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挡车内ETC设备,屏蔽通行信号,可“减免”部分高速通行费?货车车主张某和司机李某某自以为找到省钱之道,从2020年5月以来多次使用此法偷逃高速通行费。最近,两人因涉嫌诈骗被青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李某某是一名大车司机,从四五年前开始,一直替张某开车跑运输。两年前的一天,张某听人说起,行驶过程中遮挡车内ETC设备,下高速时可以少出一些费用,于是他专门告诉李某某,并叮嘱他出车时也这样尝试。

李某某当时便同意了张某的提议,经过收费贵的路段时便遮住ETC设备,快下高速时再复原。下高速的时候,收费站因识别不了车辆的实际通行轨迹,就按照最便宜的通行方案收取高速通行费。张某尝到甜头后,每次出车都让李某某这样操作。
  今年6月23日,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丽水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一辆江苏牌照的大车自2020年5月起多次偷逃高速通行费,累计金额7000余元,立即向青田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报警。
  很快,民警就在青田县一家企业内找到了大车司机李某某,并将其带回所里进一步调查。
  刚开始,李某某否认对车内ETC设备动了手脚,声称对偷逃情况一概不知。在民警教育下,他才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李某某到案的第二天,张某主动向江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查,两人累计偷逃高速通行费50余次7000余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就联合出台意见,明确使用各种手段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高速公路使用者在驶上高速公路时领取通行卡,并按行驶里程以固定格式计费,已经形成了一种有偿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邵斌律师认为,隐瞒实际运载重量或者行驶里程,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诈骗行为,“且是在有偿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警方提醒,任何试图偷逃通行费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广大驾驶员切莫投机取巧,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