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改革也作出相应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的有关决策部署,体现了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需要各级有关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切实让退役军人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二是体现厚植社会尊崇优待。一方面,坚持政府主导,立足济难解困,及时对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予以帮扶援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传递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爱,有利于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有利于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是科学规范帮扶援助工作。立足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借鉴现行较为成熟的帮扶援助方式,根据部、省、市文件要求,按照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执行操作,出台《滨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各类帮扶援助方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资金援助的要求,列出了援助的形式。

二、征求意见情况

自2022年1月起,杭州市滨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政策、研究我区实情,征求多方意见,多次商讨、修改,在此基础上完成《滨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细则》文件初稿。

2022年6月征求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意见,同步征求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意见后多次修改。

2022年6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经多方征询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文稿,在滨江区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反馈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

三、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一)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杭州市滨江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1.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5.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1.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2.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3.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帮扶援助的。

(三)帮扶援助措施

1.生活援助

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参照执行。

2.医疗援助

滨江区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临时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40%给予医疗援助。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最高援助额为2万元。条件成熟时可参照医疗救助模式,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参加商业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

3.住房援助

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区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应切实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应给予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符合公租房优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优先保障。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杭州市住保房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教育援助

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区教育部门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视情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不超过2000元/学年/生,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不超过4000元/学年/生,大学阶段不超过6000元/学年/生。

5.就业援助

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个人社保补贴;被单位招用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其它临时性援助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三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给予其不低于社会救助保障金额的30%的一次性援助。

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给予其遗属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援助。

区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援助。

7.社会化援助

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20版)》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四)援助流程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向所在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

2.审核。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3.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可委托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开展复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民政府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紧急情况时,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援助工作,有现行规定程序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无现行规定程序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其他临时性援助工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给予积极协助。

四、依据

1.《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

2.《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

3.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杭退役军人局发〔2021〕108号)

五、文件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滨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俞燕盈

办公电话:0571-89520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