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 月 31 日

【正文】232-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

附件2 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