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杭州市统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统计管理制度,完善基层统计业务规范,强化基层统计保障条件,制定杭州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一、统计组织建设

(一)区、县(市)政府统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着重加强专业统计人员力量,建立完善AB岗制度,专业统计人员的工作变动应提前一周向市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室报备,在市统计局专业处室的指导下完成资料及业务的交接;加强基层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建统计执法监督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统计法治工作;全局持有统计执法证人员不少于3人;做好统计执法证申领、注销等相关工作,每200家“四上”企业,配备统计执法证持有人员不少于1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规定,在普查期间,各区、县(市)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并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市)统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构领导,同时应当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统计人员的管理;指导产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平台做好统计工作;加强统计调查员管理,规范大型普查、抽样调查辅助调查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监管等工作。

(二)乡镇(街道)、村(社区)统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设置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岗位,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明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1名,落实与统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统计人员,其中: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超过20家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工业统计人员,投资项目超过20个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投资统计人员,贸易、服务业“四上”企业超过50家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三产统计人员,有农业统计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农业统计人员。落实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按要求做好辅助调查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监管等工作。加强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管理,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在县级统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统计资料和业务工作交接。产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平台参照乡镇(街道)落实统计工作,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村(社区)应落实政府购买统计调查服务,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进一步完善村(社区)统计网络。全面开展基层统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现“四上”企业全覆盖,定期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和业务指导。

(三)区、县(市)部门统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及时告知本部门统计人员调整变化情况。

(四)统计调查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要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企业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在乡镇(街道)统计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统计资料及业务工作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

二、统计制度建设

(五)健全完善基层统计工作制度。

区、县(市)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完善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数据质量管控、调查员管理、统计数据发布、统计资料管理等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营造用制度管人、管事、管书的良好氛围,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乡镇(街道)、村(社区)统计机构要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催报、数据核查、调查对象管理、统计资料管理、统计业务岗位责任、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统计工作保密、统计人员考核等制度,建立完善企业走访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等,规范开展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六)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台账。

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推动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督促指导企业使用电子统计台账,解决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计人员要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等情况。

乡镇(街道)、村(社区)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工作台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将工作成果及时归档,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建设,保证统计工作的延续性。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依法保存2年;应当配置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机构要求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

三、统计业务建设

(七)加强基层统计人员教育培训。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入职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方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培训工作向基层统计业务人员倾斜,充实丰富统计培训内容,改进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提高基层统计培训质量和效率,不断培养提升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区、县(市)级统计机构应对乡镇(街道)及主要经济部门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每年不少于1次;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其中:线下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业务能力测试不少于1次;确保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具备相应的统计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乡镇(街道)要深化统计调查对象管理模式改革,以网格化管理为抓手,实现统计调查对象常态化管理。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制定调查对象管理、培训计划,对调查对象开展普法宣传、业务培训、工作交流、信息咨询等活动,提高基层统计队伍凝聚力,确保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计人员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能准确理解统计报表指标含义,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依法高质量完成统计报表任务。对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新入库单位(项目)统计负责人及新入职企业统计人员应单独组织业务培训。区、县(市)统计机构要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网格活动,每个网格每年不少于4次。

(八)明确基层统计职责任务。

区、县(市)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依法做好统计调查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落实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上报、评估、分析、发布等任务。做好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维护更新工作,做好调查网点、调查样本的维护、管理工作。推进本地区统计信息化建设。督促指导管理辖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统计工作,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乡镇(街道)、村(社区)统计机构(人员)应当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完成上级统计机构的查询、审核等任务,确保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数据。统计人员要做好数据评估,及时梳理工作成效,总结工作经验,做好资料归档。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完成大型普查工作任务,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保障工作

(九)加强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

区、县(市)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府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力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积极推进统计数字化改革。

乡镇(街道)要围绕企业统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积极探索组织统计工作的新方法、新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升统计工作效能。企业应当及时配备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畅通的网络环境。

(十)推动地方政府统计责任落实到位。

区、县(市)统计机构应当持续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意见》《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对新形势下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完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长效工作机制。

(十一)加大基层统计经费保障力度。

区、县(市)统计机构应当推动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统计资源向基层倾斜力度,综合考虑财力情况、物价水平和工作实际,做好对村(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工作;深入推进统计网格化管理工作,区、县(市)统计机构和乡镇(街道)要为网格活动提供政策保障,实现网格活动常态化,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十二)加强基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区、县(市)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基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全年对辖区内“四上”企业(项目)现场数据核查不少于10%,执法检查不少于3%。

乡镇(街道)、村(社区)统计机构(人员)应当督促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坚决拒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协助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全年对辖区内“四上”企业(项目)现场数据核查不少于50%。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统计局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与市财政局共同完善基层统计调查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加大对调查网点建设、维护、管理等支持力度。同时,将各区、县(市)统计机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统计局系统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

区、县(市)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抓手,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科学谋划、统筹推进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要加强对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分类指导,确保基层基础建设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要做好动态跟踪、节点控制和日常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全力推动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

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将统计工作纳入班子议事日程,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研究部署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