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滨政复〔2021〕37号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1号。

负责人倪涤明,职务所长。

第三人韩某

申请人董某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