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来源: 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2-12-30 11:03 点击率:

一、项目编号:32022042922249652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钱江湾小学乐器的在线询价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B幢2号1202-111室            

被投诉人:杭州市钱江湾小学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西浦路1453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    

采购方以“1.所提供样品与报价单不符,报价为钢片琴,样品为铝片琴。2.在未事先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招标方认为其默认同意所有招标商务条款。现预中标供应商未提供商务条款中提供原厂授权函和质保函。”取消我公司在线询价结果没有法律依据。

二、投诉请求    

按照相关法律文件,承认在线询价结果并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对采购方负责人作出处罚。    

被投诉人杭州市钱江湾小学辩称    

我校乐器采购在线询价项目(编号:32022042922249652)预中标单位为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后,该公司根据商务条款向我校提供样品及报价单,后我校根据以下两条理由取消了采购结果:    

1.所提供样品与报价单不符,报价为钢片琴,样品为铝片琴。   

2.在未事先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招标方认为其默认同意所有招标商务条款。现预中标供应商未提供商务条款中提供原厂授权函和质保函。我方向鑫绚网络公司进行说明后取消了本次询价采购结果,鑫绚网络不同意我方取消采购结果,并向我方发出质疑函,后我方已向对方回复。现该公司再次向区财政监督局进行投诉,理由之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该公司辩解样品之一的钢片琴为定制产品,为非常规产品,故样品以铝片琴代替。根据该条款,我校不得因样品不符取消其中标资格。   

我方认为:以上理由不成立。样品初验时,鑫绚网络提出样品之一的钢片琴为定制产品,无法马上提供,我方因无法当场确认其理由是否属实,故只同意其后期提供钢片琴,但之后我方经与厂家求证,厂家证实钢片琴为公司正常生产的常规产品,无需定制,且厂家已向我方出具证明,故我方认为鑫绚网络在此问题上存在欺诈嫌疑。另,在样品初验时,该公司未主动说明样品并非我方采购的钢片琴,而是我方人员提出质疑时该公司人员才承认提供的样品为铝片琴,而铝片琴价格和钢片琴相差较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虽规定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但该公司提供的样品根本不是钢片琴,且未主动说明,如我方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有可能会被其蒙骗,故我方认为该公司存在以次充好的嫌疑。

鑫绚网络理由之二:该公司报价为正偏离,并未因为价格低而提供低档次产品。    

我方认为:以上理由不成立,上述情况已说明,该公司并未提供我方需采购的产品,以次充好,且在我方质疑后以钢片琴需要定制的虚假理由予以回复。且该公司并未响应我方提出的所有品牌要求,我方认为该公司提供的产品价格虽低,但同时档次也偏低,且在样品阶段就出现此类问题,我方对其已失去基本信任。

鑫绚网络理由之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我方即便有正当理由确需撤销成交结果的,也应当与投诉人协商一致。我方未与其协商一致,故撤销成交结果违法。    

我方认为:以上理由不成立,我方已尽力与其沟通,同时回复其质疑,但其不接受我方回复,自认为己方懂法律而我方不懂法律,且非常强势,以投诉、打官司等相威胁,故我方无法与其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我方认为只能将裁决权交予采购主管单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杭州市钱江湾小学乐器的在线询价(编号:32022042922249652),采购预算为60万元。该项目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在线询价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收到项目相关质疑投诉,参与报价供应商6家,实质性响应品牌4家,预成交供应商为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月19日采购人杭州市钱江湾小学发起申请撤销采购结果。投诉人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6月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要求确认采购结果并签订合同。被投诉人杭州市钱江湾小学于6月13日收悉并于6月22日做出答复,放弃中标结果,终止采购活动。    

二、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关于采购结果的投诉,本机关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并于2022年7月14日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单位进行书面调查,被投诉人杭州市钱江湾小学于2022年7月20日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和天津市津宝乐器有限公司关于钢片琴为常规产品无需特殊定制的证明材料。滨江区教育局于2022年7月22日提供了相关意见。    

三、采购文件商务要求:1.预中标单位中标后三天内提供针对本项目所推荐品牌乐器:定音鼓、交响大鼓、管钟、钢片琴的原厂授权函和原厂质保函(原件)给采购方核对确认。2.预中标单位中标后三天内需携带报价品牌乐器:定音鼓、钢片琴样品到交货地点进行确认及测试。3.违约处理:供应商必须满足全部商务及技术要求,否则投标无效。一旦发现虚假响应,即使确认成交也将被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责任并向监管部门投诉。若供应商未按交货时间完成项目产品交付,每延迟一天处以合同金额百分之0.5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四、经核实,本项目响应截止前,未有供应商(包括投诉人)就采购文件商务要求提出质疑及投诉。    

