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区域水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浙水法〔2019〕1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浙水保〔2019〕3号)及《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全面加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林水〔2022〕88号)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区浦沿街道、西兴街道、长河街道、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智慧新天地等完成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实行“备案+负面清单制”管理:对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对负面清单以内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现将负面清单公告如下:
一、入驻滨江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其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登记表管理,需单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1)区域内单体项目在区域外单独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或临时施工场地的;
2)跨越、穿越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
3)区域内单体项目征占地面积超过50公顷(含)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含)的;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情形。
二、入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备案标准和条件
1)后期企事业单位入园后,需填报登记表报滨江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施工期间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施工要严格控制工程范围,设置围墙将项目区围成一封闭的场所,减少对周边的影响。
3)工程建设期做好临时排水、沉沙措施的布设,排到项目区汇水,尽量综合利用土石方。
4)施工期间需做好临时堆料和堆土的防护工作。
5)入园企业需在项目施工出入口设置专用洗车池,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防止土方散落项目区外道路造成的流失。
6)工程弃土需妥善处置,选择合法的处置途径和处置场地,尽量用于周边项目综合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由专业渣土运输与处置单位运至合法渣土消纳场地,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禁止乱弃滥倒。
7)尽可能增加植被面积并引导雨水流入植被覆盖区,设下凹式绿地,室外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采用透水铺装地面,增加雨水入渗,减少地表径流量。
8)施工期间加强管理,规范施工,施工生产污、废水单独收集处理,场地临时排水做好沉沙措施,避免直接汇入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内。
附件:《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林水〔2022〕88号.pdf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