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2015年12月,省政府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公安机关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具体举措,是全面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上来,在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主动当好参谋,切实发挥牵头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落实分工、加强协作,全力推进《实施意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早见成效。

二、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县(市)、大中城市、特大城市三种类型,分别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设区市城区,可以参照实行县(市)的具体落户标准。流动人口总量超过本地户籍人口三分之一且城区人口50万以上的县(市),可以参照实行所在设区市城区的具体落户标准。杭州、宁波、温州3个市,可以研究制定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其他设区市和县(市、区)现行有关积分落户制度一律停止执行。要认真落实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人才城镇落户率和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进一步放宽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镇落户的条件限制,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限制,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符合我省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适应我省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要合理界定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根据我省实际,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要求、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具体范围和条件。杭州市城区可以结合实际,对租赁房屋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

三、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要在认真排摸本地农村地区户口登记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全面解决农村地区出生未报、婚嫁未迁、死亡未销、重复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应登未登、应迁未迁、应销未销、应纠未纠户口问题,妥善处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自理口粮等其他历史遗留户口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改革区域内定人、定户、定位。要按照城镇待遇可享受、农村权益可保留、农村利益可流转,以及公民经济身份与社会身份相分离、经济身份长久化、社会身份属地化的原则,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打消农民进城镇落户的后顾之忧。要研究制定城乡间户口迁移的政策规定,既维护公民自主定居的权利,又保证迁移政策的延续性,不引起城乡人口的大进大出、剧烈变动。要制定实施好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关的户籍数据备份、转换、使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方案。各地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同时,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

四、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要认真学习省人大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掌握立法内容,领会立法实质,明确执法要求,抓紧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机制,推进社会主体登记报送责任落实,推广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依法强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全面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及有关情况。要积极推动各地政府合理确定居住证申领条件,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具体待遇,建立健全居住证持有人量化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要抓紧修订完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便利的具体实施办法。要组织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情况调查摸底,开展居住证卡载功能对接,落实相关业务、技术和硬件保障,全面实施IC卡式居住证。

五、加快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要将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实有人口管理内容,纳入社区民警日常性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民警采集为主、户籍民警采集为辅的人口管理信息采集维护工作机制。要按照主动提供、依规认定、信息共享、有限出具的原则,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摸索规范业务受理、信息采集、关系认定、数据使用、证明出具的政策规定、技术保障和具体方法,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公民亲属关系认定工作。要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建立集户口登记、证件办理、网上审批、电子档案、决策分析、动态监管等功能于一体的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户籍业务管理信息省级集中,推行全省户口网上办理。要推动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和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大数据分析和信息比对技术应用,增强人口信息服务政府行政管理、公民权益保障和公安现实斗争的效能。

六、协同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政策梳理,加快推进相关经济领域配套政策的立、改、废。要深入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和财政增支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抓紧提出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报请党委政府审批。要总结推广本地试点县(市、区)改革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市、试点县(市、区)先进做法,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改革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并按照“先确户、再确权”“先确权、再户改”“先出台配套政策、再户改”的原则,成熟一个县(市、区)推开一个县(市、区)的改革,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全面推开市域范围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七、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抓紧清理已出台的、与国家和本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文件,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深入摸排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且只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具体办法按照我省即将出台的贯彻意见执行。

八、改革创新户籍管理便民服务措施。要认真落实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要严格执行省厅户籍管理十二项便民服务措施,持续推出群众急需的便民举措。要梳理精简群众办理户籍业务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工作意见,着力解决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遇到的各类问题。要积极引入“互联网+”理念,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探索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档案数字化管理等基于大数据应用的便民服务创新项目,尽可能地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真正“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充实市、县(市、区)两级专门指导力量,落实执法主体规定,推行户口管理岗位技能等级认证,健全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机制,推进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

九、认真做好城乡人口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城乡人口统计口径和统计方法,建立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地开展人口统计,如实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严禁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搞数字游戏。要规范户口迁移业务办理,准确标注户口迁移的变动类型和迁移前后城乡属性。要根据本地行政区划调整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人口信息对应的区划代码、城乡属性和归属单位。要认真开展户籍人口迁移变动情况分析,及时提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