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4项)

序号

中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1

188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省级执行内容中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部分授权市生态环境局

2

190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修订)》


3

192

排污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

4

193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5

197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6

20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部分为审批,部分为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事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7

203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部分为审批,部分为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事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

204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

206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0

20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11

208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2

209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3

220

辐射安全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部分审批,部分为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

除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不含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外的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均由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生态环境局核发。

14

221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事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转让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辖区内所有放射性同位素均由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