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新建楼盘入住率不断提高,常住人口正处于快速增长期,年轻人占比高,适龄儿童不断增加,教师存在较大缺口。

为打破幼儿园刚性需求与幼儿园机构编制刚性约束之间的矛盾,解决新形势下我区学前教育师资问题,充分发挥高新区人事制度改革体制机制先行先试优势,吸引优秀人才充实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切实提升学前教师队伍素质,推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

5.《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20〕24 号)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为8章,共28条内容,以下五个方面需要着重关注:

(一)明确幼儿园聘用制教师的定义

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以下简称聘用制教师)是指具有相应教师或专业岗位资格,按规定程序聘用在公办幼儿园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专任教师。与公办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办幼儿园从事管理、财务和保健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明确招聘计划及条件

1、招聘计划:聘用制教师指标由区教育局根据全区学前教育办园规模,按照省市关于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标准,结合公办幼儿园可配置教职工总量和已聘用事业编制教师数量提出,由区委编办审核聘用制教师(含管理人员、专任教师、财务和保健四类人员)控制数指标后报区委编委审定,并下达年度聘用制教师招录计划数。

2、聘用条件:制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愿意履行岗位职责;

(4)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用工关系及工资待遇

1、用工关系:聘用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管理。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含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或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续聘教师可在原岗位使用,也可参加同年度区教育局制定的流动、竞岗等,涉及岗位交流和基层锻炼等需要的,须服从组织安排。

2、工资待遇:聘用制教师的工资结构和收入标准、福利以及职称评定、岗位设置、评优评先、培训进修、休假等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标准执行。

公用经费、业务费、职工福利费、工会待遇、餐费补贴、党员经费等项目由用人单位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定额标准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聘用制教师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纳入用人单位教师绩效考核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制教师的考核与管理,考核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职工考核有关规定执行,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作为职称评聘、奖励惩戒、工资待遇和续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五)明确退出机制

聘用制教师须自觉遵守《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

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向本人说明理由,并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后,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滨江区教育局

解读人: 滨江区教育局副局长 吴水刚

联系方式:87703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