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编码 | 权力目录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330223095002 |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2 | 330223095004 | 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个人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3 | 330223095006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4 | 330223095015 | 对提供、使用不符合《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5 | 330223095016 | 对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艾滋病检测阳性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6 | 330223095019 |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7 | 330223072001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8 | 330223072002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9 | 330223072003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0 | 330223072004 |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1 | 330223072006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2 | 330223072014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3 | 330223072016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4 | 330223072017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且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5 | 330223119000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6 | 330223153000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7 | 330223004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
18 | 330223050000 | 对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用人单位未履行残疾防控责任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
19 | 330223046002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20 | 330223145000 | 对职责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尘肺病防治条例》 |
21 | 330223102007 | 对医师和药师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处方管理办法》 |
22 | 330223102001 |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处方管理办法》 |
23 | 330223102002 |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处方管理办法》 |
24 | 330223102006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处方管理办法》 |
25 | 330223102004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26 | 330223106001 |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
27 | 33022310600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非典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非典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非典监测职责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
28 | 330223067005 | 对采血浆站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对《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后,单采血浆站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对单采血浆站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29 | 330223067007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对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对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对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30 | 330223128000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31 | 330223161000 | 对医师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反兴奋剂条例》 |
32 | 330223131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33 | 330223172000 |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34 | 330223164000 |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35 | 330223013006 | 对医疗机构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36 | 330223013010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37 | 330223013004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38 | 3302230210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39 | 330223189000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40 | 3302231900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41 | 3302231910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42 | 330223193000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43 | 3302231940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44 | 330223192000 | 对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45 | 33022308300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或未按照规定设立卫生管理部门的,或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46 | 33022308300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47 | 330223083010 |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而继续营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48 | 33022308301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或未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49 | 33022308301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危害健康事故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50 | 33022308301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51 | 330223090001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
52 | 330223090002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
53 | 330223202000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54 | 330223203000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未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55 | 330223204000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56 | 330223205000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57 | 330223195000 | (杭州)对违反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58 | 330223069003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护士条例》 |
59 | 330223069005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规定护士配备低于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护士条例》 |
60 | 330223126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护士条例》 |
61 | 330223159000 | 对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护士条例》 |
62 | 330223063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63 | 330223016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64 | 330223059000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65 | 330223032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66 | 330223087001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67 | 330223087002 |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68 | 330223099003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69 | 330223099005 | 对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70 | 330223138000 | 对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71 | 330223149000 | 对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72 | 330223171000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73 | 330223098000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未按规定报告或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74 | 330223141000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开具药品的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75 | 330223151000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使用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76 | 330223125000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77 | 330223058000 | 对让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78 | 330223076007 |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79 | 33022307600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80 | 33022304300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
81 | 330223019000 |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82 | 330223123000 | 对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83 | 330223129000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84 | 330223134000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85 | 330223024000 | 对项目研究者违反规定,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86 | 330223051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87 | 330223027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违反规定,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88 | 330223105001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89 | 330223105002 | 对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90 | 330223105003 | 对供水单位(供水项目)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选址、涉及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91 | 33022310500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92 | 330223025000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93 | 330223045000 | 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94 | 330223118000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95 | 330223127000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96 | 330223133000 | 对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97 | 3302231350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98 | 330223147000 | 对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未依法依规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99 | 330223150000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100 | 330223152000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101 | 330223020000 | 对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102 | 3302230400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103 | 330223154000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104 | 330223163000 | 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未依规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未采取合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105 | 330223070010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
106 | 330223070018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
107 | 330223082001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108 | 330223101001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109 | 330223101002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110 | 330223002000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111 | 330223053000 | 对外国医师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112 | 330223097002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13 | 330223097003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14 | 330223097005 |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等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15 | 330223167000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16 | 330223170000 | 对港澳台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117 | 330223078001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消毒管理办法》 |
118 | 330223078002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消毒管理办法》 |
119 | 330223078004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消毒管理办法》 |
120 | 330223001000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
121 | 330223091000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122 | 330223074001 | 对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123 | 330223074002 | 对单位或个人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124 | 330223074003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125 | 330223074004 | 对单位或个人未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学生定期进行体格检查,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参加夜班劳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126 | 330223081001 | 对单位或个人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127 | 330223111000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128 | 330223136000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129 | 330223060001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30 | 330223060002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31 | 330223060004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32 | 330223060005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33 | 330223117000 |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血站管理办法》 |
