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1﹞12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浦沿派出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镇前路70号 。                             

法定代表人:吴国聪,所长。


申请人王某某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浦沿派出所口头传唤行为违法。本机关于当日收悉。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31日,杭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大门被某某物流堵门。申请人与某某物流负责人在被申请人处民事调解时,申请人被口头传唤。此次口头传唤民警并未出示警官证,也并未在案发现场,未做笔录说明为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证是2021年11月6日左右发给我的。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口头传唤行为违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该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实施口头传唤后,于2021年11月24日以“没有违法事实”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实施的口头传唤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调查手段,属于过程性行为,其效力最后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所吸收。因此,口头传唤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针对传唤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