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滨政复〔2021〕34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4月24日通过邮寄申请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7日收悉。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受理审查。

申请人称,某网购平台APP宣传“抄底价2折起,特卖”。清仓限量2折抢活动页面推出“女士针织衫福袋、限时4折”,2021年3月19日其进页面购买的产品销售参考价为249元(即产品页面划线价,订单成交划线价),但根据249元4折计算应为99.6元,可订单实际成交详情显示均为164.35元,因此该限时4折的活动存在虚构优惠折扣。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举报编号:1330108002021032648532276),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该虚假优惠折扣的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其是否受理。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告知其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杭州某网购平台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回复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有至少十五个工作日的核查期,待作出是否立案等处理决定后,另有五个工作日的告知期。申请人3月26日提出举报,截至4月24日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的履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法定履职期限届满前便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