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监督办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增强惩治预防效能。
《通知》提出,各地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动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衔接协作,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网络治理。
《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积极配合“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探索积累常态化监督办案的典型经验。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监督办案,包括处理大规模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敏感信息,容易产生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重点行业;金融、电信、互联网、就业招聘行业中容易产生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风险的重点领域;容易受到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侵害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增强惩治预防效能。
《通知》指出,要完善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包括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同步介入机制、人员协作机制和会商研判机制等。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和个人信息公益损害呈现跨行政区划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大数据赋能,探索通过罪名、领域、行业等关键词自动抓取和智能算法技术,改革案件线索产出的供给侧,打破业务条线之间的数据壁垒。对易发、高发违法犯罪的系统性、普遍性、行业性问题,省级以上检察院可以联合挂牌督办或者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组建“刑事+公益诉讼+技术”检察办案团队,集中办理大案要案。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进一步提升调查取证能力水平,增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质效。加强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中的协同协作。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创新公益损害替代修复方式,督促引导违法主体及时有效履行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结合监督办案加强类案治理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执法司法、行业监管、信息公开、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精准向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探索向有关网络平台提出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检察建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监督办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增强惩治预防效能。
《通知》提出,各地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动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衔接协作,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网络治理。
《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积极配合“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探索积累常态化监督办案的典型经验。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监督办案,包括处理大规模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敏感信息,容易产生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重点行业;金融、电信、互联网、就业招聘行业中容易产生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风险的重点领域;容易受到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侵害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增强惩治预防效能。
《通知》指出,要完善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包括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同步介入机制、人员协作机制和会商研判机制等。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和个人信息公益损害呈现跨行政区划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大数据赋能,探索通过罪名、领域、行业等关键词自动抓取和智能算法技术,改革案件线索产出的供给侧,打破业务条线之间的数据壁垒。对易发、高发违法犯罪的系统性、普遍性、行业性问题,省级以上检察院可以联合挂牌督办或者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组建“刑事+公益诉讼+技术”检察办案团队,集中办理大案要案。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进一步提升调查取证能力水平,增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质效。加强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中的协同协作。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创新公益损害替代修复方式,督促引导违法主体及时有效履行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结合监督办案加强类案治理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执法司法、行业监管、信息公开、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精准向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探索向有关网络平台提出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