园嵌入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在有需求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建设嵌入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社发局、区总工会)

4. 加强政策扶持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研究制定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通过采取提供一次性建设补助、房租补贴、收托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重点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对示范引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奖补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减免相关税费。(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社发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各街道)

(四)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体系

1. 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区人力社保局(党委编办)或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共享至社发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向社发局备案。社发局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党委编办)、区社发局、区市场监管局〕

2. 建立综合监管机制。街道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机构的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平台,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道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街道牵头联合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予以查处。定期向社会发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级评估工作,积极培育示范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政府办(数据资源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社发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3. 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建设要求,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社发局、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区消防大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街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成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承担政策咨询、机构备案、质量评估等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实施婴幼儿照护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每年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不少于72课时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40课时的职业道德教育。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探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诊疗、儿童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三位一体”改革创新。鼓励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助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信息支撑。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运行情况、质量评估、人员情况等信息进行全程动态管理。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区社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

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数据资源局)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定价指导。

区经信局负责鼓励和引导产业园建设嵌入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区教育局负责承担区域托幼一体化工作,协助做好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从事照护服务的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协助指导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负责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事项目录,指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制定并实施相关扶持奖励政策。

区人力社保局(党委编办)负责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构和人员,协调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区住建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施工许可项目(装修)质量监督,做好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安置区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源供给。

区商务局负责协助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社发局负责牵头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扶持措施,实施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审查、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急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区统计局负责统计区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域内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区总工会负责鼓励和帮助各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职工科学育儿知识培训推广工作。

区妇联负责科学育儿的宣传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在新建居住区规划条件中,按照省市有关标准,落实相关配建要求,做好存量建筑物举办婴幼儿照护设施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审批。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机构的扶持,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

各街道负责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

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