134 | 330223017001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135 | 330223085009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36 | 330223085005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37 | 33022308500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38 | 330223085012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39 | 33022308501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40 | 33022308502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41 | 330223155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并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42 | 330223086001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43 | 330223086006 | 对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44 | 330223086003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备案范围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45 | 330223086004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46 | 330223166000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且责令其校验拒不校验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47 | 330223066002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等且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148 | 330223066008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149 | 330223142000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150 | 3302231440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151 | 330223012000 |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投诉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等且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
152 | 330223028000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153 | 330223041000 | 对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154 | 330223052000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155 | 330223062000 | 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56 | 330223022000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157 | 330223075000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158 | 330223084000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159 | 330223146000 |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160 | 330223044000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161 | 330223068001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162 | 330223068002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
163 | 330223018000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64 | 330223034000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65 | 330223037000 | 对医疗使用单位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66 | 330223073000 |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67 | 330223197000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68 | 330223196000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
169 | 330223005000 | 对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170 | 330223104007 |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171 | 330223104001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
172 | 330223033000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173 | 330223006000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
174 | 330223095005 | 对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
175 | 330223095017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的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
176 | 330223096001 | 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逾期不改正等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
177 | 330223096004 | 对单位爱国卫生未达标,逾期不治理或者经治理仍未达标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
178 | 330223096005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未进行卫生学评价,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
179 | 330223100001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未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的,或者医疗机构对就诊者的询问未及时作出答复等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
180 | 330223100002 | 对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
181 | 330223100004 | 对医疗机构未依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
182 | 330223015002 | 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
183 | 330223015003 | 对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
184 | 330223094001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185 | 330223094003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186 | 33022312200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187 | 330223124000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188 | 33022315800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189 | 33022302900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190 | 33022303500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191 | 330223162000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192 | 33022316800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193 | 33022318700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194 | 33022318800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195 | 33022307000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96 | 330223070009 |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97 | 33022307001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98 | 33022307001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99 | 330223070016 | 对单位或个人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200 | 330223070020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201 | 330223070021 | 对单位和个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202 | 330223070024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203 | 330223070030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204 | 330223070033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205 | 330223070019 | 对建设单位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206 | 330223070025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207 | 330223070028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造成传染病的医原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208 | 330223070035 |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209 | 330223070039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210 | 330223031000 |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211 | 3302230800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212 | 330223036000 | 对违反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13 | 330223086007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214 | 330223086005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215 | 33022308600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216 | 330223003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217 | 330223009000 | 对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218 | 330223093001 |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219 | 330223093003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220 | 330223093009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221 | 330223093011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222 | 330223160000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且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223 | 330223079003 |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224 | 330223064005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225 | 330223064002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226 | 330223064003 |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227 | 330223116000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228 | 330223130000 | 对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且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229 | 330223077002 |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230 | 330223054000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231 | 330223008000 | 对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232 | 330223011000 |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233 | 330223071002 | 对医师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234 | 330223071003 | 对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235 | 330223071007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236 | 330223071009 | 对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237 | 330223071012 | 对个人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238 | 330223198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239 | 330223199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240 | 330223201000 |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241 | 330223200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242 | 330223177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243 | 330223173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244 | 330223026000 | 对未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管理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对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治疗不符合规定、拒绝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45 | 330223030000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46 | 330223042000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47 | 330223049000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48 | 330223055000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49 | 330223056000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50 | 330223061000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51 | 330223065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52 | 330223103000 | 对隐瞒生产过程职业病危害或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材料、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不符合规定、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安排劳动者上岗不符合规定以及工作场所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53 | 330223107000 |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54 | 330223108000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55 | 330223092003 |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256 | 330223092004 | 对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257 | 330223092002 |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258 | 330223169000 | 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259 | 330223010000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260 | 330223092005 | 对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261 | 330223120000 |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262 | 330223156000 | 对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且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