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现将《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9日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