五、投诉人对商务要求的响应情况为:

1、预中标单位中标后两天内需携带报价品牌乐器:定音鼓、钢片琴样品到交货地点进行确认及测试。

2、交货日期:确定中标合同签订完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送货、搬楼、安装、调试、验收等相关工作。

3、售后服务:提供专业工程师7*24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故障,只换不修。

4、一旦发现虚假响应,即使确认成交也将被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责任并向监管部门投诉。若供应商未按交货时间完成项目产品交付,每延迟一天处以合同金额百分之0.5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5、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落实的保障措施。    

六、投诉人对钢片琴的响应情况为:津宝,JBBL-632A,音板数量:30;琴键材质:钢;琴键安装:单头固定;音域: 21/2(G5-C8);音板材质:铁;音板尺寸:32mm;音频:A=442 Hz;琴长:81.5cm;琴宽(高音侧):28.6cm;(低音侧):51.8cm;高度:12.4cm;重量:21kg。    

七、被投诉人提供了天津市津宝乐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天津市津宝乐器有限公司(生产商名称)是根据中国依法正式成立的,现证明我司生产的钢片琴(JBBL-632A)为我公司正常生产的常规产品。无需特殊定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采购人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在线询价采购的,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询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询价单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询价单载明的采购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并且报价最低,对询价单载明的采购需求未实质性响应或者非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投诉人对钢片琴材质响应为钢,但提供的样品材质为铝;对询价单商务要求“预中标单位中标后三天内提供针对本项目所推荐品牌乐器:定音鼓、交响大鼓、管钟、钢片琴的原厂授权函和原厂质保函(原件)给采购方核对确认”未响应,不符合询价单要求,被投诉人以“1.所提供样品与报价单不符,报价为钢片琴,样品为铝片琴。2.在未事先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招标方认为其默认同意所有招标商务条款。现预中标供应商未提供商务条款中提供原厂授权函和质保函”为由撤销在线询价成交结果,并无不当。     

2、处理结果:投诉人关于杭州市钱江湾小学乐器的在线询价(编号:32022042922249652)项目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驳回投诉的行政处理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8月0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祝宁宁 

3、联系电话:87760039   

附件信息: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滨财采监字[2022]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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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32022042922249652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钱江湾小学乐器的在线询价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B幢2号1202-111室            

被投诉人:杭州市钱江湾小学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西浦路1453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    

采购方以“1.所提供样品与报价单不符,报价为钢片琴,样品为铝片琴。2.在未事先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招标方认为其默认同意所有招标商务条款。现预中标供应商未提供商务条款中提供原厂授权函和质保函。”取消我公司在线询价结果没有法律依据。

二、投诉请求    

按照相关法律文件,承认在线询价结果并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对采购方负责人作出处罚。    

被投诉人杭州市钱江湾小学辩称    

我校乐器采购在线询价项目(编号:32022042922249652)预中标单位为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后,该公司根据商务条款向我校提供样品及报价单,后我校根据以下两条理由取消了采购结果:    

1.所提供样品与报价单不符,报价为钢片琴,样品为铝片琴。   

2.在未事先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招标方认为其默认同意所有招标商务条款。现预中标供应商未提供商务条款中提供原厂授权函和质保函。我方向鑫绚网络公司进行说明后取消了本次询价采购结果,鑫绚网络不同意我方取消采购结果,并向我方发出质疑函,后我方已向对方回复。现该公司再次向区财政监督局进行投诉,理由之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该公司辩解样品之一的钢片琴为定制产品,为非常规产品,故样品以铝片琴代替。根据该条款,我校不得因样品不符取消其中标资格。   

我方认为:以上理由不成立。样品初验时,鑫绚网络提出样品之一的钢片琴为定制产品,无法马上提供,我方因无法当场确认其理由是否属实,故只同意其后期提供钢片琴,但之后我方经与厂家求证,厂家证实钢片琴为公司正常生产的常规产品,无需定制,且厂家已向我方出具证明,故我方认为鑫绚网络在此问题上存在欺诈嫌疑。另,在样品初验时,该公司未主动说明样品并非我方采购的钢片琴,而是我方人员提出质疑时该公司人员才承认提供的样品为铝片琴,而铝片琴价格和钢片琴相差较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虽规定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但该公司提供的样品根本不是钢片琴,且未主动说明,如我方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有可能会被其蒙骗,故我方认为该公司存在以次充好的嫌疑。

