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及原则
(一)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本通知所指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需同时符合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等文件规定的“(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等有关要求。
(二)享受原则: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如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等文件享受条件的,企业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二、企业申报流程
(一).线上申报。
相关企业自评符合享受条件,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申报(企业申报简易操作流程见附件1)。2023年10月、11月、12月当月的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10月12日、11月5日、12月5日;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申报企业应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处理。
2.线下报送材料。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后,请下载申报材料,包括《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及《承诺书》,签署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区经信局汇总。另请企业同时报送《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附件2)WORD版。同期申报后,以上材料分别于2023年10月12日、11月6日、12月6日、2024年4月1日前交至区经信局。
区经信局联系人:赵海霞,电话:0571-89520447。
区经信局材料报送联系人:陈凯,电话:0571-89521792。
报送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滨江区人民政府1236办公室。(因申报量大且需当面审核,请企业不要以快递方式寄送材料。)
区科技局联系人:李丽,电话:0571-87703294。
附件2: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docx
杭州高新区(滨江)经信局
2023年10月12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及原则
(一)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本通知所指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需同时符合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等文件规定的“(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等有关要求。
(二)享受原则: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如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等文件享受条件的,企业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二、企业申报流程
(一).线上申报。
相关企业自评符合享受条件,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申报(企业申报简易操作流程见附件1)。2023年10月、11月、12月当月的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10月12日、11月5日、12月5日;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申报企业应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处理。
2.线下报送材料。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后,请下载申报材料,包括《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及《承诺书》,签署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区经信局汇总。另请企业同时报送《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附件2)WORD版。同期申报后,以上材料分别于2023年10月12日、11月6日、12月6日、2024年4月1日前交至区经信局。
区经信局联系人:赵海霞,电话:0571-89520447。
区经信局材料报送联系人:陈凯,电话:0571-89521792。
报送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滨江区人民政府1236办公室。(因申报量大且需当面审核,请企业不要以快递方式寄送材料。)
区科技局联系人:李丽,电话:0571-87703294。
附件2: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docx
杭州高新区(滨江)经信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