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1〕8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春晓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剑平,理事长。

申请人胡某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当面申请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收悉。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杭滨残信告〔2021〕1号第二项“二、开展哪些相亲交友活动(针对轻、中、重度三类残疾人采用何种方法)”答复,认为被申请人近十年未开展残疾人相亲交友活动,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本机关经查询,2019年11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关于胡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答复》,载明,“胡某:自2018年以来,你多次向省政府、杭州市政府等多个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9件。你以申请信息公开形式向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投诉、咨询、质疑等申请,不顾行政机关多次补正要求和书面告知阐释,仍执意提交申请。……本机关统一答复如下:一、你提交内容庞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信访、质疑、投诉、咨询等,或未按行政机关告知的要求规范申请的,有关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及答复;二、你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该同时提交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交申请理由及相关材料,或申请理由不合理的,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及答复。确属正当行使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政机关将按规定依法处理” 。

另,2020年1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浙01行初481号行政裁定书,载明,“2019年1月至12月,胡某向本市两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148件,其中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122件,涉投诉举报及履行法定职责案件26件。……一系列诉讼案件中没有实质的行政争议,只有大量重复杂沓的言辞纠缠。此种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责申请、投诉举报等行为进行缠讼,制造出大量行政诉讼案件的行为,不解决实质争议,空耗司法资源,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本裁定作出后,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对胡某另行提起的没有合理利益诉求、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记录在册后不再处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要求其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交申请理由及相关材料或申请理由不合理的,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及答复。但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依然未提交其申请公开信息的理由及证明材料。对此,被申请人本可以不予处理,但本着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原则,依旧做出了答复,而该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未侵害其合法权益。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作出裁定,对申请人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提起的不具有合理利益诉求的行政诉讼不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并未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同样无合理的利益诉求,同样非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综上,本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