鑫绚网络理由之二:该公司报价为正偏离,并未因为价格低而提供低档次产品。    

我方认为:以上理由不成立,上述情况已说明,该公司并未提供我方需采购的产品,以次充好,且在我方质疑后以钢片琴需要定制的虚假理由予以回复。且该公司并未响应我方提出的所有品牌要求,我方认为该公司提供的产品价格虽低,但同时档次也偏低,且在样品阶段就出现此类问题,我方对其已失去基本信任。

鑫绚网络理由之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我方即便有正当理由确需撤销成交结果的,也应当与投诉人协商一致。我方未与其协商一致,故撤销成交结果违法。    

我方认为:以上理由不成立,我方已尽力与其沟通,同时回复其质疑,但其不接受我方回复,自认为己方懂法律而我方不懂法律,且非常强势,以投诉、打官司等相威胁,故我方无法与其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我方认为只能将裁决权交予采购主管单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杭州市钱江湾小学乐器的在线询价(编号:32022042922249652),采购预算为60万元。该项目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在线询价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收到项目相关质疑投诉,参与报价供应商6家,实质性响应品牌4家,预成交供应商为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月19日采购人杭州市钱江湾小学发起申请撤销采购结果。投诉人杭州鑫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6月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要求确认采购结果并签订合同。被投诉人杭州市钱江湾小学于6月13日收悉并于6月22日做出答复,放弃中标结果,终止采购活动。    

二、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关于采购结果的投诉,本机关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并于2022年7月14日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单位进行书面调查,被投诉人杭州市钱江湾小学于2022年7月20日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和天津市津宝乐器有限公司关于钢片琴为常规产品无需特殊定制的证明材料。滨江区教育局于2022年7月22日提供了相关意见。    

三、采购文件商务要求:1.预中标单位中标后三天内提供针对本项目所推荐品牌乐器:定音鼓、交响大鼓、管钟、钢片琴的原厂授权函和原厂质保函(原件)给采购方核对确认。2.预中标单位中标后三天内需携带报价品牌乐器:定音鼓、钢片琴样品到交货地点进行确认及测试。3.违约处理:供应商必须满足全部商务及技术要求,否则投标无效。一旦发现虚假响应,即使确认成交也将被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责任并向监管部门投诉。若供应商未按交货时间完成项目产品交付,每延迟一天处以合同金额百分之0.5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四、经核实,本项目响应截止前,未有供应商(包括投诉人)就采购文件商务要求提出质疑及投诉。    

五、投诉人对商务要求的响应情况为:

1、预中标单位中标后两天内需携带报价品牌乐器:定音鼓、钢片琴样品到交货地点进行确认及测试。

2、交货日期:确定中标合同签订完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送货、搬楼、安装、调试、验收等相关工作。

3、售后服务:提供专业工程师7*24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故障,只换不修。

4、一旦发现虚假响应,即使确认成交也将被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责任并向监管部门投诉。若供应商未按交货时间完成项目产品交付,每延迟一天处以合同金额百分之0.5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5、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落实的保障措施。    

六、投诉人对钢片琴的响应情况为:津宝,JBBL-632A,音板数量:30;琴键材质:钢;琴键安装:单头固定;音域: 21/2(G5-C8);音板材质:铁;音板尺寸:32mm;音频:A=442 Hz;琴长:81.5cm;琴宽(高音侧):28.6cm;(低音侧):51.8cm;高度:12.4cm;重量:21kg。    

七、被投诉人提供了天津市津宝乐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天津市津宝乐器有限公司(生产商名称)是根据中国依法正式成立的,现证明我司生产的钢片琴(JBBL-632A)为我公司正常生产的常规产品。无需特殊定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采购人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在线询价采购的,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询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询价单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询价单载明的采购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并且报价最低,对询价单载明的采购需求未实质性响应或者非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投诉人对钢片琴材质响应为钢,但提供的样品材质为铝;对询价单商务要求“预中标单位中标后三天内提供针对本项目所推荐品牌乐器:定音鼓、交响大鼓、管钟、钢片琴的原厂授权函和原厂质保函(原件)给采购方核对确认”未响应,不符合询价单要求,被投诉人以“1.所提供样品与报价单不符,报价为钢片琴,样品为铝片琴。2.在未事先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招标方认为其默认同意所有招标商务条款。现预中标供应商未提供商务条款中提供原厂授权函和质保函”为由撤销在线询价成交结果,并无不当。     

2、处理结果:投诉人关于杭州市钱江湾小学乐器的在线询价(编号:32022042922249652)项目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驳回投诉的行政处理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8月0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祝宁宁 

3、联系电话:87760039   

附件信息: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滨财采监字[2022]4-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