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滨政复﹝2021﹞9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高某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年1月28日收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同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案涉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对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未履行之法定职责,对该公司产品重新认证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查明:2020年12月15日,申请人在某购物平台购买某公司开设的网店“某食品专营店”销售的“茶叶2020新茶男性碧螺春浓香型正宗苏州明前嫩芽洞庭山毛尖非特级”(以下简称“碧螺春”)一件,价格16.8元。12月16日,申请人签收案涉商品。后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举报称,其购买的某公司销售的“碧螺春”存在如下问题:一、收获产品标签未标识洞庭碧螺春任何字眼,涉嫌虚假宣传。二、商家涉嫌超范围生产经营地理标志产品洞庭碧螺春。三、产品包装标签不具备GB7718之执行标准。四、与产品直接接触包装盒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五、产品实物颜色暗黑色、无白毫、条索粗壮不具备洞庭碧螺春之形态,涉嫌以假充真。六、产品茶汤暗黄浑浊、碎叶杂质较多属于添加色素的茶叶。七、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生产投放物无毒无害证明、产品质量等级和无污染物证明、包装袋卫生安全证明、型式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等。举报要求:在法定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认证调查,对本人所提及的证明文件予以核查,并将处理结果以12315平台回复本人。2021年1月4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反馈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执法人员接举报后进行调查,经现场核查该企业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现该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举报,由于无法确认举报事实,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申请人先后20多次在杭州地区不同商家购买茶叶、山核桃等商品,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分别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统一格式材料进行举报。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高达388次。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条也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举报后如何作出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而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一般公众的特定的影响。行政机关对于举报事项所作的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处理,以及后续的执行行为,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举报人是食品消费者,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申请人所主张权益,是基于申请人与某公司之间的商品买卖合同,乃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规制、解决,不宜通过产品举报机制启用公共行政资源为个人私益服务。此外,从申请人之前递交的举报书内容及时间、频次来看,申请人在短期内多次购买杭州地区不同商家的茶叶、山核桃等商品,以同一格式材料分别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结合其举报商品的理由及事实描述,可以认定申请人购买目的并非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使用,不属于普通的消费者,其提起行政复议不具备复议的保护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某公司不予立案,并未对申请人举报主张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与某公司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3日

抄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