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滨政复〔2021〕2号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荆慰,局长。

申请人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一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