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息主体: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05日15时05分,本机关长河中队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滨江区儿康路与平乐街交叉口东南侧省食品药品检验大楼项目生活区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该生活区已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笋壳等易腐垃圾。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2年01月18日,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1月18日
不良信息主体: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05日15时05分,本机关长河中队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滨江区儿康路与平乐街交叉口东南侧省食品药品检验大楼项目生活区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该生活区已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笋壳等易腐垃圾。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2年01月18日,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