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2〕2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孙灿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何某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不服,于2022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案前调解未果,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口头和短信通知处理结果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8月5日入职于第三人某小区小区物业管理处担任水电工,入职申请表格中约定: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8小时(早8点至12点,晚13点至17点),每月工资4000元。因用人单位工程部人手短缺,工作量大,其需经常加班,自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11天,周末加班30天,但用人单位并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此外,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将上述情况向被申请人反映,但被申请人仅以口头、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属违法行使职权且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与杭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立即组织调查。经查,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天数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不被杭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认可。其次申请人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则认为申请人因旷工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并提供相应证据。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以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将双方的争议点以及其维权途径当面告知申请人后于2021年12月28日又再次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予以告知。二、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案件调查处置形式合法。在案件调查中,被申请人及时通过面谈、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案件进展情况,并针对双方存在的争议告知其维权途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未对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作明确要求,故被申请人处理结果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杭州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加班费用以及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组织调查发现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对加班费用的天数以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存在争议,被申请人要求用人单位针对申请人的加班费用进行核算。此外,申请人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认为申请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2月2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对其受理的上述投诉案件予以撤销立案处理并将救济途径当面告知申请人。12月27日、28日被申请人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再次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身份证、询问笔录、视频记录、加班统计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考情表及工资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情况说明、告知短信、电话录音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作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处理辖区内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投诉的职责。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的投诉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本案中,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加班费用的计算方式、天数以及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均存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解决。又根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第六条以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可撤销立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撤销立案并将双方的争议焦点、查处情况以及可向劳动仲裁庭提起仲裁的维权途径通过面谈、电话以及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程序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投诉、调查、告知调查结果、撤销立案,行政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何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