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省厅结合落实《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罚清单”),现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兼备,将人文关怀引入行政执法,促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省厅制定以适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不罚清单”,目的是通过实施清单式管理,指引各地各警种在执法实践中对号入座、快速处置,统一制度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各地各警种要深刻认识制发“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组织专题学习、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要通过加强执法巡查、组织案件回访和定期通报情况,倒逼督促“不罚清单”落实落地,让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企业和群众,在行政案件处理中感受到公安执法温度。

二、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对列入“不罚清单”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的,实施时要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适用条件。在具体适用时,对涉及的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等条件,可以参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初次违法。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内第一次被发现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或因实施某种违法行为被查处两年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领域的确定,可以参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规定,一般分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治安管理、反恐怖主义、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禁毒、移民和出入境管理等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处罚事项,对照上述领域无法归类的,同一法规、规章视为同一领域。第一次被发现是指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浙江公安警综平 台、执法办案综合应用系统等,未发现当事人在同一领域有处罚记录的,但有其它方式证明不属初次违法的除外。

(二)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方面轻微,一般可以从违法行为单一且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主观过错较小、涉案金额较少(违法数额少于500元、违法所得少于2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少于15日)、违法行为中止情形等因素综合认定。

(三)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给他人、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等带来的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轻微或者未造成损害、影响。实务中,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造成特定对象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但当事人与特定对象已经达成和解;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对特定对象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后果,无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社会影响。一般情况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及时改正。指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主动与被侵害对象达成和解;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在限期内已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三、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各地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厅制定的“不罚清单”,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聚焦涉企重点领域、高频处罚事项,完善本地“不罚清单”。其中,厅交管局参照本通知要求,另行制定违反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不罚清单”。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办案程序,对受案立案前已查明违法行为符合“不罚”条件的,应当通过执法办案系统或“浙警移动办案”APP开具《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登记违法行为信息,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信息、违法事实等录入执法办案系统;需要受案立案调查后才能查明的,查清违法事实后依法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阐明违法事实和理由,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要全面加强释法说理,对依法不予处罚的,建立健全释法说理、警示劝诫机制,通过在执法中讲清道理、释明法理,提醒、劝告或告诫当事人自觉遵法守法。

附件:1.附件1:公安行政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pdf

          2.附件2: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样式).pdf

          3.附件3: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docx

浙江省公安厅

   2022年11月18日