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1〕114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钱毓军,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其于2021年09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仅认为通过网页查询商家已自行下架,便不再调查,不予立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存在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对举报编号“1330108002021091721663819”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消费者举报书后,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组织执法人员在十五个工作日进行了核查,核查后发现该举报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另查明,自2021年6月份以来,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采取同类手法多次举报,举报内容除产品不一外,其他基本雷同,该申请人非正常消费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属于非正常消费举报,其提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查明: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系某网络平台店铺“某旗舰店”的经营者。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1年9月3日在天猫店铺“某旗舰店”支付13.3元购买“一次性吸管”一份,到货后发现问题,特来举报。问题一,产品材质宣称为PP材质,为不可降解性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9条规定:“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故商家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问题二,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问题三,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科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请求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本人提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举报材料并予以登记。2021年9月29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的住所地对被举报人的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某路某大厦实际办公经营,通过浏览网页发现商家已经下架案涉产品,被申请人无法对产品进行有效的实质性核查。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家,理由:我局执法人浏览网页后发现商家已下架该产品,已告知其反映的售卖不可降解塑科产品相关问题并非我局管辖范围,建议其向商务及邮政部门反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单、涉案产品实物图、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照片、申请人举报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举报材料后开始核查,于9月29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结合现场核查、调取证据材料,并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浙政办【2021】10号)文件的规定的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清单57项:一次性塑料制品,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商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次性塑料制品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被申请人据此告知申请人向商务部门进行情况反映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编号“1330108002021091721663819”的举报单作出的结案告知。

申请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