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名称

制定《滨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决策承办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履行程序要求

按计划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局党委会审议通过。

计划完成时间

12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