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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公示-滨城法2022010
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4-02 11:18 点击率:

不良信息主体: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9日09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朱读文、孔伟祥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滨江区西兴街道协同路与启智街交叉口东侧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混凝土车向混凝土泵车输送过程泄露遗撒,工人直接用水冲洗路面,导致水泥浆直接流入协同路雨水边井沟内并形成沉淀堵塞雨水管。当事人将水泥浆排入排水管(沟)内的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2022年04月02日,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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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政务
信用修复公示-滨城法2022010
发布时间: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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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主体: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9日09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朱读文、孔伟祥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滨江区西兴街道协同路与启智街交叉口东侧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混凝土车向混凝土泵车输送过程泄露遗撒,工人直接用水冲洗路面,导致水泥浆直接流入协同路雨水边井沟内并形成沉淀堵塞雨水管。当事人将水泥浆排入排水管(沟)内的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2022年04月02日,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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