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1〕98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的反馈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本机关于11月12日收悉。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8月3日在某购物平台店铺“某食品保健旗舰店”花费11.9元购买“特级免洗枸杞”一份,8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店铺销售的“特级免洗枸杞”存在食品安全问题。9月6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9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目前正在立案调查中,相关情况将后续反馈”的结案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调查核实即结案,故申请撤销该结案反馈,责令其重新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但延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九十日,且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立案后,有至少九十日的调查处理期限,其于9月6日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9月24日作出“目前正在立案调查中,相关情况将后续反馈”的告知。该反馈系办案进展的过程性告知,并非被申请人关于案涉举报的最终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截至11月12日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的处理期限尚未届满。故申请人要求撤销案涉结案反馈,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