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特地找婚庆公司,将自己的设计构思加入婚礼布置,举办了一场难忘婚礼。不久后,却发现这些布置被别人照搬过去。新婚夫妇愤而将“照搬者”告上法庭。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1年4月,包某夫妇委托某婚礼策划馆提供婚庆服务,并支付场地布置费35000元。新郎包某对布置更是亲力亲为,融入了很多个人创意。对最后呈现的效果,这对夫妇十分满意。

不承想,几天后,包某夫妇竟在同一酒店的同一宴会厅,发现另一对新人使用了相同的婚礼布置。


得知婚宴场景布置被婚礼策划馆以5000元低价,卖给了另一家婚庆传媒公司,后者又以2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他新人,包某夫妇气不打一处来,在小红书、大众点评及知名自媒体平台披露了此事。

由于沟通无果,包某夫妇将婚礼策划馆和婚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损害了婚礼承载的人格及精神利益,要求道歉、赔偿、返还费用等。

诉讼过程中,婚礼策划馆认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不妥之处;同时提出反诉,认为包某夫妇刻意捏造事实,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婚礼现场布置或对婚礼的美好回忆,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或人格权益范畴。

原告以被告某婚礼策划馆将婚礼现场布置出售给某传媒公司侵犯其人格权为由,要求赔礼道歉,返还婚礼场地布置费用30000元,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某传媒公司经被告某婚礼策划馆同意使用了婚礼现场布置,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故原告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出售婚礼布置服务费所得27000元(包含其他服务费用),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婚礼现场布置有原告的付出和设想,被告某婚礼策划馆未与原告商量,擅自将布置给某传媒公司使用,显然不妥,酌情判令某婚礼策划馆支付原告2000元。

对于被告的反诉,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在平台上发表的言论,并未捏造事实,不构成对被告某婚礼策划馆名誉权的侵犯,故对反诉要求不予支持。

最终,永嘉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未支持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以侵害人格权提起诉讼,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婚礼现场布置或对婚礼的美好回忆,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或人格权益范畴。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