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本实施意见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于2012年印发实施,随着时间推移,建设工程项目本身以及所处的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实施意见部分条款与当前的工作实际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变更条件、程序和审批。

二、问:本实施意见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

1.《关于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的意见》(杭建市〔2021〕96号)。

2.《关于修订印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办〔2012〕16号)。

三、问: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组建相应委员会负责实施。

四、问:本实施意见的工程变更是指什么?

答: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增加或减少合同工作内容,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进行改变,施工条件改变以及其他客观原因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

问:哪些情形的工程变更属于本实施意见管辖的范围?

答:1.完善设计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的变更;

2.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3.主要建筑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4.非政策性文件调价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

5.规范、技术标准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6.勘察、设计技术资料与施工实际不符引起的变更;

7.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有必要增加施工内容或额外工作引起的变更;

8.其他情形。

六、问:哪些情形的工程变更不属于本实施意见管辖的范围?

答:1.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2.政策、法规相关条款变化引起的变更;

3.合同条款的修改或合同主体的变更;

4.招标时清单明确的工程量或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的;

5.招标时清单漏项的;

6.招标时为暂定价或暂定量的,实际实施时导致工程金额变更的;

7.设计时明确深化设计且深化设计后施工费用没有明显变化的,以最终设计为准;

8.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施工内容减少不需另行报批的。

七、问:本实施意见的工程变更有没有划分类别?

答:工程变更按变更事由分为正常工程变更与非正常工程变更,按变更金额分为一般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两个等级。

八、问:实施正常工程变更应符合哪些情形?

答:1.因勘有利于提升项目品质;

2.有利于提高施工工效;

3.有利于优化使用功能;

4.有利于增强施工安全;

5.有利于节约投资成本;

6.有利于消除风险隐患。

九、问:哪些情形属于非正常工程变更?

答:1.因勘察、设计文件存在严重缺陷而未在施工前发现导致不得不采取工程变更以弥补缺陷的。

2.因施工行为不当导致不得不采取工程变更控制风险的。

3.其他因项目管理或人为因素导致不得不采取工程变更的情形。

4.除特殊情况外,同一事项已实施过变更再次变更的。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署合同时,应明确导致非正常变更的责任条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导致发生非正常工程变更行为的相关单位与责任人,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十、问:相比较原实施意见,一般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的变更金额划分有变化吗?

答:原实施意见中,工程变更的等级是根据同一性质变更金额进行划分,未对“同一性质”进行规定明确。本次修订将“同一性质变更”优化为“单项或单次变更”,并对单项变更和单次变更进行定义明确,要求工程变更应严格按“单项一项一议、单次一事一议”原则所确定的变更内容测算、定级确认。具体的变更金额没有变化,与原实施意见一致。

十一、问:本实施意见的单项变更和单次变更是指什么?

答:单项变更是指合同范围内同一分项工程的措施、工艺或材料、设备发生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单次变更是指合同范围内因同一事由引起一个或多个分项施工内容发生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

十二、问:“单项一项一议、单次一事一议”原则是指什么?

答:1.“单项一项一议”原则是指在单个项目中,同一时期同一单项实施变更的,要全面梳理并一次性办理变更手续;严格把握单项原则厘清事项,不得将无关分项工程或其他事项的变更合并办理。

2.“单次一事一议”原则是指在单个项目中,同一时期同一事由实施变更的,要全面归纳所涉分项工程变更内容并一次性办理变更手续;严格把握单次原则厘清事由,不得将其他事由的变更合并办理。

十三、问:本实施意见的审批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流程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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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问:在整个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中,建设单位应如何开展工作?

答:建设单位应专门成立工程变更审查小组,各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审查小组按权限承担本单位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一般工程变更审批管理工作,对属于重大工程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提交重大变更申请报告。

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审查小组组长应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包括分管工程、财务的负责人。

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控、审查制度,形成完整工程变更审查记录并收集归档。

十五、问:在重大工程变更的初审环节,专家组是如何组建、如何审查的?

答: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应组建包括经济、设计、施工等行业专家以及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联合专家组。

行业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选取涉及申请变更事项相关单位的专家参与审查论证。

行业专家组成员对变更事项的事由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逐一评估;部门专技人员对项目投资变更幅度、项目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评估。

十六、问:对于一般工程变更,区工程变更审查办是如何开展监督管理的?

答:区工程变更审查办除了要严格落实重大工程变更审核制度,对于一般工程变更要定期进行程序符合性抽查、巡检。同时,要按照同一单项累计、同一事由合计原则,对建设主体实施的一般工程变更进行抽查,并视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核,重点监测化整为零、人为拆分规避审批情形。

十七、问:本实施意见是如何明确参建各方责任的?

答: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变更的严肃性、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本次修订规定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委托代建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管理职责。同时,明确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本意见的相关罚则。

十八、问:本实施意见是何时起实施??

答: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

文件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住建局

解读人:住建局徐军亮(四级调研员)

办公电话:0571-87702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